提高违法成本 源头治“霾”依法治“霾”——《陕西省大气污染防治条例》之专家解读

发布日期:2013-12-26    浏览次数:2

  本报记者 陈艳 实习记者 王皓

  这两日,关中地区遭遇严重雾霾肆虐。在此背景下,《陕西省大气污染防治条例》一亮相,旋即引起社会各方广泛关注。条例中包含哪些亮点?应对雾霾,陕西将采取哪些铁腕措施?本期环保周刊,我们邀请西北农林科技大学教授田义文、西北政法大学教授韩利琳和陕西呼建武律师事务所高岚对条例进行解读。

  西北农林科技大学教授 田义文

  《陕西省大气污染防治条例》充分体现了我省各级领导对治污降霾的高度重视和对人民群众身心健康的高度关心。尤其是第一章总则、第二章一般规定和环境公益诉讼等多个方面令人印象深刻。

  预防为主,防治结合

  大气受到污染后,其后果往往比较严重,治理需要付出高昂代价,消除需要较长时间,甚至难以消除。在大气污染之前,我们必须采取经济、法律、技术和行政等各种预防性手段,防止大气污染的产生和恶化,或者把大气污染控制在能够维持生态平衡,保护人体健康,保证经济社会可持续发展的限度之内。为此,《条例》规定:“大气污染防治按照预防为主,防治结合的方针”。

  《条例》还规定了“规划、建设项目”环评制度、“建设项目的大气污染防治设施应当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入使用”的三同时等制度,以保证大气污染防治方针的实施。

  提高违法成本

  根据对违法行为的处罚应与其违法情节相适应的处罚原则,对主观恶性强、造成损害大的违法行为理应严惩。《条例》规定“超过排污许可证核定的总量指标排污的,责令限期治理,处超出总量指标部分应缴纳排污费数额二倍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

  据环保部门最近测算的一家钢铁企业,按现有的规定,最高只能处罚20万元,但按这一规定,可处罚2000多万元,违法成本大大提高,使违法者心生敬畏,自觉守法。对拒不改正违法排污者,实施按日连续处罚制度。同时,《条例》还规定,大气污染构成犯罪的行为,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这可以提高法律的威慑力,权威性,能够有力地推动大气污染防治,改善环境空气质量。

  西北政法大学教授 韩利琳

  《陕西省大气污染防治条例》第三章防治措施主要涉及:城市和区域大气污染防治、工业大气污染防治、交通运输大气污染防治、有毒有害物质大气污染防治、扬尘污染防治等五方面分类控制,共计41条,本章的主要特点包括以下几个方面:

  突出产业布局

  大气污染的危害,不仅与污染排放的总量和污染物的种类有关,而且还与污染排放的区域地理环境条件和单位区域面积负荷有关,因此,合理的产业布局是污染防治的重要手段。《条例》十分重视产业布局这一问题,涉及的相关条文包括:23条、28条、30条、49条、51条、53条和55条,共涉及7条。

  从源头上减少污染

  我省的能源结构是以煤为主,煤占到总能耗的70%,燃煤污染仍是我省的主要污染源。要消除污染,就应当从源头上严格控制燃煤总量,提高燃煤质量,并且提高燃煤排污设施建设。所以《条例》针对性的规定具体有28条,32条和34条,分别对生活用型煤质量、燃煤总量控制和燃煤设施等内容作了较细致的规定。

  脱硫、脱硝是进入二十一世纪我国提出的新要求,《条例》36条、37条和38条分别对重点行业和企业脱硫、脱硝装置,工业生产中的可燃性气体回收利用,改进工艺流程减少大气污染做了明确规定,以提高防污能力。

  运用综合手段控制机动车污染

  目前,机动车保有量的快速增加,使机动车污染防治的重要性和紧迫性日益突出。《条例》没有采用单一的限制手段,而是运用提倡绿色出行、控制燃油有害物质含量、政府财政补贴和鼓励淘汰高排放机动车等综合手段,强化了机动车污染防治。如:41条、42条、43条、45条和48条等。

  对扬尘污染控制实施精细化管理

  《条例》针对扬尘污染防治措施规定共计8条内容,其主要特点是:确定了扬尘污染防治的类型,包括:道路运输、工程施工、园林绿化、清扫保洁、物料堆放、资源开采等活动应当防治扬尘污染;明确扬尘污染控制的监管部门;明确施工单位防治扬尘的责任;细化各类扬尘污染控制的具体措施。

  陕西呼建武律师事务所 高岚

  仔细解读《陕西省大气污染防治条例》后,在第四章法律责任方面,有诸多我们可以关注的新亮点。

  提高违法者环保意识

  《条例》第76条规定:“违反本条例规定,企事业单位违法排放大气污染物,受到罚款处罚,被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依法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行政机关可以按照原处罚数额按日连续处罚,直至依法责令停产停业或者关闭”。从条文规定可以看到“按日连续处罚”主要适用于“违法排污”且“拒不改正”的违法行为。“违法排污”是行为条件,“拒不改正”是主观条件,即有能力“立即”停止违法行为,但又消极不作为的行为,主观上存在“故意”“恶意”的心理状态。“按日连续处罚”的规定,不仅加大了处罚力度,更对提高违法者环保意识有积极的促进作用。

  大气污染可提起环境公益诉讼

  《条例》第79条第2款规定的受害人因环境违法行为遭受个人利益受损,可以向侵权者提起损害赔偿诉讼,属于私益诉讼。相较于私益诉讼,公益诉讼是代表社会公众利益提起的诉讼。《条例》在第79条第1款规定:“因大气环境污染事件造成环境公益损害的,法律规定的机关和其他组织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公益诉讼”进一步明确造成环境污染的责任者,不仅面临受害人的索赔,以后更将面临为社会公共利益提起公益诉讼的巨额索赔。是加大违法成本的又一新举措。

  新增行业监管,加强行业自律条款

  《条例》第75条规定“从事环境监测、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和竣工验收报告编制、环境监理、技术评估等有关技术服务单位,弄虚作假或者伪造、虚报、瞒报有关数据的,由县级以上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并处违法所得一倍以上三倍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依法降级或者吊销资格证书;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根据《条例》规定,基于合同关系提供专业服务的环境技术服务单位,今后不仅要对合同相对方委托人负责,还要对社会负责,对广大公众负责,否则将遭到降级、吊销资格、直至追究刑事责任的严重后果。

  (责任编辑:卓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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