皖政〔2014〕1号
各市、县人民政府,省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
为深入贯彻落实党的十八届三中全会精神,保障和改善民生,省政府决定,2014年实施33项民生工程。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新增4项民生工程
(一)就业促进工程。通过提供公益性岗位、高校毕业生基层特定岗位、就业见习补贴等形式,帮助困难群体就业。2014年投入资金6.2亿元。
(二)山区库区农村住房保险试点。为完善救灾保障机制,通过市场化方式提高广大农村群众综合抗灾能力,在5个市、27个山区库区县开展农村住房保险试点。2014年投入资金0.6亿元。
(三)城乡居民大病保险。利用新农合和城镇居民医保平台开展大病医疗保险,减轻人民群众大病医疗费用负担。所需资金从城乡居民医保基金结余中提取。
(四)小型农田水利设施改造提升工程。通过实施塘坝清淤扩挖、小型泵站更新改造、小型水闸除险加固等8类小型水利工程,提升排涝抗旱能力,改进农业生产条件。2014年投入资金18亿元。
二、提高7项民生工程标准
(一)提高农村五保供养及敬老院建设补助标准。2014年,将农村五保供养补助标准提高10%。省级对皖北地区和大别山区提高集中供养标准给予奖补。农村敬老院建设补助标准由每床8400元增加到11000元。
(二)提高贫困残疾人生活救助标准。2014年,贫困残疾人生活救助标准提高10%,其中:一级、二级重度残疾人救助标准由每人每年726元增加到800元,三级救助标准由每人每年360元增加到400元。贫困精神残疾人药费补助标准由每人每年500元增加到1000元。
(三)提高农村居民最低生活保障补助标准。2014年,将农村居民最低生活保障人均补差水平提高10%。
(四)提高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参合补助标准。2014年,根据国家统一部署,将新农合财政补助标准由每人每年280元提高到320元。
(五)提高城镇居民医疗保险参保补助标准。2014年,根据国家统一部署,将城镇居民医保财政补助标准由每人每年280元提高到320元。
(六)提高计划生育家庭特别扶助标准。2014年,独生子女伤残、死亡家庭特别扶助金标准分别提高到城镇每人每月270元、340元,农村每人每月190元、210元。
(七)提高农村文化建设专项补助标准。2014年,将农村文化建设专项补助标准由每村每年10000元提高到12000元,其中农村文化活动补助标准提高到每年4400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