哈市出台《意见》6.5万名被征地农民老有所养

发布日期:2014-02-11    浏览次数:2

  哈市日前出台《关于妥善处理被征地农民养老保险遗留问题的意见》,对被征地农民参加养老保险时间的确定、养老保险费的补缴、享受养老保险待遇未转非农民死亡丧葬费和抚恤金发放、未转非与转非农民参加养老保险的方式方法等事宜作出明确规定。这项政策将惠及6.5万名被征地农民。

  被征地农民养老保险“应保尽保”

  根据《意见》,凡符合2008年1月1日前被征地农民养老保险参保条件的,各区政府可参照2008年1月1日至2010年12月31日的有关规定执行。被征地农民养老保险费不加收滞纳金和利息。

  2011年1月1日后的被征地农民养老保险,要按照《市政府关于公布哈尔滨市征地区片综合地价标准的公告》规定执行,被征地农民养老保险应实现“应保尽保”,对拖欠的保险费应在规定时限内补缴。

  各区对部分地块先行收储,未经有关部门批复,但农民土地被征已成事实的,由各区政府认定并按照正常被征地农民条件办理参保缴费,按规定享受养老保险待遇。

  为保证被征地合法权益不受侵害,被征地农民应参保时间由各区政府和征地单位根据相关规定并结合实际情况具体确定。

  “转非”人员可参保城镇企业职工养老保险

  未转非被征地人员达到享受被征地农民养老保险待遇年龄的,按规定足额缴纳养老保险费,从缴费次月起,以现行标准按月领取养老金。对符合享受养老保险待遇条件而未及时参保的,由各区政府和征地单位妥善解决。

  未达到享受养老保险待遇年龄的参保人员也应足额缴费。各区、乡(镇)政府、村委会要积极宣传政策,组织引导符合条件的被征地农民按规定参保缴费。

  已享受养老保险待遇的未转非被征地农民死亡的,给付丧葬费2000元和一次性抚恤金3000元。

  已按有关规定参加“未转非”被征地农民养老保险的人员,户口转为城镇户籍的(以下简称“转非”人员),经本人申请,可参加城镇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转非”人员申请参加城镇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所需缴纳的基本养老费,采取用“未转非”被征地农民养老保险费抵缴基本养老保险费的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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