筑府发[2014]3号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贵阳市政府投资项目年度计划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发布日期:2014-03-04    浏览次数:1

各区、市、县人民政府,高新开发区、经济技术开发区管委会,市政府各工作部门,市各直属事业单位:

  《贵阳市政府投资项目年度计划管理暂行办法》已经市人民政府研究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2014年1月17日

  贵阳市政府投资项目年度计划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 为了进一步加强政府投资的全过程统筹管理,规范政府投资行为,健全科学、民主的政府投资项目决策和实施程序,提高政府投资效益,根据《贵阳市政府投资项目管理条例》的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政府投资项目计划应当遵循量入为出、综合平衡的原则。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政府投资,是指在全市范围内使用政府性资金进行的固定资产投资活动。政府投资分为直接投资、资本金注入和投资补助、转贷、贷款贴息、利用政府资源进行融资等方式。

  第四条 政府投资项目实行审批制。投资主管部门应按照职责分工,分别审批项目建议书、可行性研究报告、初步设计。其他建设专项基金项目原则上参照执行。除国家和省有明确规定的,对内容单一、技术较为简单且直接费用低于1000万元的政府投资项目,可以简化审批程序。

  第五条 本办法所称政府投资项目年度计划是指投资主管部门会同有关部门依据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年度经济社会发展目标、政策取向和工作重点,编制政府投资项目年度计划和组织实施,统筹安排、合理使用各类政府性投资资金的行为。

  第六条 政府投资年度计划由投资主管部门和财政部门会同有关部门拟定,报经市长办公会议审定,列入国民经济与社会发展年度计划草案,经市人民代表大会审议通过后执行。

  第七条 市发展改革部门为政府投资项目的综合管理部门,负责政府投资项目年度计划编制和组织实施、年度计划考核、协调监督等综合性工作。

  第八条 政府投资项目计划的执行应当依法接受市人民代表大会的监督。

  第二章项目年度计划

  第九条 为确保政府投资项目对全市固定资产投资的支撑作用及安排的合理性,明确政府投资项目实行年度计划管理制度。列入政府投资项目计划的项目,应具备以下条件:

  (一)符合《贵阳建设全国生态文明示范城市规划》;

  (二)符合全市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城市总体规划、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及其他专项规划;

  (三)项目前期工作有一定成熟度,至少达到可行性研究报告深度,有较明确的建设规模、内容、地点及投资估算。

  第十条 政府投资项目按照批准的年度计划组织实施,列入年度计划的项目应从政府投资项目储备库中选取。未列入储备库的建设项目原则上不予进入政府投资年度计划,财政部门原则上不予安排资金预算。

  第十一条 对于符合以下条件的政府投资项目,给予一定的前期工作经费支持:

  (一)省、市确定的对全市经济社会发展具有重要影响的重大工程和重点项目、实事项目、市本级项目以及跨区域基础设施建设项目的前期工作;

  (二)中央及省预算内投资项目的前期工作;

  (三)经市人民政府批准的其他项目的前期工作。

  第三章安排范围及资金来源

  第十二条 政府投资项目年度计划原则上安排市本级建设工程项目及跨区域城建项目。重点安排基础产业和基础设施、社会保障及安全、社会事业、生态环境和资源节约、民生工程及推进科技进步和高新技术产业化等。具体包括:

  (一)城市市政公用设施基础性项目;

  (二)政府保障性住房项目;

  (三)农林水气等公共设施建设项目;

  (四)基础教育建设项目;

  (五)文化、卫生、体育、社保、民政、广电出版等非经营公益性建设项目;

  (六)公检法司军基础设施建设项目;

  (七)交通重大基础性建设项目前期启动;

  (八)其它需要政府投资的项目。

  第十三条 进入政府投资项目年度计划的项目,资金来源主要为:

  (一)财政预算安排的专项资金;

  (二)上级转移支付;

  (三)其他可用于建设的财政性资金;

  (四)政府融资(包括国内外金融机构贷(赠)款、发行债券和信托产品、上市募集、转让经营权、资产转让、股权转让、BT、BOT等)。

  第四章申报条件及要求

  第十四条 申请列入政府投资年度计划的建设项目,在符合本办法第十条投向的前提下,应具备下列条件:

  (一)实施类项目包括已列入政府投资年度计划的收尾项目、续建项目及具备新开工条件(初步设计已审批)的项目。

  (二)预备类项目包括尚不具备开工条件需要年度安排建设资金或前期经费的前期项目。预备类项目在其初步设计获批准后落实资金即自动转为实施类项目。

  第十五条 申报材料应包括:

  (一)政府投资项目年度计划安排说明;

  (二)收尾、在建及新开工项目名称、建设规模及内容、与项目相关的市委、市府专题会议纪要、总投资、资金来源、已完成投资额、项目进度、年度投资额、建设周期、项目单位及责任人;

  (三)预备类项目名称、建设规模及内容、总投资、与项目相关的市委、市府专题会议纪要、项目前期工作、年度工作目标、前期费用、项目单位及责任人及资金来源说明等。

  第十六条 每年9月30日前,市级各行业主管部门根据全市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中长期规划、近期规划及专项规划,结合全市经济发展社会实际,提出下年度项目计划,按时报送市级投资主管部门。

  第十七条 投资主管部门会同各行业主管部门对报送的项目再次会同财政等有关部门进行初步审查后提出初审意见。

  第十八条 初审意见再次向各行业主管部门征求意见,其中涉及重大民生类项目需面向社会进行公布,并征求意见。

  第十九条 根据征求反馈意见,投资主管部门会同财政部门在每年11月30日前编制政府投资项目年度计划草案报市政府审批,其中使用次年市级财政资金的纳入年度预算草案,使用其他类资金的项目纳入政府融资计划,报市投融资管理工作委员会审查通过后按程序报批。批准后的政府投资项目年度计划由市投资主管部门下达执行。

  第二十条 政府投资项目年度计划一经批准,原则上不得变更。确需调整年度政府投资额或增(减)新开工项目的,由有关行业主管部门提出书面意见并明确项目资金来源后,投资主管部门会同财政等有关部门编制年度调整方案,报请市政府审查批准。

  第五章资金安排和拨付

  第二十一条 实施类项目以初步设计审定的概算作为控制总投资依据,并应严格执行市人民政府印发《贵阳市关于进一步加强政府投资项目概算管理的意见的通知》(筑府发〔2012〕43号)。对超概项目先审核,后安排资金。年度资金安排根据年度工程实施进度和建设需要经综合平衡后确定。

  第二十二条 预备项目总投资待定或先估列,不作为项目审批投资控制的依据。资金安排视项目前期工作阶段特征和进展需要,参照本办法第二章中第十条规定,安排一定前期经费,用于开展前期工作。

  第二十三条 政府投资项目年度计划安排是财政部门列入预算资金的依据,投资主管部门下达的投资计划是财政部门拨付和调度资金的依据。投资计划没有安排的项目,原则上不得拨付。

  第六章考核管理

  第二十四条 实施类项目实行年度考核制度。根据确定的年度计划数的一定比例,对重点责任部门年度计划完成率进行考核,分为好(95%或以上)、中(85%及以上)、差(85以下)三档,根据考核结果进行奖惩,作为下年度资金优先安排的依据。

  第二十五条 预备类项目实行进度定期通报制度。各责任单位要在每季度结束后10个工作日内,按要求上报进展情况,通报结果作为资金安排和调整追加的依据。

  第二十六条 政府投资项目建立绩效评估制度。市发改和财政部门将选择部分政府投资项目进行绩效评价,包括项目前期工作、实施进度、工程质量、投资控制、环境和社会效益等内容。对绩效评价好的项目建设单位,予以表彰,对绩效评价差的项目建设单位予以通报。

  第二十七条 政府投资项目计划执行情况实行月报制度。列入计划的业主部门和单位要按月按项目填报计划执行情况,分别报送市投资主管部门和财政部门。

  第二十八条 监察部门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监察法》相关规定,对列入政府投资年度计划中的项目的行政主管部门和项目实施有关行政单位履行职责情况进行监察。

  第二十九条 财政部门依法对政府投资项目实施财务监督和管理。

  第三十条 审计部门依法对列入政府投资年度计划中的项目实施审计监督。

  第七章责任

  第三十一条 投资主管部门和有关部门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限期改正,并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按照相关规定进行责任追究:

  (一)未按照本办法规定执行的;

  (二)未按本办法规定拨付建设资金的;

  (三)其他严重违反本办法行为的。

  第三十二条 涉及负责政府投资项目年度计划的工作人员在编制过程中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索贿受贿的,依照相关规定追究其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三十三条 政府投资项目业主有下列行为之一的,投资主管等有关行政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可以责令项目业主限期纠正,并可禁止其3年内负责政府投资项目的管理工作;投资主管等有关部门或行政监察机关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依照有关规定给予行政或纪律处分:

  (一)未经批准擅自开工的;

  (二)未经批准擅自提高建设标准,扩大投资规模的;

  (三)未依法组织招标的;

  (四)转移、侵占或者挪用建设资金的;

  (五)未经竣工验收或验收不合格即交付使用的;

  (六)其他严重违反本办法规定的行为。

  第八章附则

  第三十四条 各区(市、县)政府投资项目管理参照本办法执行。

  第三十五条 本办法由市发展改革委负责解释。

  第三十六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执行。

  贵阳市人民政府办公厅

2014年1月2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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