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区、市、县人民政府,各先导区管委会,市政府各委办局、各直属机构:
经市政府同意,现将《〈大连市城镇廉租住房保障办法〉实施细则》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大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
2013年12月31日
《大连市城镇廉租住房保障办法》实施细则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切实做好廉租住房保障工作,根据《大连市城镇廉租住房保障办法》(市政府令第122号修订),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 本细则适用于大连市中山区、西岗区、沙河口区、甘井子区(以下简称市内四区)城镇廉租住房保障管理工作。其他区市县、先导区应按市政府有关要求制定本地区的廉租住房保障实施细则。
第三条 大连市房产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全市廉租住房保障管理工作,其所属的市住房保障中心具体负责市内四区廉租住房保障的组织实施工作。
第四条 街道办事处负责辖区内廉租住房申请家庭的受理、初审、公示工作。各区国土房屋分局负责辖区内廉租住房申请家庭住房情况核对和复审工作。市住房保障中心负责对街道办事处和各区国土房屋分局的审核工作进行指导和检查,对廉租住房申请家庭进行复核和终审,核算、发放廉租补贴资金,安排实物房源配租,受理社会举报,并对举报的内容进行核实、认定和处理。
第二章 申请条件及申请材料
第五条 同时符合下列条件的家庭,可以申请廉租住房保障:
(一)具有本市市内四区城镇户口;
(二)享受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待遇;
(三)家庭人均住房建筑面积17平方米以下(含本数)。
第六条 廉租住房申请家庭人口包括申请人本人、配偶及未成年子女。
同一户籍地址上具有法定赡养、抚养或者扶养关系的家庭成员,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可以一并申报,计入廉租住房保障家庭人口:
(一)配偶是外地的;
(二)现役军人;
(三)在校的全日制学生;
(四)其他依法可以计入廉租住房保障家庭人口的家庭成员。
第七条 廉租住房申请家庭人均住房面积是指廉租住房申请家庭申报的家庭人口所有成员的住房建筑面积的平均值。
申报前5年内上市交易或拆迁的住房面积,均计入廉租住房申请家庭住房面积;因重大疾病、意外伤害等非人为因素导致在5年内出售的住房,经街道办事处书面认定后,可不计入住房面积。
第八条 申请廉租住房保障,应当提供下列材料:
(一)廉租住房申请表;
(二)廉租住房申请书;
(三)申报的家庭人口所有人的身份证和户口簿;
(四)最低生活保障证;
(五)申请人户籍所在地的住房权属证明及申报的家庭人口所有人拥有的住房权属证明,包括房屋所有权证、公有住房租赁证、动迁手续、交易房屋的交易手续、离婚判决书或协议书及财产分割证明等;
(六)残疾人证、重大疾病证明(需县级以上医疗机构出具)、意外事故证明等;
(七)其他所需的证明材料。
本条第(一)、(二)项材料需提供原件,其他材料需提供原件及复印件。
第九条 对在市内四区迁移户口不满2年,且与迁入地家庭成员无法定赡养、抚养或者扶养关系的,按迁移前的家庭情况审核。
第三章 廉租住房保障的申请、审核及审批
第十条 申请廉租住房保障,按照下列程序办理:
(一)申请廉租住房保障的家庭,应确定1名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家庭成员作为申请人。符合保障条件但不具备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由其监护人代为申请,但只可以申请廉租租赁补贴。
申请人向户籍所在地街道办事处申请领取《大连市廉租住房申请表》及相关告知资料,按照本细则第八条规定准备相关资料,填写《大连市廉租住房申请表》,完善申请家庭成员的相关信息,并对所填信息的真实性负责。
完善相关资料后,申请人持申请材料向户籍所在地街道办事处提出书面申请。
(二)街道办事处受理后,按本细则第五条、第八条规定对申请家庭提供的材料进行初审。
1.核对申请人申报原件与复印件。经核对一致的,原件退回,复印件留存,并在复印件上加盖“与原件一致”印章。
2.核查申请人是否符合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条件,并对申请人提供的家庭成员进行认定。
3.对初审合格的家庭,在申请人所在社区进行公示,公示期限15天;经核查和公示不符合条件的,由街道办事处书面通知申请人。
4.经公示无异议的家庭,由街道办事处出具审核意见,加盖公章,并将初审合格申请家庭资料全部扫描为电子档案后,将申请家庭纸质档案、电子档案等资料报送、上传至区国土房屋分局。
(三)区国土房屋分局按本细则第八条规定,对各街道办事处报送的廉租住房申请家庭材料要件进行核对,并通过城镇居民住房查验数据库,对申请家庭中所有申请人的住房情况进行查询和比对。
经复核不符合条件的,由区国土房屋分局书面通知初审单位;符合规定条件的,区国土房屋分局在纸质档案上填写复审意见、加盖公章,在电子档案中填写复审意见,并将纸质档案、电子档案等资料报送、上传至市住房保障中心。
(四)市住房保障中心对各区国土房屋分局上报的申请廉租住房保障家庭逐户进行评审、认定,将认定家庭的情况在相关媒体及大连市住房保障网上公示,公示期限15天;经公示无异议的家庭,列入保障计划。
第十一条 廉租住房保障实行日常受理、批量审批制度。
每年1月至3月、7月至9月,街道办事处采取日常受理的方式,随时受理申请人的申请,并分别在当年3月底前、9月底前完成相关工作程序,将通过初审名单上传至区国土房屋分局。区国土房屋分局分别在当年4月底前、10月底前完成本期申请家庭的复核工作,并将资料上传至市住房保障中心。市住房保障中心分别在当年6月底前、12月底前完成本期申请家庭的资格认定、公示等工作。
第四章 廉租住房保障方式
第十二条 廉租住房保障实行租赁补贴和实物配租相结合,以租赁补贴为主的方式。
有特殊困难的无房家庭可以申请廉租住房实物配租。申请家庭应向户籍所在地街道办事处提出申请,经街道办事处初审合格后报市住房保障中心,由市住房保障中心组织进行实物配租评定排序,按排序名次进行配租。具体评定办法及标准由市住房保障中心另行制定。
实物配租房源租金标准为使用面积每平方米每月0.8元。
第五章 租赁补贴的计算及发放
第十三条 廉租住房租赁补贴根据补贴标准、保障面积标准、保障人口数、调节系数等情况计算。
(一)廉租住房租赁补贴标准:租住中山区、西岗区、沙河口区住房的,补贴标准为建筑面积每平方米每月25元;租住甘井子区住房的,补贴标准为建筑面积每平方米每月20元。
(二)保障面积标准:建筑面积每人17平方米。
(三)调节系数:廉租住房保障申请家庭成员中,只有享受城市最低生活保障待遇的人员方可享受租赁补贴。享受城市最低生活保障待遇为1人的,调节系数为1.33;2人的,调节系数为1.0;3人的,调节系数为0.9;4人及以上的,调节系数为0.8。
(四)计算公式:家庭月租赁补贴额=租赁补贴标准×(保障面积标准-现申请家庭人均住房建筑面积)×低保人口数×调节系数。
(五)租赁补贴限额:家庭月租赁补贴总金额最高不超过1120元。在中山区、西岗区、沙河口区租房,家庭月租赁补贴额计算低于300元的,按300元计发;在甘井子区租房,家庭月租赁补贴额计算低于240元的,按240元计发。
按上述公式计算,在中山区、西岗区、沙河口区租房的无房家庭月租赁补贴额(计算结果取上限整数):享受低保为1人的,月补贴570元;2人的,月补贴850元;3人及以上的,月补贴1120元。在甘井子区租房的家庭,享受低保为1人的,月补贴460元;2人的,月补贴680元;3人的,月补贴920元;4人及以上的,月补贴1120元。
(六)本细则有效期内,如遇政策调整,补贴金额按调整后的政策标准执行。
第十四条 《大连市困难群体租赁住房租金补贴实施方案》(大政办发〔2013〕85号)实施前已经享受廉租住房补贴的家庭,继续按照原准入条件执行,最低补贴标准按新标准执行。其中,对按新标准计算月补贴金额低于原标准月补贴金额的,按照原标准给予补贴;对按新标准计算月补贴金额高于原标准月补贴金额的,按照新标准给予补贴,但原标准月补贴金额已超过1120元的,继续按照原标准给予补贴。
对补贴标准调整前已经享受廉租住房补贴的家庭(老户),在新补贴政策正式实施后,申报信息和租房地址等发生变化的,一律按照调整后政策执行。
第十五条 廉租住房租赁补贴按下列程序发放:
(一)市住房保障中心按本细则第十三条的标准,计算出每个家庭的补贴金额,并与租赁补贴家庭签订《廉租住房租赁补贴协议》。
(二)签订《廉租住房租赁补贴协议》的家庭,自行到社会租赁住房,并与出租人签订租赁合同,合同中需约定月租金、承租期限、住房详细地址、面积等内容,并到所在区行政服务大厅的房屋租赁管理中心窗口办理租赁登记。
(三)对已签订租赁合同并经租赁登记的家庭,由市住房保障中心出具《廉租住房租赁补贴发放通知单》,并发放租赁补贴。租赁补贴每季度发放1次。
第六章 实物配租管理
第十六条 安排实物配租的家庭,应与市住房保障中心委托的房屋管理部门签订租赁合同,主动接受房屋管理部门的管理,认真履行租赁合同。
第十七条 实物配租按下列程序办理:
(一)列入配租计划的申请人自领取《廉租住房配租通知单》30日内,应持《廉租住房配租通知单》、身份证等相关材料与管房单位签订《大连市廉租住房租赁合同》。未在规定时间内签订租赁合同的,视为自动放弃配租,1年后方可重新申请。
(二)合租的,由申请人分别与管房单位签订租赁合同,缴纳租金及其他费用。承租期间,未经批准不得更换承租人。
(三)租赁合同期限1年。
(四)租赁合同期满,承租人应退出廉租住房;需要续租的,应在租赁合同期满3个月前提出申请,经审核符合条件的,可重新签订租赁合同,继续承租该住房。
(五)承租人在租赁期限内死亡,其配偶、子女等廉租保障申请家庭人员经审核仍符合条件的,可按原租赁合同继续承租,但需确定新的承租人、变更租赁合同,租赁期限按原合同的剩余时间计算。
第十八条 享受廉租住房保障家庭的供暖费、物业管理费等其他费用按有关规定执行,不列入廉租住房保障范围。
第十九条 对享受市内四区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待遇且承租公有住房的家庭,在保障面积范围内,对其承租的公有住房租金(最高不超过使用面积每平方米每月3.42元,如政府调整,最高租金标准则另行公布)与廉租住房租金月租金标准的差额,实行租金核补。
具体工作安排由市住房保障机构另行通知。
第七章 监督管理
第二十条 已纳入廉租住房保障的家庭,申报家庭人口、收入、住房有变动的,应及时向户籍所在地街道办事处申报。
廉租住房保障实行年审制度。街道办事处应当按年度(当年年底前)对已享受廉租住房保障家庭申报的情况进行复核,并对其租房情况进行抽查,于次年3月底前将复审结果上报各区国土房屋分局核查后,报送市住房保障中心。市住房保障中心根据街道办事处、区国土房屋分局的复审结果,对申请廉租住房保障家庭资格进行确认。
第二十一条 享受廉租住房保障家庭违反《大连市城镇廉租住房保障办法》的,由住房保障机构下达处理通知书,告知处理意见和承租人申诉权利,并按以下方式处理:
(一)享受廉租住房租赁补贴的家庭,市住房保障中心停发其廉租住房租赁补贴;
(二)享受实物配租的家庭,由市住房保障中心指定的房屋管理部门解除廉租住房配租合同,收回房屋。
不能退回住房的,经审核符合承租公共租赁住房条件的,办理承租公共租赁住房手续,按公共租赁住房标准缴纳租金;不符合承租公共租赁住房条件的,由住房保障机构责令6个月内退回住房,退房期间按照市场价格计算租金。逾期不退回的,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三)骗取廉租住房保障以及违规使用廉租住房的,由住房保障机构提出处理意见,由行政执法部门按规定予以处罚;情节严重的,移送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
第二十二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有权对违反本细则规定的行为进行投诉和举报。
住房保障工作人员滥用职权、弄虚作假、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八章 附 则
第二十三条 本细则自2014年2月1日起施行。市国土资源和房屋局2008年12月30日印发的《大连市城镇廉租住房管理办法实施细则》(大国土房屋发 [2008] 211号)同时废止。
第二十四条 本细则有效期5年。
第二十五条 本细则由市国土资源和房屋局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