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内蒙古自治区民用机场管理办法》3月1日起将施行

发布日期:2014-02-27    浏览次数:6

  《内蒙古自治区民用机场管理办法》(以下简称《办法》)将于3月1日起施行,这是记者2月25日从在呼和浩特市召开的《内蒙古自治区民用机场管理办法》新闻发布会上获得的消息。

  据介绍,《办法》明确规定禁止在净空保护区域内从事排放大量烟雾、粉尘、火焰、废气等影响飞行安全的物质;放飞影响飞行安全的鸟类,孔明灯等升空物体;修建靶场、强烈爆炸物仓库等活动。禁止在电磁环境保护区域内从事修建架空高压输电线、架空金属线、铁路、公路、电力排灌站;存放金属堆积物等活动。

  据了解,《办法》是以《中华人民共和国民用航空法》《民用机场管理条例》等法律、行政法规为依据,进一步明确相关单位和部门在机场规划与建设、安全和运营、安全环境保护、公共秩序管理等方面的职责,旨在加强自治区民用机场管理,保障飞行安全。

分享到: 收藏本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