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延长促进广西北部湾经济区开放开发若干政策规定执行期限补充规定的通知(桂政办发〔2014〕4号)

发布日期:2014-02-10    浏览次数:2

各市、县人民政府,自治区农垦局,自治区人民政府各组成部门、各直属机构:

  2013年9月,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印发《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延长促进广西北部湾经济区开放开发若干政策规定执行期限的通知》(桂政办发〔2013〕104 号),确定了《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促进广西北部湾经济区开放开发的若干政策规定的通知》(桂政发〔2008〕61 号)的执行期限。但在实际执行过程中,个别部门和企业对政策存在不同的理解。为进一步明确相关政策的执行期限,经自治区人民政府同意,现将有关事项补充通知如下:

  对桂政发〔2008〕61 号文件规定的截至2012年12月31日有效的政策(含执行期限至2012年12月31日或未明确执行期限的),统一延长执行期限一年,即执行期限延长至2013年12月31日;对截至2012年12月31日前已到期的政策,仍按原期限执行,不予延长执行期限,也不追溯执行。

  2014年1月1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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