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市、县(区)财政局:
现将《财政部关于加强从土地出让收益中计提农田水利建设资金和教育资金征收管理的通知》(财综〔2014〕2号)转发给你们,并提出以下补充意见,请一并遵照执行。
一、各地要依据《安徽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省水利厅等部门关于加快水利改革发展若干措施意见的通知》(皖政办〔2011〕68号)、《安徽省财政厅、安徽省水利厅转发财政部 水利部关于从土地出让收益中计提农田水利建设资金有关事项的通知》(财综〔2011〕1962号)、《安徽省财政厅、安徽省教育厅转发财政部 教育部关于从土地出让收益中计提教育资金有关事项的通知》(财综〔2011〕1963号)、《安徽省财政厅、安徽省水利厅、中国人民银行合肥中心支行转发财政部、水利部关于中央财政统筹部分从土地出让收益中计提农田水利建设资金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综〔2012〕1214号)等文件要求,分别在每年4月、7月、10月的10日以及决算清理期结束前,按照规定口径从土地出让收益中计提农田水利建设资金和教育资金。
二、中央统筹20%农田水利建设资金,要按规定及时足额划转中央国库。省级统筹30%农田水利建设资金,要按国家规定的土地出让收益口径的10%计算,及时足额划转省级国库。
三、省财政将加强对各地计提两项资金情况的监督检查,督促市县按季足额计提两项资金。
2014年2月1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