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充分发挥政府资金的引导作用,鼓励金融机构等社会资本加大对科技型中小企业技术创新的支持力度,帮助科技型中小企业解决融资难题,促进科技成果转化和产业化,进一步提升我区科技创新能力,推动产业结构调整,根据《促进科技和金融结合试点实施方案》(国科发财〔2010〕720号)精神和我区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自治区科技型中小企业技术创新引导资金(以下简称“专项资金”)来源于自治区本级财政拨款,用于科技贷款项目贴息。
第三条 专项资金贴息对象为广西科技型中小企业。
第四条 自治区科技厅、财政厅是专项资金的主管部门。自治区科技厅负责审核认定承办专项科技贷款的金融机构和专项资金的执行。自治区财政厅负责专项资金预算安排、使用管理和监督。
第五条 自治区科技厅、财政厅委托广西生产力促进中心,具体负责专项资金的日常管理工作。其主要职责包括:
(一)建立专项科技贷款备选企业库,受理专项资金的申请,组织对申报材料进行评审,并依据评审结果提出专项资金贴息方案。
(二)将专项资金纳入单位财务统一管理,单独核算,确保专款专用,建立专项资金管理、使用的追踪问效机制。
第二章 贴息的范围与条件
第六条 专项科技贷款是指面向科技型中小企业发放的科技项目贷款,优先支持国家、自治区、市立项的科技计划项目。专项科技贷款项目应符合以下条件:
(一)符合国家、自治区、市产业政策支持方向,技术领域属于高新技术或战略性新兴产业领域;
(二)具有自主知识产权、创新性强、技术含量高的项目,特别是原始创新项目;
(三)具有较好市场前景和经济社会效益,对我区支柱产业和地方特色产业发展具有促进和带动作用的项目。
第七条 专项科技贷款扶持税源归属我区科技型中小企业实施的技术创新项目,科技型中小企业应具备独立的法人资格、健全的财务制度、良好的经营业绩、没有逾期未还银行贷款的记录。
第八条 广西生产力促进中心建立专项科技贷款备选企业库并定期审核更新,入库企业提交相关材料向广西生产力促进中心提出专项科技贷款申请。
第九条 广西生产力促进中心建立评审专家委员会,对提出专项科技贷款申请的备选企业的产业方向、科技水平、市场前景和经济社会效益等进行评审,以评审分值为依据,择优分批向专项资金主管部门审核认定的金融机构推荐企业。
第十条 金融机构审核广西生产力促进中心推荐的有专项科技贷款需求的企业条件,确定贷款额度,并发放专项科技贷款。贷款期限不超过2年,并要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公布的同期基准利率发放。科技贷款发放后,按要求向广西生产力促进中心进行备案(具体要求见附件)。
第三章 贴息资金的申报与拨付
第十一条 申请贴息资金的流程:
(一)获得金融机构专项科技贷款的企业付息后,按季度或半年向广西生产力促进中心提交贴息申请。
(二)广西生产力促进中心对企业提交的材料(具体提交方式及材料见附件)进行核实统计,提出季度或半年贴息资金总额报自治区科技厅、财政厅。
(三)自治区科技厅、财政厅对广西生产力促进中心报送的专项资金贴息材料和贴息总额进行审核后,按季度或半年拨付贴息资金。
第十二条 科技贷款贴息金额=∑(当年每笔正常还本付息的贷款额×该笔贷款合同签订的贷款基准利率×实际贷款天数/360)×50%,且单笔科技贷款贴息额不超过100万元。
第十三条 专项资金的拨付和使用按照国库集中支付制度有关规定执行。
第四章 管理与监督
第十四条 广西生产力促进中心与专项资金主管部门审核认定的金融机构签订合作协议。当年贴息总额以专项资金本年度余额为限。
第十五条 广西生产力促进中心年度管理费由自治区本级财政核定。
第十六条 专项资金的年度结余,应严格按照自治区本级财政拨款结转结余资金管理规定执行。
第十七条 专项资金的管理和使用要严格执行国家和自治区有关财务制度的规定,广西生产力促进中心要加强监督管理,对专项经费单独设账核算,做到专款专用。
第十八条 自治区科技厅、财政厅对专项资金的管理和使用情况进行定期或不定期的监督检查。
第十九条 对以虚报等手段骗取、截留或挪用科技贷款贴息资金的,一经查实,财政部门将收回已安排的补贴资金,并依照《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等法律法规严肃处理。
第五章 附则
第二十条 本办法由自治区财政厅、科技厅负责解释。
第二十一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执行。
相关下载:广西壮族自治区科技型中小企业技术创新引导资金管理暂行办法.doc