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内蒙古自治区毛绒纤维质量监督管理办法》即将实施

发布日期:2014-03-03    浏览次数:2

  《内蒙古自治区毛绒纤维质量监督管理办法》(以下简称《办法》)已经2013年12月23日自治区人民政府第十九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于2013年12月31日公布,2014年3月1日起实施。这部政府规章也是全国第一个专门规范毛绒纤维质量监督管理的地方性规章。

  内蒙古自治区是全国毛绒纤维的主产区,也是世界羊绒生产基地。2012年,内蒙古山羊原绒产量7642 吨,占世界羊绒总产量的40% ,占全国羊绒总产量的50%,羊毛产量10。2万吨,占全国羊毛总产量的20% ,毛绒的生产、经营关系着农牧民切身利益,对自治区的经济社会发展有着重要影响。但是,由于市场发育不成熟、产业链条不均衡、质量监管机制不完善等原因,羊绒、羊毛产业优势没有得到充分、有效发挥,存在“资源优势,效益劣势;产品优势,品牌劣势”的现状,羊绒制品的质量问题时有发生,究其原因多是毛绒纤维质量问题。毛绒纤维收购中损害农牧民利益;加工中不执行质量标准;毛绒纤维交易过程中掺杂掺假、以次充好、以假充真;伪劣毛绒制品侵害消费者利益的现象屡有发生,严重扰乱了正常的市场竞争秩序,制约了我区毛绒产业的发展。虽然政府和有关监管部门不断加强监管,但缺乏行之有效、针对性、可操作性强的法律制度加以规范引导。

  《内蒙古自治区毛绒纤维质量监督管理办法》明确了毛绒纤维生产者、收购者、加工者、销售者的质量责任和义务,规定了毛绒纤维质量监督部门的监管职责和专业纤维检验机构监检合一的管理体制,是对毛绒纤维质量监管法律体系的进一步完善,对推动毛绒纤维标准化生产、规模化养殖,规范企业按标准组织生产加工,建立健全产品质量保障措施,推进企业质量品牌建设将起到促进作用。为进一步加大对毛绒纤维质量违法行为,特别是交易过程中掺杂掺假、不执行净毛(绒)计价、压等压级侵害农牧民利益的违法行为打击力度,提供了有力的法律保障。《内蒙古自治区毛绒纤维质量监督管理办法》确立的地方毛绒纤维质量公证检验制度、山羊绒地方收储制度和毛绒纤维分选工和经纪人岗位培训制度,对毛绒生产、交易环节全面推行公证检验制度,促进农牧民由单纯靠数量增加收入向质量实现效益的转变,建立产品溯源、质量分级、公证检验、市场拍卖的现代交易流通方式,从根本上保证和全面提升毛绒纤维质量,促进我区毛绒产业持续健康发展将发挥有效的促进作用。

  旗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质量技术监督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毛绒纤维质量监督管理工作。自治区质量技术监督部门所属的专业纤维检验机构负责组织实施本办法。按照《办法》规定,依法加大对自治区毛绒纤维质量违法行为查处的力度,严厉打击毛绒纤维生产经营活动中掺杂掺假、以假充真、以次充好,以及毛绒纤维经营活动中不履行质量义务的严重质量违法行为。重点查处毛绒纤维不按照国家标准、技术规范挑拣、排除异性纤维及其他非毛绒纤维物质;不按照类别、等级、型号分别收购、加工和放置;不按照净毛绒计算公量;加工后的毛绒纤维不进行标识标注;不附质量凭证,质量凭证与实物质量不相符等违法行为。要不断完善毛绒纤维质量公证检验制度,通过建立健全毛绒纤维公证检验制度形成毛绒纤维公平、公正,以质论价、优质优价的交易运行机制,促进毛绒纤维市场健康有序的发展。同时,确保用绒企业采购的纤维原料的质量,降低成本,提高毛绒纺织企业综合经济效益和国际竞争能力,促进整个产业的健康有序、可持续发展。为了保证毛绒纤维质量公证检验的权威性、严肃性,《办法》规定了毛绒纤维质量公证检验证书的内容、格式和法律效力,并规定了实施毛绒纤维公证检验不得收取任何费用,所需检验费列入自治区财政预算。要进一步完善和落实山羊绒地方收储制度、毛绒分选工和经纪人岗位培训制度。自治区纤维检验局研究建立国际领先的羊绒、羊毛地方标准体系,推进绒山羊、细毛羊养殖标准化建设,推行毛绒质量分选分级,改进羊绒、羊毛包装和包型,启动国家毛绒质量检验体制改革试点工作,建设国际一流、符合仪器化检测要求的毛绒纤维质量公证检验实验室,免费为毛绒纤维分选工和从事毛绒纤维收购、销售中介活动经纪人提供岗位培训,提高监督管理的有效性。要切实加强纤维检验队伍建设,努力提高队伍素质,不断提高依法行政水平,树立规范执法、廉洁执法的优良作风,在工作中做到公平、公正、高效,为贯彻落实自治区“8337”发展思路,建设绿色农畜产品生产加工输出基地,大力发展优势特色产业,发展壮大毛绒集中产区县域经济、保障农牧民收入做出应有的贡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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