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安徽省人民政府关于2014年实施33项民生工程的通知》(皖政〔2014〕1号)精神,为统筹落实资金,保证民生工程顺利实施,现就2014年民生工程资金筹措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就业促进工程
就业技能培训,按人均600元标准补助;公益性岗位开发,岗位报酬不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财政补贴标准由市县财政、人社部门研究确定;高校毕业生基层特定岗位就业,对皖北和大别山区按人均12000元标准补助,其他地区按人均8400元补助;就业见习补贴,按人均4500元标准补助。以上补助资金,从中央财政就业补助资金中统筹安排。
二、农村五保供养及敬老院建设
农村五保供养制度:省财政对62个县和14个县改区按年人均1380元给予补助,县级财政按年人均不低于490元给予补助;其他市辖区,省财政按年人均990元给予补助,县级财政按年人均不低于880元给予补助。亳州市、阜阳市、宿州市、六安市、安庆市和凤阳县、定远县,从2014年起在省补助标准的基础上,两年内将集中供养标准提高至月人均300元的,省财政从达标年度起,按实际集中供养人数和每人每年100元标准给予奖补。
农村敬老院建设:每床补助11000元,其中省级7190元(预算内5460元,福彩公益金1730元),市、县(区)3810元(预算内1680元,福彩公益金2130元)。2014年按2万张床位计算,共需安排22000万元,其中省级需补助14380万元(财政承担10920万元,福彩公益金承担3460万元),市、县(区)安排7620万元。
三、社会养老服务体系建设
省财政安排5000万元用于社会办养老服务体系建设,其中省财政预算安排4000万元,省福彩公益金安排1000万元。
四、保障性安居工程
根据住建部、财政部和国家发改委《关于公共租赁住房和廉租住房并轨运行的通知》(建保〔2013〕178号)规定,2014年城市低收入住房困难家庭廉租住房和城镇中低收入住房困难家庭公共租赁住房并轨运行。
保障性住房租赁补贴所需资金,主要由中央和省级财政专项补助资金解决,同时省财政继续将此因素纳入一般转移支付范围,对困难市县给予支持。
保障性住房建设,2014年计划新建公租房112117套(107094套+5023【原廉租房】套),每套省级补助5000元,除去中央和省级补助资金,其余由市县承担。
城市棚户区改造实行政府主导、市场运作。改造资金除中央和省级补助外,其他资金通过市、县财政补助、银行信贷支持、吸引民间资本参与、债券融资、企业和群众自筹等多渠道筹集。
五、农村危房改造
农村危房改造资金以农户自筹为主,政府补助为辅。政府分类补助标准为:1.五保户、农村低保户、贫困残疾人家庭重建房屋户均2万元,修缮加固户均0.6万元。2.其他贫困家庭重建房屋户均1万元,修缮加固户均0.4万元。政府补助部分,中央财政户均补助7500元,省财政对比照西部开发政策县(市、区)和国贫县户均补助3000元,其他县省财政户均补助2000元。除中央和省级补助外,其余政府补助部分由市县承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