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明确2014年纳税申报期限的通知
尊敬的纳税人: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实施细则》第一百零九条及《国务院办公厅关于2014年部分节假日安排的通知》(国办发明电〔2013〕28号)的规定,现将我市2014年纳税申报征收期限明确如下:
月份 |
2014年纳税申报期限 |
1月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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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月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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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月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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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月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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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月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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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月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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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月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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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月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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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月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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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月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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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月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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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月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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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宁市地方税务局
二○一三年十二月三十一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