内蒙古:拒不支付劳动报酬案24小时内移送公安机关

发布日期:2014-01-08    浏览次数:2

  内蒙古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公安厅四部门日前联合出台了《内蒙古拒不支付劳动案件查处工作的实施意见》(以下简称《意见》),就内蒙古对不支付劳动报酬案件调查、移送、侦办、审查批捕、审查起诉和审批工作等进行了明确。

  24小时内移送公安机关

  自治区劳动保障监察总队相关负责人昨日表示,根据《意见》,批准移送的案件,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行政部门将依照国务院《行政执法机构移送涉嫌犯罪案件的规定》要求,制作《劳动保障涉嫌犯罪案件移送书》,并附涉嫌犯罪案件情况的调查报告和涉案的有关书证、物证等相关证件材料,在批准后24小时内向同级公安机关移送,并抄送同级人民检察院;不批准移送的,应当将理由记录在案,劳动保障监察机关依法继续对违法行为实施劳动保障监察。

  对于公安机关的受理如何处置?该负责人表示,《意见》明确公安机关对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移送的涉嫌拒不支付劳动报酬犯罪的,应当予以受理,并在《劳动保障涉嫌犯罪案件移送书》的回执上签字。对于不属于本部门管辖的,应当在24小时内转送有管辖权的部门,并书面告知移送案件的行政执法机关,同时抄送同级人民检察院。

  公安机关3个工作日内审查

  根据《意见》,公安机关应当自接受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移送的涉嫌犯罪案件之日起3个工作日内,依照有关规定对所移送的案件进行审查。

  公安机关认为有犯罪事实,需要追究刑事责任的,应当依法决定立案的,在作出决定之日起3个工作日内书面告知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同时抄送人民检察院;决定不立案的,退回案件材料,并书面说明不立案的理由。

  同时《意见》明确,公安机关对已经立案的涉嫌拒不支付劳动报酬罪刑事案件应当及时进行侦查,全面、客观地搜集、调取犯罪嫌疑人有罪或无罪、罪轻或罪重的证据材料,根据案件情况对犯罪嫌疑人采取必要的强制措施。公安机关经过侦查,对有证据证明犯罪事实,拒不支付劳动报酬刑事案件,应当立案查处。侦查终结后,对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犯罪性质和罪名认定正确、法律手续完备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的案件,应当移送检察机关审查起诉。

  “造成严重后果”从重处罚

  据悉,按照《意见》,人民检察院对拒不支付劳动报酬刑事案件进行审查后,认为犯罪嫌疑人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依法应当追究刑事责任的,应当做出起诉决定。对于犯罪嫌疑人没有犯罪事实,或者有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规定情形之一的,即情节显著轻微、危害不大,不认为是犯罪的;犯罪已过追诉时效期限的;经特赦令免除刑罚的;依照刑法告诉才处理的犯罪,没有告诉或者撤回告诉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死亡的;其他法律规定免予追究刑事责任的等情形,人民检察院应当作出不起诉决定。

  《意见》也明确,人民法院对提起公诉的拒不支付劳动报酬刑事案件进行审查后,对于起诉书中有明确的指控犯罪事实的,将依法开庭审理。人民法院在审查、判决拒不支付劳动报酬刑事案件时,将坚持“宽严相济”的刑事政策,对于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七十六条第三款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拒不支付劳动报酬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六条规定的情形,可以从轻、减轻或免除处罚。情节显著轻微危害不大,不认为是犯罪。符合刑法第二百六十七条之一第一款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拒不支付劳动报酬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五条规定的“造成严重后果”的,将依法从重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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