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农业部关于加强大鲵资源保护规范经营利用管理的通知

发布日期:2015-01-15    浏览次数:1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渔业主管厅(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水产局:

  大鲵是国家二级重点保护水生野生动物,经过二十多年的保护和发展,其野生种群的主要栖息地得到保护,局部地区种群数量有所恢复;人工驯养繁殖种群数量大幅增长,在部分地区已发展成为一项新兴产业,在培育养殖新品种、促进产区农民增收等方面发挥了重要作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野生动物保护法》确定的“加强资源保护、积极驯养繁殖、合理开发利用”的方针,为进一步协调好大鲵资源保护和开发利用的关系,我部决定按照“分类管理、严格保护、合理利用、相互促进、协调发展”的原则,进一步加强“野生大鲵”(特指自然分布及从自然环境中获取的大鲵个体)保护,规范“养殖大鲵”(特指人工繁育的大鲵子代个体)及其产品经营利用管理。现将有关要求通知如下。

  一、进一步加强大鲵野生种群及栖息地保护。各级渔业主管部门要加强大鲵野生种群和栖息地生境状况调查监测,制定切实可行的保护行动计划;要严格按照《野生动物保护法》等法律法规和相关部门规章,切实履行好监管职责,加强野生大鲵及栖息地保护和管理,严厉打击违法捕捉和利用野生大鲵的行为;要加强大鲵增殖放流监管,进一步规范放流行为,切实提高放流质量和效果。除经省级渔业主管部门批准调剂种群遗传资源所必需外,人工繁育大鲵的,原则上应当利用人工繁育子代种源,并建立物种档案;利用大鲵野生种源繁育的子一代个体,应安排不低于5%的比例用于增殖放流。大鲵保护区管理机构要加强日常巡护,全面监管辖区内野生大鲵栖息繁育场所,坚决杜绝保护区内各类违法行为。

  二、建立标识管理制度和可追溯体系。对养殖大鲵及其产品实行标识管理。我部委托全国水生野生动物保护分会(以下简称“水野分会”)负责承担有关标识的技术服务及日常管理工作。生产企业可凭《驯养繁殖许可证》,向省级渔业行政主管部门申报一定数量的标识;省级渔业行政主管部门应在《驯养繁殖许可证》确定的养殖规模内,对企业申报的标识数量进行核定;水野分会按照省级渔业行政主管部门核定的数量,向其配发标识,标识配发情况报我部渔业渔政管理局备案。自2015年6月1日起,经营利用和运输具有标识的养殖大鲵,不再需要申办相关审批手续,各地渔业部门不再向其发放《经营利用许可证》和《运输许可证》。利用具有标识的养殖大鲵生产的产品,水野分会可根据企业需要直接向其配发相应标识。养殖大鲵标识通过专门的软件进行管理,我部将组织制定相应技术规程。水野分会要加快软件开发和操作培训,建立动态管理数据库,实现标识可查询、可追溯。大鲵的捕捉、驯养繁殖,以及没有标识大鲵的经营利用、运输等管理仍按照现行规定执行。

  三、加强大鲵市场监管和疫病防控。各级渔业主管部门要加强对经营利用大鲵及其产品等活动的监督检查,严厉打击违法捕捞、经营和食用大鲵及其产品等行为。从事养殖大鲵食品加工、销售的企业应当在当地渔业行政主管部门进行备案。要严厉打击养殖大鲵标识弄虚作假行为,维护良好的市场秩序,特别是要切实防止非法捕捞的野生大鲵假借养殖大鲵名义混入市场。要加强大鲵原种场建设,强化大鲵产品质量安全监督检查,提高大鲵产品质量水平;要加强大鲵疫病防控工作,对出现疫病的个体要及时进行处理,避免传染性疫病大规模扩散。

  四、强化宣传引导和社会监督。各有关单位要引导公众正确认识野生大鲵保护和养殖大鲵经营利用的关系,加强宣传教育,鼓励社会团体、志愿者开展法律法规和保护利用知识的普及,营造良好的社会氛围。要倡导健康的饮食习惯,不食用野生大鲵,自觉抵制各类非法进入消费市场的大鲵及其产品。要充分发挥社会舆论监督作用,养殖大鲵标识动态管理数据库的相关信息,要向社会公开,便于公众查询、验证和监督。要充分发挥行业自律作用,引导大鲵驯养繁殖和经营利用企业及个人规范自身行为,切实履行社会责任,积极参与大鲵保护,促进产业规范和可持续发展。

  农业部

  2015年1月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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