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区、县(市)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各直属单位:
根据国务院和省委、省政府的要求,市政府决定全面开展以转变政府职能为核心,以简政放权为重点的行政职权清理削减工作,进一步减少市政府部门行政职权事项,推动政府职能向创造良好发展环境、提供优质公共服务、维护社会公平正义转变。经研究论证,市政府决定取消和下放行政职权项目共225项。其中,取消75项,下放122项,其他28项。
各地区、各部门要以党的十八大和十八届二中、三中全会精神为指导,认真贯彻国务院、省政府关于转变职能简政放权工作部署,全面落实《中共沈阳市委沈阳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沈阳市人民政府转变职能简政放权实施意见〉的通知》(沈委发〔2014〕1号)各项要求,切实做好市政府取消和下放行政职权项目的落实和衔接工作,加强后续监管,避免出现监管真空。各区、县(市)政府要做好配套衔接,确保权力放得下、接得住、用得好,为经济社会发展营造良好环境。
附件:市政府取消和下放一批行政职权目录
沈阳市人民政府
2014年1月3日
附件
市政府取消和下放一批行政职权目录
一、市发展改革委(20项)
(一)取消13项
1.企业投资医学城、大学城及其他园区性建设项目核准
2.企业投资城市轨道交通车辆、信号系统和牵引传动控制系统项目核准
3.企业投资年产20亿立方米及以上新气田开发项目核准
4.企业投资日产300吨及以上聚酯项目核准
5.企业投资日处理糖料1500吨及以上项目核准
6.企业投资年产100万吨及以上新油田开发项目核准
7.企业投资精对苯二甲酸(PTA)、甲苯二异氰酸酯(TDI)项目及对苯二甲苯(PX)改扩建项目核准
8.企业投资冷轧项目核准
9.企业投资卫星电视接收机及关键件、国家特殊规定的移动通信系统及终端等生产项目核准
10.企业投资纸浆项目核准
11.企业投资乙烯改扩建项目核准
12.企业投资扩建民用机场项目核准
13.企业投资F1赛车场项目核准
(二)下放区、县(市)政府投资主管部门管理7项
1.区域内符合行业规划和规定,区、县(市)投资的年产50万吨以下(不含)煤炭液化项目核准
2.区域内符合行业规划和规定,区、县(市)投资的千吨级以下(不含)通航建筑物的内河航运项目核准
3.区域内符合行业规划和规定,区、县(市)投资的水工结构万吨(不含)级以下泊位项目核准
4.区域内符合行业规划和规定,区、县(市)投资的重点园区基础设施建设“七通一平”项目审批
5.区域内符合行业规划和规定,区、县(市)投资的水资源配置调整项目核准
6.区域内符合行业规划和规定,区、县(市)投资的县级(含)以下公路项目核准
7.区域内符合行业规划和规定,区、县(市)投资的县级(含)以下公路上桥梁、隧道项目核准
二、市经济和信息化委(6项)
(一)取消2项
1.需要上报国家核准的技术改造项目初审
2.工业领域行业协会业务主管单位
(二)下放区、县(市)政府主管部门管理4项
1.对违法、违规生产监控化学品行为的处罚
2.对违法、违规使用监控化学品行为的处罚
3.对违法、违规经营监控化学品行为的处罚
4.对隐瞒、拒报有关监控化学品资料、数据的处罚
三、市教育局(下放区、县(市)政府主管部门管理1项)
义务教育阶段民办学校审批
四、市科技局(取消1项)
科技类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审查
五、市民委(下放区、县(市)政府主管部门管理1项)
宗教教职人员培训班义工培训班审批
六、市公安局(20项)
(一)取消4项
1.出租车客运治安登记
2.高速公路不可解体超限运输审批
3.三级风险等级或者总投资额为100至 500万的安全技术防范工程设计方案的审批及其工程竣工验收
4.麻黄素运输许可
(二)下放区、县(市)政府主管部门管理15项
1.互联网上网服务场所的安全审核
2.营业性射击场配置射击运动枪支初审
3.机动车驾驶证B2(含)以下车型考试
4.机动车驾驶证年度审验、补证、换证
5.非营业性爆破作业单位许可证
6.爆破作业人员许可证
7.城市、风景名胜区和重要工程设施附近实施爆破作业许可
8.影响交通安全道路占用审核
9.保安员资格考试初审
10.印章审批核准
11.公众聚集场所使用或开业前消防安全检查
12.普通护照受理
13.大陆居民赴台湾通行证受理
14.销售、购买民用爆炸物品的品种、数量备案
15.大学毕业生落户
(三)转移1项
核发机动车检验合格标志(转移检测站管理)
七、市民政局(10项)
(一)取消7项
1.老年证、老年优待证年检
2.行业协会商会类、科技类、公益慈善类、城乡社区服务类社会组织业务主管单位审批
3.全市性社会团体和市内跨地市社会团体分支、代表机构设立、变更、注销登记
4.市级非营利组织免税资格认定初审
5.社会组织开展评比、达标、表彰活动备案初审
6.公益性捐赠税前扣除资格认定初审
7.退役士兵有偿转移金审核
(二)下放区、县(市)政府主管部门管理3项
1.区、县(市)社会组织负责人培训
2.发放百岁及以上老年人高龄补贴
3.发放《辽宁省老年人老年证》、《辽宁省老年人优待证》
八、市司法局(9项)
(一)取消2项
1.法律职业资格证书年度备案
2.律师资格档案调取审核
(二)下放区、县(市)政府主管部门管理5项
1.基层法律服务所年检
2.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执业审核
3.对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执业证申领、变更、注销、补发、更换的初审
4.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法律服务执业证年度注册的初审
5.申请设立律师事务所初审
(三)转移2项
1.律师执业年度考核(转移市律师协会考核)
2.申请律师执业实习组织管理(转移市律师协会组织管理)
九、市财政局(24项)
(一)取消19项
1.酒类商品批发和零售许可证费
2.高中毕业证工本费
3.图书馆借书证费
4.互联网上网服务经营场所警示标志牌工本费
5.《印刷经营许可证》工本费
6.孕产妇保健册工本费
7.儿童保健手册工本费
8.计算机清除病毒软件软盘工本费
9.社会保障卡工本费
10.辽宁省行政执法证工本费
11.涉外经营单位定点标志牌工本费
12.招标采购文件工本费
13.中级会计电算化考试收费
14.图书超期使用收费
15.图书损坏赔偿收费
16.城市私房占地费征收
17.绿地换建费征收
18.清淤费征收
19.城市路桥车辆通行费征收
(二)下放区、县(市)政府主管部门管理1项
外商投资企业财政登记
(三)改变方式4项
1.市级预算收入退库审批(改为一般行政管理)
2.权限内事业单位财务事项审批(改为一般行政管理)
3.国际金融组织和外国政府贷款支付(转贷)事项审批(改为一般行政管理)
4.政府采购采用公开招标以外方式或者采购外国货物、工程、服务审批(改为一般行政管理)
十、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4项)
(一)取消2项
1.劳动合同鉴证
2.劳动保障监察“两网化”管理标准执行情况评估
(二)下放区、县(市)政府主管部门管理2项
1.普通高校毕业生自主创业证审批
2.区、县(市)机关事业单位中级工以下工人技术等级晋升考核
十一、市规划国土局(下放区、县(市)政府主管部门管理5项)
1.临时用地3公顷以下许可
2.使用集体建设用地0.5公顷以下审批
3.使用集体未利用地0.5公顷以下审批
4.土地权属争议处理
5.市县登记发证的采矿权招拍挂
十二、市环保局(下放区、县(市)政府主管部门管理1项)
国控源自动监控设备验收
十三、市建委(6项)
(一)取消1项
维护城市燃气安全做出显著成绩的单位及个人表彰和奖励
(二)下放区、县(市)政府主管部门管理5项
1.建设工程招投标办理网上申报
2.建设工程施工许可证网上审批
3.液化石油气瓶装供应站审查
4.非居民生活液化石油气使用审查
5.起重机械安装(拆卸)告知及使用登记
十四、市房产局(4项)
(一)取消3项
1.房屋安全鉴定
2.城市房屋拆迁许可证
3.城市房屋拆迁补偿安置纠纷行政裁决
(二)合并1项
经济适用住房、廉租住房选址审核与公共租赁住房选址审核合并
十五、市交通局(18项)
(一)取消6项
1.船舶管理企业年检
2.船舶代理企业年检
3.水路旅客运输企业年检
4.水路货运运输企业年检
5.水路旅客运输代理企业年检
6.水路货物运输代理企业年检
(二)下放区、县(市)政府主管部门管理7项
1.客运站经营许可
2.货运站经营许可
3.乡道公路工程施工许可
4.村道公路工程施工许可
5.客运租赁车辆准运证核发
6.机动车维修经营许可(一类、二类)
7.客车租赁经营许可
(三)下放三县一市政府主管部门管理2项
1.区域内公交线路经营审批
2.区域内出租汽车客运经营许可
(四)改变方式3项。
1.船舶代理企业许可(由审批改为备案)
2.水路旅客运输代理企业许可(由审批改为备案)
3.旅游包车线路牌核发(改为网上审批)
十六、市农经委(下放三县一市和郊区政府主管部门管理4项)
1.产地检疫许可
2.水产养殖许可
3.农作物种子生产许可
4.农作物种子经营许可
十七、市水利局(7项)
(一)取消2项
1.水利工程开工审批
2.水文监测资料使用审查
(二)下放区、县(市)政府主管部门管理3项
1.在堤防上修建涵洞、泵站和埋设穿堤管道、缆线等建筑物设施竣工验收
2.江河故道、旧堤、原有工程设施填堵、占用或者拆毁许可
3.农村饮水安全项目前期工作审批
(三)合并2项
1.弃置砂石或淤泥及爆破钻探审批(并入在河道管理范围内进行对河道有不利影响活动审批)
2.在河道管理范围内取土、淘金审批(并入河道采砂许可)
十八、市林业局(下放区、县(市)政府主管部门管理4项)
1.进入森林防火区进行实弹演习、爆破等活动审批
2.设立临时性森林防火检查站审批
3.出省的木材运输证办理
4.育林基金征收
十九、市粮食局(3项)
(一)取消2项
1.拟定政策性粮食价格
2.拟定政策性粮食补贴方法
(二)下放区、县(市)政府主管部门管理1项
粮食收购许可证审批
二十、市服务业委(取消2项)
1.鲜茧收购资格认定
2.连锁企业认定
二十一、市文广局(17项)
(一)取消7项
1.中外合资、合作经营的电影放映场所初审
2.中外合资、合作经营的演出经纪机构、演出场所经营单位初审
3.演出经纪机构初审
4.营业性涉外演出初审
5.出版单位设立初审
6.省内出版物连锁经营企业设立初审
7.省内音像制品连锁经营企业设立初审
(二)下放区、县(市)政府主管部门管理8项
1.电影放映单位设立、变更业务范围或者兼并、合并、分立审批
2.建立城市社区有线电视系统审批
3.尚未核定公布为文物保护单位的不可移动文物修缮许可
4.设立从事包装装潢印刷品和其他印刷品印刷经营活动的企业初审
5.印刷业经营者兼营包装装潢和其他印刷品印刷经营活动初审
6.从事包装装潢印刷品和其他印刷品印刷经营活动的企业变更印刷经营活动初审(不含出版物印刷)
7.印刷业经营者兼并其他印刷业经营者初审(不含出版物印刷企业)
8.印刷业经营者因合并、分立而设立新的印刷业经营者初审(不含出版物印刷企业)
(三)合并2项
1.音像制品经营许可证年检(并入出版物管理)
2.音像制品批发单位设立初审(并入出版物管理)
二十二、市体育局(3项)
(一)下放区、县(市)政府主管部门管理1项
经营高危险性体育项目许可
(二)转移2项
1.体育类社会体育团体登记、变更、注销初审(转移至市体育总会管理)
2.体育类民办非企业单位年检初审(转移至市体育总会管理)
二十三、市旅游局(合并1项)
旅行社设立专门招徕旅游者、提供旅游咨询的服务网点备案(并入旅行社设立分社的备案)
二十四、市卫生局(下放区、县(市)政府主管部门管理18项)
1.公共场所卫生四星级以下(不含四星级)标准或按四星级以下(不含四星级)标准建设和管理的宾馆及总建筑面积10000平方米以下的宾招单位(含度假村)许可
2.公共场所卫生建筑面积5000平方米以下的餐饮场所许可
3.公共场所卫生建筑面积5000平方米以下的公共浴室(包括非宾馆形式但含洗浴餐饮客房及其他公共场所项目的综合公共场所)许可
4.公共场所卫生公共浴室中的足浴婴幼儿洗浴婴幼儿戏水场所许可
5.公共场所卫生建筑面积20000平方米以下的商场(店)、超市许可
6.公共场所卫生建筑面积800平方米以下的美容院许可
7.公共场所卫生建筑面积500平方米以下的美发店许可
8.公共场所卫生设有非标准游泳池的游泳场(馆)许可
9.公共场所卫生建筑面积5000平方米以下的影剧院、舞厅歌厅、音乐厅许可
10.公共场所卫生咖啡馆、酒吧、茶座(楼)(含水吧)许可
11.公共场所卫生展览馆、博物馆、美术馆、图书馆、书店许可
12.公共场所卫生提供美容服务的照相馆、影楼、美甲店许可
13.公共场所卫生录像厅(室)、游艺厅(室、含网吧、台球厅)许可
14.公共场所卫生候诊室、候车(船、机)室(不含地铁站)许可
15.生活饮用水自建式集中式供水许可
16.生活饮用水二次供水许可
17.护士执业注册(省管医疗机构除外)
18.对医疗机构未依照规定报告有关疾病信息行为的处罚
二十五、市质监局(下放区、县(市)政府主管部门管理1项)
省级生产许可证发证产品年审材料核查
二十六、市食品药品监管局(2项)
(一)下放区、县(市)政府主管部门管理1项
保健食品和化妆品经营备案
(二)合并1项
药品经营(零售)许可与药品GSP认证合并
二十七、市安监局(下放区、县(市)政府主管部门管理3项)
1.危险化学品经营许可证(无储存,不含剧毒、易制爆)
2.县级人民政府及其有关主管部门审批、核准、备案的在建建设项目的安全设施设计审查与竣工验收审核
3.危险化学品使用单位安全现状评价备案
二十八、市人防办(6项)
(一)下放区、县(市)政府主管部门管理5项
1.应建防空地下室的民用建筑项目许可(不含重点区域)
2.人民防空工程转租审批(不含市级管理工程)
3.城市基础设施建设影响人防工程安全时的保障措施审批(不含市级管理工程)
4.结建防空地下室竣工验收备案(不含重点区域)
5.人防工程使用证颁发(不含市级管理工程)
(二)下放三县一市政府主管部门管理1项
易地修建防空地下室的民用建筑项目许可
二十九、市国资委(10项)
(一)下放区、县(市)政府主管部门管理1项
区、县(市)国有资产处置审批
(二)合并9项
1.市属国有独资公司、独资企业分立、合并、破产、解散审批(并入市属国有独资公司、国有企业公司的改制、重组、上市方案审批)
2.市属国有独资公司、国有独资企业的重组、股份制改造方案审批(并入市属国有独资公司、国有独资企业的改制、重组、上市方案审批)
3.市属企业上市方案审核(并入市属国有独资公司、国有独资企业的改制、重组、上市方案审批)
4.拟上市公司历史问题清理、确认及国有股权设置审核(并入上市公司国有股权管理事项审批)
5.市属企业资产损失核销审核(并入市属国有企业清产核资和资产损失核销审核)
6.市属企业融资、担保、发债方案及债权回购方案审核(并入市属国有企业融资、担保、发债及国有公司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审批)
7.市属企业清产核资结果审核(并入市属国有企业清产核资和资产损失核销审核)
8.上市公司国有股权变动、或有变动及国有股东与上市公司资产重组审核(并入上市公司国有股权管理事项审批)
9.上市公司国有股东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及国有控股上市公司发行证券审核(并入市属国有企业融资、担保、发债及国有公司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审批)
三十、市物价局(8项)
(一)取消1项
物业管理费审批
(二)下放三县一市政府主管部门管理7项
1.供水价格定价
2.污水处理费定价
3.公交票价定价
4.供暖价格定价
5.出租车运价定价
6.有线电视收视费定价
7.管道燃气价格审批
三十一、市工商局(4项)
(一)取消1项
企业年检收费
(二)下放区、县(市)政府主管部门管理3项
1.食品流通许可证
2.小煤矿登记
3.动产抵押登记
三十二、市畜牧兽医局(下放三县一市、郊区和铁西区政府主管部门管理1项)
动物诊疗许可
三十三、市气象局(下放三县一市及郊区政府主管部门管理1项)
升放无人驾驶自由气球或者系留气球活动审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