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农业部办公厅关于切实做好当前农机推广鉴定工作的通知

发布日期:2015-01-21    浏览次数:1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计划单列市农机(农业、农牧)局(厅、委、办),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农业局,黑龙江省农垦总局,农业部农业机械试验鉴定总站,农业部农业机械化技术开发推广总站:

  为适应当前农机化发展形势,推进农机鉴定制度改革,规范管理,加强监督,强化实施农机化惠农政策的技术支撑作用,当前各地要加快推进农机推广鉴定信息公开等工作,着力提升农机推广鉴定规范化水平。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及时公开推广鉴定证书信息。各省级农机化主管部门要组织农机鉴定机构在本省指定网站上,将有效期内通过省级农机推广鉴定产品的企业名称、生产地址、产品名称、产品型号、所属品目、证书编号、有效期、鉴定机构等有关信息进行公开;同时,报送至农业部农机试验鉴定总站四室(地址:北京市朝阳区东三环南路96号,邮编:100122,电话:010-59199061、010-59199153);自2015年起,每季度报送一次农机鉴定证书发放情况。农业部农机试验鉴定总站负责将有效期内部级农业机械推广鉴定证书信息在中国农业机械化信息网上进行公开。证书信息公开以Excel表格形式(具体格式见附件1)进行,于1月31日前完成。

  二、规范公开推广鉴定有关检测结果。根据农机鉴定机构应当公布相应推广鉴定检测结果的规定,自2015年起,各级农机鉴定机构要在农机推广鉴定证发放后两周内,在本级农业机械化主管部门指定的网站上,将获证产品的照片、技术规格、检测结果等信息公开(具体格式见附件2);获部级证产品的检测结果由部农机鉴定总站负责在中国农业机械化信息网公开。今年12月底之前,各级农机鉴定机构要在相应的网站上公开有期效内获证产品的农机推广鉴定结果。

  三、合理确定获证产品所属品目。各鉴定机构公开和报送获证产品信息时,要准确填写“所属品目”一栏的信息。产品所属品目要根据该产品实施推广鉴定时所采用的大纲进行归类,具体品目名称要与农业行业标准《农业机械分类》(NY/T1640-2008)相一致。对于产品名称、所用鉴定大纲名称均与NY/T1640-2008中相应品目名称一致的,直接归入该品目;对于产品名称、所用的鉴定大纲名称与NY/T1640-2008相应品目不一致的,分为两种情况处理:一是对于已有部级鉴定大纲未按部级鉴定大纲开展推广鉴定的产品确定品目时,应征求农业部农机鉴定总站意见后归入NY/T1640-2008相应品目;二是对于尚未制定部级鉴定大纲的品目,经认真核对鉴定报告中的产品结构、性能参数后,归入NY/T1640-2008相应品目。

  四、部分通过部级农机推广鉴定审核的产品视同取得部级农业机械推广鉴定证书。近期,我部正在开展农机鉴定制度改革调研论证工作,自2014年9月以来暂不发布有关农机推广鉴定的农业部公告和发放部级农机推广鉴定证书。为不影响相关工作进程,各省级以上农机化主管部门和相关单位在组织开展农业机械支持推广目录、购机补贴归档等工作时,应将《农业部农机试验鉴定总站关于2014年下半年部级农机推广鉴定审核情况的通报》(农机鉴〔2015〕10号)的相关产品视同为取得、换发、撤销部级农机推广鉴定证书。

  

  农业部办公厅

  2015年1月1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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