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支持呼和浩特市经济平稳较快发展的意见》解读

发布日期:2014-01-20    浏览次数:1

  自治区工商局《关于支持呼和浩特市经济平稳较快发展的意见》的出台,对于提升首府经济首位度必将起到积极的作用。在下一步的贯彻落实过程中,由于其中的许多条款涉及多个方面,需要得到各地区、各部门的支持和配合,为了便于各位领导对《意见》有更进一步的了解,用好、用足各项支持政策,下面对《意见》中的重点条款作进一步介绍说明。

  《意见》的形成过程

  2012年4月,《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关于支持内蒙古经济社会又好又快发展的意见》出台后,呼和浩特市工商局第一时间向市政府进行了专题汇报,秦义市长、王恒俊副市长提出了相关的政策建议,由市工商局大力争取自治区工商局政策支持和先行先试权限,力争用足、用活国家出台的优惠政策,为首府创造更好的服务环境。根据市政府领导指示精神,市工商局及时向自治区工商局进行汇报沟通,结合首府工商部门实际,历时一年,经历了初稿、讨论稿、征求意见稿、送审稿,数易其稿,最终形成了本《意见》。这是迄今为止自治区工商局支持地方经济发展改革创新力度最大、涉及面最广的一份政策性文件,赋予了呼和浩特很多突破性较大的先行先试政策,以及更多实实在在的惠商惠民政策,体现了对呼和浩特的高度重视和倾力支持。这在全区十四个盟市尚属首次。

  那顺孟和书记在市委常委(扩大)会议暨一季度经济形势分析会上指出:“对于市直各部门的同志主要是看作风、看服务。要围绕本职工作,为企业、为基层、为群众办一件或几件实事好事”。《意见》的出台,是市工商局贯彻落实那顺孟和书记重要讲话精神,服务全市经济发展的一项新的重大举措。

  《意见》重要条款的政策解读

  《意见》中很多政策支持力度大、“含金量”高,在不少领域给予呼和浩特先行先试权,为呼和浩特经济发展提供了宝贵的政策资源。

  《意见》第一条:授予呼和浩特市工商行政管理局行使呼和浩特市辖区内不含行政区划企业名称预先核准和变更的初审权。

  【解读】根据企业的申请,市工商局可行使初审权,经自治区工商局网上审核后,向国家工商总局申报,国家工商总局核准后由自治区工商局返回盟市,由市工商局出具名称核准通知书,为企业提供便利。如:名称为“国电内蒙古电力有限公司”、“临策铁路有限责任公司”,原来此类企业的名称核准初审权由区局行使,下放市局后,方便了企业就近申请名称,减少企业办事成本,缩短办事时间。(注:目前,呼市地区不含行政区划企业名称的企业有62户。)

  《意见》第二条:授予呼和浩特市及其旗县工商行政管理局(区分局)行使冠“内蒙古”行政区划企业名称预先核准和变更的受理权。

  【解读】按照以往的规定,冠“内蒙古”行政区划企业名称预核准,企业要先向市工商局提出申请,经市工商局初审后,上报自治区工商局核准。自治区工商局授权市工商局及其旗县工商局(区分局)办理此项业务,既缩短了办事流程,同时也大大降低企业的名称登记核准成本。如:名称为“内蒙古富帝农业科技开发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在土左旗的公司,未授权时,在办理注册登记时,名称先由市局初审,再报区局审核,注册登记在土左旗工商局,企业需由土左旗到呼市申报名称,核准后再回当地设立登记,授权后,直接由土左旗工商局初审上报区局核准,减少企业办事成本,缩短办事时间,切实减轻企业负担。2012年市局共受理行政区划冠“内蒙古”的名称初审655条,其中市局登记84条,其余均为旗县局(区分局)登记。(注:目前,呼市地区冠“内蒙古”行政区划企业名称的企业有211户。其中:1。住所在呼市辖区内,由自治区工商局登记的,由国资局或自治区人民政府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履行出资人职责的公司及该公司投资设立的控股50%以上的公司,共有19户,合并注册资本225。3亿元。2。住所在呼市辖区内,由自治区工商局登记的,国务院批准的大型企业,名称冠以“内蒙古”行政区划的分支机构共有57户。3。住所在呼市辖区内,注册资金5000万无以上,由自治区工商局登记设立的企业共计129户,合并注册资本685。4亿元。4。住所在呼市辖区内的,由自治区工商局登记的,上市股份公司共计6户,注册资本合计53。7亿元。)

  《意见》第三条:授予对住所设在呼和浩特市辖区、依法应当由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自治区工商行政管理局登记管辖的内资企业,依企业申请,由呼和浩特市工商行政管理局进行登记。法律法规对管辖有特殊规定的,从其规定。

  【解读】根据《公司登记管理条例》等相关法规的规定,各级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具有相应的登记管辖权。本条意见突破了《公司登记管理条例》关于登记管辖的相关规定,将住所设在呼和浩特市辖区应当由国家工商总局、自治区工商局登记管辖的内资企业的登记管辖权限下放至市工商局。由市工商局直接办理该类企业的注册登记,可以为企业提供及时到位的服务和因地制宜的变通支持,大大降低企业的设立成本和协调难度,促成相关大企业、大项目及时顺利落户呼和浩特。

  《意见》第四条:授予呼和浩特市工商行政管理局行使城市商业银行、股份制商业银行及城市信用社(法人企业)登记管辖权。对住所设在呼和浩特市辖区的商业银行、股份制商业银行及城市信用社(法人企业),由呼和浩特市工商行政管理局进行登记。(注:据统计,住所在呼市辖区内,由自治区工商局注册登记的城市商业银行、股份制商业银行以及城市信用社有4户,注册资本合计302。5亿元。)

  【解读】银行业对地方经济的贡献主要体现在税收、为政府重点项目、中小企业、农业等方面提供资金支持以及作为服务业对地方的贡献等。本条有利于地方增加税收,更好地服务地方经济发展。

  《意见》第五条:授予呼和浩特市工商行政管理局对住所设在呼和浩特市辖区的外商投资企业行使名称变更中使用“中国”字样和不含行政区划的名称变更受理权。

  【解读】根据《企业名称登记管理实施办法》的规定,外商投资企业名称中使用“中国”字样和不含行政区划的名称预先核准、变更登记,由国家工商总局办理。去年,国家工商总局将此类名称预先核准、变更登记受理权限下放,窗口前移至内蒙古,此次自治区工商局又进一步下放,使我市外资企业在向国家工商总局申办该项业务时可以就近向市工商局进行名称查重、直接受理登记,减少了企业原需到北京办理的时间和成本,提高了办事效率。

  《意见》第六条:在条件具备的情况下,向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申请授予呼和浩特市工商行政管理局经济技术开发区分局外商投资企业登记核准权。

  【解读】外商投资企业实行授权登记制度,即地方工商局只有经国家工商总局授权才能对外商投资企业实施登记,取得授权的条件包括外商投资企业发展规模、机构设置、人员编制等诸多条件。目前,我市仅市工商局获得国家工商总局外商投资企业登记授权。本条意见旨在争取国家工商总局对经济技术开发区授予外商投资企业直接登记权限。这将极大地方便呼和浩特经济技术开发区内外商投资企业登记注册,为外国投资者就近申办外商投资企业提供了便利条件。(注:目前,呼和浩特经济技术开发区范围内实有外商投资企业73户。)

  《意见》第七条:放宽企业名称登记条件。对呼和浩特市企业注册资本达到5000万元人民币、企业经济活动性质分别属于国民经济行业3个以上大类的,同意企业名称中不使用国民经济行业类别用语表述企业所从事的行业。

  【解读】本条放宽了企业名称登记条件,企业注册资本从《企业名称登记管理实施办法》规定的须1亿元减少到5000万元人民币,企业经营范围从规定的须涵盖国民经济5个以上大类减少到3个以上大类,有利于扩大呼市综合性企业数量,鼓励企业可跨行业经营,形成大型企业产业集群。

  《意见》第八条:“放宽企业集团登记条件,对呼和浩特市企业组建集团,凡母公司注册资本达到3000万元、集团母子公司注册资本总额达到5000万元人民币的,可以申请设立企业集团。具备总店、配送中心和3个以上(含3个)门店的,均可办理“连锁经营”的注册登记。

  【解读】根据《企业集团登记管理暂行规定》,申请设立企业集团,“企业集团的母公司注册资本在5000万元人民币以上,并至少拥有5家子公司”,“母公司和其子公司的注册资本总和在1亿元人民币以上”。而《意见》进一步降低了企业集团登记条件门槛,为呼和浩特企业做大做强,实现规模化集团经营创造了有利条件。(注:目前,在市工商局登记设立的企业集团有39户。放宽登记条件后,将有180多户企业可申请组建企业集团,有利于企业形成群体优势和综合功能,增强企业的整体实力、竞争能力,实现规模经济效益。)

  《意见》第九条:支持小微企业发展。放宽小微企业市场准入条件,凡法律法规未明确禁止的领域一律放开,凡法律法规没有明确要求提供前置审批的一律按直接登记注册程序规定办理。鼓励个体工商户转型升级为企业,在不影响其他企业名称权、不违反法律法规规定的情况下,个体工商户转型为个人独资企业或合伙企业的,可以继续使用原名称、字号;转型登记为有限公司的,可以沿用原名称加“有限公司”或者“有限责任公司”。

  【解读】个体工商户实行“转型升级”,必须注销原个体工商户《营业执照》,新申办企业类《营业执照》。但按照现行的企业名称管理规定,已注销的名称三年内不得使用,这就对个体工商户“转型升级”造成了障碍。本条意见突破了这一限制性规定,允许个体工商户在“转型升级”时继续使用原字号名称,有利于帮助个体经营者在扩大规模的同时实现平稳过渡,保证其经营活动的延续性和稳定性,顺应了具有一定规模的个体户做大做强、规范管理的发展要求,体现了工商部门在积极支持服务经济发展中的主动性和灵活性。政策实施后,个体私营经济发展将进入一个提档升级的新阶段。

  《意见》第十条:支持农民专业合作社发展。支持呼和浩特市县级工商行政管理局委托有条件的工商行政管理所开展农民专业合作社登记。本着依法自愿有偿和进退自由的原则,在不改变土地集体所有性质,不改变土地用途、不损害农民土地承包权的前提下,允许农民以土地承包经营权、草地、荒地使用权出资设立农民专业合作社。支持享有林地承包经营权的农民以林地承包经营权和林木所有权出资,兴办林农专业合作社。

  【解读】本条第一款放宽了农民专业合作社登记注册权。将农民专业合作社的登记注册工作从旗县(市区)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扩展到有条件的基层工商所,将大大方便农民就近申办,减少成本支出,有利于调动我市农民申办农民专业合作社的积极性,带动农村经济发展。第二款、第三款放宽了农民设立农民专业合作社的出资方式要求。按照《农民专业合作社登记管理条例》第八条规定,“土地承包经营权、林地承包经营权”作为特许经营权,不得作为农民专业合作社成员作价出资的方式。本条政策对出资方式放宽了要求,突破了限制,丰富了出资方式,为广大农民创办农民专业合作社提供了便利。(注:截至2013年3月,全市登记注册各类农民专业合作社共计1982户。其中:旗县1602户,占80。82%;市区380户,占19。18%。从农民专业合作社的经营业务形式看,种植业926户,占46。72%;养殖业947户,占47。78%,经营农资相关服务类109户,占5。5%。)

  《意见》第十一条:支持呼和浩特市工商行政管理局在呼和浩特市政府的领导下,探索对中央企业、外地企业等经营主体在呼和浩特市的分支机构变更为独立法人的实践。争取中央企业、外地企业在呼和浩特市直接投资兴办法人企业。对中央企业、外地企业设在呼和浩特市的分支机构变更为独立法人的,给予指导和支持。

  【解读】据初步统计,目前我市驻有企业和外省市大型企业分支机构1159家,经营范围涉及能源、电信、金融、保险等多个领域,央企与其分支机构大都是总分公司关系,所得税主要在总公司所在地缴纳。积极鼓励引导央企的分支机构变更为独立法人,实行税收属地化管理,最直接的效应就是能够大幅增加地方的财政收入,为首府经济社会又好又快发展提供强有力的财力支持。

  《意见》第十二条:支持拓宽企业融资渠道。支持呼和浩特市工商行政管理局依法快速办结股权质押登记、动产抵押登记、债权转股权登记,帮助企业解决融资难问题。

  【解读】本条旨在鼓励企业以多种方式出资,拓宽融资渠道。这一政策有利于企业丰富资本构成,盘活静态资产,提高资本运营效率,为企业解决资本瓶颈制约,促进资本合理流动创造了条件。(注:2012年共办理股权出质登记320户,出质额1624。2亿元,担保金额1229。8亿元。)

  《意见》第十三条:支持运用市场主体登记管理信息服务地方经济发展。授权呼和浩特市工商行政管理局与自治区工商行政管理局同样的企业登记注册信息查询权限,做好市场主体登记管理信息资源的综合运用。

  【解读】作为企业登记机关,各级工商部门占有大量的企业登记信息资源。本条有利于全面、准确掌握全市乃至全区企业登记信息资源,为地方党委政府宏观决策提供更加准确、科学的数据信息。

  《意见》第十四条:支持新兴产业发展。对申请从事新能源、新材料、新医药、节能环保、生物育种、信息网络等战略性新兴产业的企业,支持不需要办理权属登记的技术作为上述新兴产业公司股东的首次出资。

  【解读】本条旨在支持呼和浩特新兴产业发展。通过放宽登记条件,支持新兴产业发展,有利于形成正确的市场导向,引导企业自主创新,激发市场活力,推动我市产业结构调整和经济发展方式加快转变。

  《意见》第十五条:支持重点产业发展。对呼和浩特市云计算基地、空港物流园区、光伏产业园等国家和自治区重大建设项目,以及本级政府确定的重点行业、重点项目和企业,涉及到工商行政管理职能的,支持呼和浩特市工商行政管理局做好服务工作。

  【解读】目前,市局对重点行业、重点项目和企业开辟“绿色通道”,实行提前介入,“一对一”指导服务,全程跟踪服务,依法简化注册登记手续,提高办事效率,帮助企业尽快注册成立。在工作中,试行企业主体资格与经营资格适当分离的登记管理制度。对申办经营范围涉及前置许可项目或筹建期较长的企业,可先行确认其市场主体资格,核发营业执照,待筹建完毕、取得前置许可后,再办理增加经营范围的变更登记,着力破解企业登记注册前置审批的限制,进一步提升了政府行政审批监管效能,优化了投资发展环境。(注:中石油呼和浩特石化分公司500万吨炼油扩能改造工程是自治区 “一号能源工程” 和呼和浩特市 “一号重点工程”。今年4月初,中石油股份公司提出变更中石油呼和浩特石化分公司经营范围的申请,在经营范围中增加危险化学品的生产(使用)。我局召开现场办公会专题研究解决,从而促使该扩能改造工程迅速进入试运行阶段。)

  《意见》第十六条:支持文化产业发展。支持呼和浩特市文化事业单位转为企业化经营。对一般出版社、非时政类报刊社、文艺院团,电影发行、放映单位,新闻媒体中的广告、印刷、复印、发行、网络传输等经营性事业单位,申请转为企业化经营的,及时依法予以登记注册,确认其企业法人资格。

  【解读】本条规定根据《内蒙古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促进文化产业发展的若干政策意见》(内政发〔2012〕94号)第一部分准入方面1~7条,主要是充分发挥企业注册登记的配置资源功能,简化审批手续,放宽文化企业注册资本条件,鼓励非公有资本和外资进入政策允许的文化产业领域,在投资核准、资质认定、证照办理等方面同国有文化企业享受同等待遇;鼓励和支持文化企业兼并重组,组建跨地区、跨行业、跨所有制的文化企业集团,以此服务文化体制改革,加快文化资源整合与重组。

  《意见》第十七条:支持广告业发展。支持呼和浩特市广告产业园区建设,筹建自治区级广告产业试点园区,发展一批区域带动效应强,规模、实力及对地区经济发展贡献率大的广告企业。支持符合条件的外资广告企业在呼和浩特市开展广告业务。

  【解读】国务院新“三定”方案明确将“指导广告产业发展”的职能交给工商部门。本条旨在重点建设广告产业园区,鼓励我市广告业及其关联产业集聚发展,使广告产业成为我市一个新的经济增长点。因我市广告产业发展滞后,广告企业规模不大,与首府地位极不相称,需要争取政策支持,加大扶持力度。(注:据统计,截至2012年11月,我市广告经营单位为845户,广告从业人员5492人,广告经营额1。67亿元。而同期包头市广告经营单位达1508户,广告从业人员达2万人,广告经营额达13亿元。目前,市政府已选址筹建自治区级广告产业试点园区,在此基础上我们要争取把我市确定为国家广告产业试点城市,大力发展以广告业为重点的文化创意产业,将其作为转方式、调结构、加快首府经济发展的新型战略产业培育壮大。)

  《意见》第十八条:支持呼和浩特市发展民族商品,培育民族产品知名品牌。支持办好中国民族商品交易会,在准入、监管、规范发展等方面提供支持。经自治区工商行政管理局授权或委托,呼和浩特市工商行政管理局可以以自治区工商行政管理局名义组织全区驰(著)名商标企业参会。

  【解读】《意见》第三款组织全区驰(著)名商标企业参会,既可向世界各地企业展示我区知名企业形象,为我区企业开展贸易往来和兴业发展提供大好时机,又能进一步带动和促进自治区企业致力于打造民族优秀品牌,也可进一步提高中国民族商品交易会的知名度。(注:目前,我局以自治区工商局名义下发了《关于组织驰名商标企业参加第七届中国民族商品交易会的通知》,按照“民交会”组委会的部署安排,展会期间,将在A3 展区为全区驰名商标企业提供20个免费展位,用于展示展销活动。截至2012年6月底,全区共有中国驰名商标41件。)

  《意见》第十九条:支持呼和浩特市工商行政管理局建设商标执法数据平台,共享全区商标信息数据库,及时查询全区商标的注册、类别和分布情况,做好对本地区企业的商标培育、注册指导和保护工作。

  【解读】本条意见,一方面有利于解决基层商标行政执法中商标权利状况不明、查询难、统计难、工作效率低下等问题,另一方面有利于全面、快速、便捷掌握全区、全市商标信息,做好对本地区企业的商标培育、注册指导和保护工作。

  《意见》第二十条:支持呼和浩特市优势产业、战略性新兴产业申报著名商标,适当增加推荐认定比例。对申报驰名商标和注册地理标志证明商标的,协调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商标局适当放宽认定和注册条件。支持呼和浩特市产业龙头企业增加商标的国际注册申请量和注册量,加强海外维权。

  【解读】本条意见有利于增加我市著名商标、驰名商标、地理标志证明商标数量,有利于呼和浩特商标品牌发展、做大做强,进一步提升企业在国内国际市场的知名度和竞争力,对呼市推进商标战略实施增强动力。(注:截止2012年12月末,全市有效注册商标15518件,其中中国驰名商标10件(仅指行政认定)、内蒙古著名商标89件、呼和浩特市知名商标125件。驰名商标主要集中在蒙牛、伊利两大企业,各拥有3件中国驰名商标。)

  《意见》第二十一条:支持呼和浩特市有关主体申请注册农产品商标和地理标志证明商标、集体商标,指导企业利用地理标志证明商标和农产品标志,扩大市场份额,增强市场竞争力。

  【解读】注册农产品商标和地理标志证明商标、集体商标,有利于培育地方主导产业,推进农业产业化经营,形成地域品牌,不仅可以提高农民进入市场的组织化程度和农业综合效益,而且可以提高农产品的附加值,从而有效增加农民的收入,促进农村经济的发展。(注:截止2012年12月末,全市累计农副产品商标达820件,地理标志证明商标6件,分别是托县辣椒、托县彩米、托县茴香、武川莜麦、武川荞面、武川土豆。地理标志证明商标数量居全区首位。)

  《意见》第二十二条:支持建立呼和浩特市重点商标保护名录。对获得驰名商标的企业,协调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在全国范围内对商标专用权和企业名称予以保护。对呼和浩特市获得自治区著名商标的企业,在全区范围内对其商标专用权和企业名称重点保护。支持呼和浩特市民族文化、草原文化、旅游服务产业和民族特色食品的商标专用权保护。

  【解读】本条意见旨在加大对呼和浩特商标权利人的保护力度,有利于对我市高知名度商标进行重点保护,防范对我市知名商标的抢注。

  《意见》第二十三条:支持呼和浩特市具有商标品牌优势的企业按照《内蒙古自治区注册商标专用权质押贷款暂行办法》,以注册商标专用权质押获得贷款。

  【解读】本条意见拓宽了企业融资方式,支持品牌优势企业通过商标专用权质押获得银行贷款,有利于解决企业发展资金瓶颈限制和融资难题。商标专用权价值可通过商标质权人(贷款银行)和出质人(商标所有人)协商认定,有利于降低企业商标质押贷款成本,调动企业商标质押贷款积极性,商标融资更为快捷高效。

  《意见》第二十四条、二十五条、二十六条属于支持工商部门业务建设和自身建设的条款,在这里就不作具体解读。

  《意见》的贯彻落实

  自治区工商局《意见》出台后,市工商局从三个方面抓了《意见》的贯彻落实。

  一是认真学习《意见》精神。通过召开局长办公会和中心组学习会,市局领导班子成员和科室主要负责同志对《意见》的各项政策措施进行了集中学习和逐条讨论,准确理解和把握各项支持政策;同时,第一时间向15个旗县区局转发了该《意见》,明确要求各旗县区工商局要学习领会好《意见》精神,为下一步《意见》的贯彻落实打下了良好的基础。

  二是积极宣传《意见》精神。自治区工商总局《意见》中的很多支持政策直接惠及市场主体发展。为提高社会各界特别是各类市场主体对《意见》的政策知晓度,市工商局提请市政府召开了本次发布会。下一步,市工商局将加强与各类媒体的沟通联系,大力宣传《意见》,及时解答社会各界对《意见》提出的问题,发布工商部门制定的贯彻措施,为市场主体用好、用活、用足支持政策创造良好的舆论环境。

  三是大力落实《意见》精神。自治区工商局《意见》出台后,市工商局立即将《意见》呈送市委、市政府,并要求各旗县区工商局向当地党委、政府做好《意见》的汇报工作。下一步,市工商局将按照市领导的要求,进一步细化措施,创新工作机制,尽快使支持意见从政策层面落实到操作层面,惠顾到各类市场主体。并加强与自治区工商局有关处室的沟通,研究解决贯彻落实过程中遇到的问题,确保《意见》精神落到实处,见到实效,为进一步提高首府经济首位度作出新的更大的贡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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