全国海洋经济调查领导小组第一次会议日前在京召开,标志着我国第一次全国范围的海洋经济调查正式启动。第一次全国海洋经济调查是一项重大的国情国力调查,总体目标是全面、系统掌握我国海洋经济基本情况,完善我国海洋经济基础信息。近日,本报记者就此次调查活动相关问题专访了第一次全国海洋经济调查领导小组副组长、国家海洋局局长刘赐贵。
记者:为什么要开展第一次全国海洋经济调查?
刘赐贵:其一,开展海洋经济调查是科学谋划海洋经济长远发展、制定国家经济社会发展战略的重要依据。在党中央、国务院的高度重视和支持下,我国海洋经济步入快速发展阶段,海洋经济总量不断攀升。2012年,我国海洋生产总值占国内生产总值比重接近10%,海洋经济在国民经济中的地位日益提高。海洋经济发展的同时创造了越来越多的就业机会,2012年我国涉海就业人数3469万人,其中新增就业人数就达到47万人。可以说,海洋经济已逐渐成为国民经济、劳动就业和财政税收新的增长点,社会对于海洋经济发展的需求日益凸显,海洋经济发展的任务也更加艰巨。因此,开展全国海洋经济调查,全面、准确掌握我国海洋经济发展状况,深入分析海洋经济发展存在的问题,确定今后的发展方向,不仅是谋划海洋经济长远发展的迫切需要,也是国家制定经济社会发展战略的重要依据。
其二,开展海洋经济调查是转变海洋经济增长方式、保障海洋经济可持续发展的基础支撑。海洋经济的快速发展带动了涉海产品交易市场的活跃,促进了涉海就业人员的增长,加快了滨海地区的产业集聚,为我国沿海地区经济发展注入了活力。但与此同时,诸多不利于海洋经济可持续发展的问题逐步暴露出来,例如海洋开发的空间布局不尽合理,产业同构、趋同现象严重,能源重化工项目向滨海集聚的趋势明显加快,港口航运、临港工业几乎成为每个沿海地区未来一段时期的发展重点。随之带来的是,部分沿海经济开发热点地区海洋环境质量的逐年下降,海洋灾害频发。因此,有必要通过海洋经济调查,全面掌握各海洋产业间生产规模比例关系、产业间关联程度、生产要素结构、海洋产业布局等情况,深入把握海洋经济活动与海洋资源环境、海洋灾害之间的相互影响关系,调整海洋产业结构、优化布局,制定促进海洋经济增长方式转变的政策措施,保障海洋经济可持续发展。
其三,开展海洋经济调查是合理开发海洋资源、维护国家权益和经济安全的现实需要。我国是海洋大国,在海洋有着广泛的战略利益,海洋事关国家安全和经济社会长远发展的大局。海洋不仅为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提供了广阔的空间,在支持沿海地区经济发展、缓解建设用地紧张等方面发挥了重要作用,随着海水养殖、海洋交通运输、海洋油气、海水利用等产业的发展,海洋也已成为我国食品、能源、水资源的战略性基地以及维护国家权益和经济安全的重要阵地。然而,目前我国各类项目用海状况、淡水资源需求状况、海水淡化产业发展状况、海洋渔业产量产能与国家食品供给需求状况、近远海油气储量及开发比例、国家能源需求等信息缺失,对海洋资源的开发往往以追求现实经济利益最大化为原则,忽视了国家权益和长远的经济安全。开展海洋经济调查,全面掌握海洋及相关产业发展状况和海洋经济资源存量,深入分析海水淡化产业发展的市场潜力及海洋油气开发及海上可再生能源等产业发展潜力,评估海洋资源供给能力与海洋经济发展之间的关系,为海洋资源开发政策和措施的制定提供决策依据,对于维护国家权益和经济安全具有重要的现实意义。
其四,开展海洋经济调查是完善我国海洋基础信息体系、提高全社会海洋意识和海洋资源环境保护意识的重要手段。近年来,我国相继开展了全国涉海就业调查、近海海洋综合调查与评价、海岛社会经济调查等多个专项调查工作,获得了大量的海洋基础信息,为制定我国海洋发展战略以及海洋事业规划、海洋经济发展规划提供了重要的数据支撑。海洋经济及与海洋经济活动相关的信息是海洋基础信息体系的重要内容,虽然20多年来通过常规化的海洋经济统计获取了大量的海洋经济信息,但这些信息资料存在不全面、不系统、不准确的问题。开展海洋经济调查,能够丰富、完善我国海洋经济及与海洋经济活动相关的信息资料。同时,开展海洋经济调查,通过对发展海洋经济重要意义的广泛宣传,开展海洋经济与海洋资源环境保护相互关系的评价,对于提高全社会海洋意识和加强海洋资源环境保护具有重要作用。
记者:这次调查的范围和对象有哪些?
刘赐贵:本次调查的调查对象为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除香港、澳门特别行政区和台湾省以外的所有从事海洋经济活动的单位,包括涉海法人单位、产业活动单位和渔民。调查的重点范围是辽宁、河北、天津、山东、江苏、上海、浙江、福建、广东、广西、海南11个沿海省(自治区、直辖市),内陆省份涉及海洋经济调查内容也是此次调查对象。
本次调查包括16个产业调查和8个专题调查,调查对象分类如下:
产业调查、海洋科技创新调查、涉海企业融资调查对象是11个沿海省(区、市)从事海洋经济活动的法人单位、产业活动单位和渔民,以及4个非沿海省(直辖市)从事海洋经济活动的法人单位和产业活动单位等。
海洋工程项目基本情况调查对象是直接占用海岸线或海域空间的工程建设项目,以及11个沿海省(区、市)从事海洋工程建设、施工、运营、咨询服务的单位等。
围填海规模情况调查对象是填海造地、围海项目,区域用海规划申报部门,以及在填海形成陆地上从事经济活动的法人单位和产业活动单位等。
海洋防灾减灾情况调查对象是海岸防护设施、海洋承灾体以及从事海洋防灾减灾业务的相关机构等。
海洋节能减排情况调查对象是向我国海域排放污水及污染物的各类陆源入海污染源(包括入海排污口、河流和沿海城市产污主体等)和涉海单位。
临海开发区调查对象是临海开发区管理机构等。
海岛海洋经济调查对象是有居民海岛的所有法人单位和产业活动单位,以及相关的海岛基础设施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