相关市发改委、农业局、水利(水务)局:
为加强和规范我省新增粮食生产能力规划田间工程及及农技服务体系2010-2011年投资建设项目的竣工验收工作,根据省发改委、省农业厅、省水利厅《关于印发<湖南省新增粮食生产能力规划田间工程及农技服务体系建设项目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湘发改农[2011]201号)及《关于印发<湖南省新增粮食生产能力规划田间工程及农技服务体系建设项目竣工验收管理暂行规定>的通知》(湘发改农[2013]763号)文件精神,经研究决定,省发改委会同省农业厅、省水利厅将于2013年底对全省新增粮食生产能力规划田间工程及及农技服务体系2010-2011年投资建设项目开展竣工验收工作。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验收范围
2010年、2011年下达中央预算内投资计划、目前已竣工但尚未验收的长沙县等53个县(市区)(含韶山市)新增粮食生产能力规划田间工程及及农技服务体系建设项目。
二、竣工验收程序与组织
根据湘发改农[2013]763号文件精神,项目竣工验收分为县级初验和省级终验。县级初验工作由县发改局(委)、农业局、水利(水务)局组织,省级终验工作原则上委托市级发改部门会同农业、水利部门组织进行。省发改委会同省农业厅、省水利厅抽查验收部分项目,抽查验收的项目与委托各市验收的项目原则上不交叉重叠。项目在竣工验收之前,先由县发改局(委)、农业局、水利(水务)局组织施工、监理、设计及使用等有关单位进行项目初验。初验前由施工单位按照湘发改农[2013]763号文件附件要求整理好文件、技术资料,向建设单位提出交工报告。建设单位接到报告后,应及时组织初验。初验不合格的工程不得报请省发改委、省农业厅、省水利厅开展竣工验收工作。
三、时间安排
请各市组织所辖县(市、区)项目建设单位在12月15日前将整理好的竣工验收材料汇编一式三份分别报送省发改委农经处、省农业厅计财处、省水利厅计划处。
省发改委、农业厅、水利厅收到竣工验收申请报告后,审查项目验收材料,根据材料审查结果明确省级抽验县市区项目和委托市州验收的县市区项目,再通知各市发改委、农业局、水利局开始组织验收工作。所有2010年、2011年投资并竣工项目必须在2014年2月31前完成验收工作。各市发改委、农业局、水利局在完成项目验收后要及时将验收资料和结果报省发改委、省农业厅、省水利厅。
各单位收到此通知后,请及时完成好上述任务。截止2014年3月31日,如仍未能完成项目竣工验收工作的项目县,省发改委、省农业厅、省水利厅将根据情况取消该项目县2014年新增粮食产能规划项目申报中央投资资格。
特此通知。
省发展改革委 省农业厅 省水利厅
二○一三年十一月二十七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