包头市68项审批项目下放到旗县区相关部门审批

发布日期:2014-01-16    浏览次数:1

1月13日,市政府办公厅印发《包头市人民政府关于公布保留和下放行政审批事项的通知》,决定取消和下放一批行政审批项目,除保留原有的43项审批项目外,将68项审批项目下放到旗县区相关部门审批。

  市政府决定下放的68项行政审批项目涉及27个市级部门,其中包括7项自治区下放的审批项目。关系国家安全、生态安全、安全生产、企业设立、农业生产安全以及涉及广大人民群众的食品安全、药品安全、危险物品管理、特种设备运营和城市建设项目中不可缺少的行政审批事项以及其他与人民群众生产生活密切相关的43项事项则被保留在行政审批项目目录中。

  此外,因法律法规取消或因国务院、自治区取消而同步取消的13项事项;由自治区级直接审批,未规定由市级部门初审的24项事项;属于政府内部管理行为或者执法部门日常监管工作的16项事项;审批条件已消失或不符合行政管理工作实际的16项事项;自治区下放的审批事项,包头市无须审批的16项事项被取消。

  《通知》要求,近期将由市机构编制部门牵头,市政府法制办、监察局、政务服务中心配合,对各地区、各部门内设科室(机构)审批职能进行全面梳理,把分散在科室(机构)的审批职能剥离出来,组建行政审批科,并整建制进驻政务大厅实行“一个窗口”办理,真正做到职能调整到位、事项进驻到位、人员选派到位、审批授权到位。此项工作在1月底前完成。

  《通知》要求,市政府法制办要会同市发改委、监察局、政务服务中心对旗县区行政审批事项进行全面清理,统一名称、统一数量、统一流程、统一时限、统一收费标准,在3月底前完成。各级监察部门要加强对行政审批日常工作的监管,市、区两级政务服务中心要创新行政审批模式,完善政务服务体系,优化政务服务环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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