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在城保领取养老待遇的相关政策问答

发布日期:2013-12-31    浏览次数:2

  1、参加城保的人员需要符合什么条件,才能在城保按月领取基本养老金?

  答:根据《社会保险法》及本市政策规定,参加城保的人员,达到法定退休年龄时在城保累计缴费(含连续工龄,下同)满15年及以上的,经申请,社保机构审核后,可在城保按月领取基本养老金。

  2、参加城保的人员达到法定退休年龄时,缴费年限不足15年怎么办?

  答:根据国家人社部关于《实施<社会保险法>若干规定》的规定,参加城保的个人达到法定退休年龄时,累计缴费不足15年的,可以延长缴费至满15年;其中,社会保险法实施前参保、延长缴费5年后仍不足15年的,可以一次性缴费至满15年。不愿意延长缴费的,也可以由本人申请转入户籍所在地新农保或者城居保,享受相应的养老保险待遇;或凭本人书面申请,按规定办理终止基本养老保险关系手续,一次性领取个人账户储存额。

  3、参加城保的人员达到法定退休年龄时,缴费不足15年的,是否都可以在本市延长缴费?

  答:参加城保的人员达到法定退休年龄时,缴费不足15年的,持有本市户籍且基本养老保险关系在本市的,可在本市按规定延长缴费;持有外省市户籍,基本养老保险关系在本市且累计缴费满10年的,也可在本市按规定延长缴费。

  4、参加城保的人员达到法定退休年龄时,缴费不足15年的,按什么标准延长缴费?

  答:达到法定退休年龄时累计缴费不足15年,需延长缴费的人员,在企业继续就业参保的,按本市企业职工参保缴费规定缴费;未在企业就业的,参照本市灵活就业人员缴费标准缴费。

  5、参加城保的人员延长缴费5年后,需一次性缴费至满15年的,缴费基数如何确定?

  答:凡社会保险法实施前已参保的人员,延长缴费5年后需一次性缴费至满15年的,缴费基数统一按缴费时上年度全市职工月平均工资确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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