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市人民政府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严格控制新设行政许可通知的通知

发布日期:2014-03-19    浏览次数:1

各区县(自治县)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有关单位:

  为深入贯彻落实党的十八大、十八届三中全会精神,认真落实《国务院关于严格控制新设行政许可的通知》(国发〔2013〕39号)要求,深化行政审批制度改革,严格控制新设行政许可,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总体要求

  严格行政许可设定,是深化行政审批制度改革、推进政府职能转变的必然要求,是创新政府管理方式、进一步简政放权的关键环节。各区县(自治县)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要按照加快政府职能转变的要求,从严设定行政许可。凡是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能够自主决定的,市场竞争机制能够有效调节的,行业组织或中介机构能够自律管理的,采用事中事后等管理监督措施能够解决的,一律不得设定行政许可。起草地方性法规、政府规章需新设行政许可的,必须严格遵守行政许可法、国发〔2013〕39号文件和本通知的规定,严格控制,切实防止行政许可事项边减边增、明减暗增。

  二、主要任务

  根据行政许可法,我市地方性法规可以设定行政许可,政府规章可以设定临时性行政许可,其他规范性文件一律不得设定行政许可。今后,我市原则上不再新设行政许可,确需新设行政许可的,应遵循以下标准和程序。

  (一)严格行政许可设定标准。

  1.对企业不使用政府性资金的投资活动,除国家和我市规定的重大和限制类固定资产投资项目外,不得设定行政许可。

  2.对人员能力水平评价的事项,除提供公共服务并且直接关系公共利益,需要具备特殊信誉、特殊条件或特殊技能的职业,确需设定行政许可的外,不得设定行政许可。

  3.不得设定应当由国家统一确定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资质、资格的行政许可;不得设定企业或者其他组织的设立登记及其前置性行政许可。

  4.中介服务机构所代理的事项最终需由行政机关或法律、行政法规授权的组织许可的,对该中介服务机构不得设定行政许可。

  5.对产品实施行政许可的,除涉及人身健康、生命财产安全的外,不得对生产该产品的企业设定行政许可。

  6.通过对产品大类设定行政许可能够实现管理目的的,不得对产品子类设定行政许可。确需对产品子类设定行政许可的,实行目录管理。

  7.地方性法规、政府规章规定对需要取得行政许可的产品、活动实施目录管理的,产品、活动目录的制定、调整应当报经市政府批准。

  8.地方性法规拟设定的对生产经营活动的行政许可,凡量大面广或由基层实施更方便有效的,不得规定市政府部门作为行政许可实施机关。

  9.通过严格执行现有管理手段和措施能够解决的事项,不得设定行政许可。

  10.通过技术标准、管理规范能够有效管理的事项,不得设定行政许可。

  11.对同一事项,由一个行政机关实施行政许可能够解决的,不得设定由其他行政机关实施的行政许可;对可以由一个行政机关在实施行政许可中征求其他行政机关意见解决的事项,不得设定新的行政许可。

  12.对同一事项,在一个管理环节设定行政许可能够解决的,不得在多个管理环节分别设定行政许可。

  13.通过修改现行地方性法规有关行政许可的规定能够解决的事项,不得设定新的行政许可。

  14.法律、行政法规等上位法已经规定了具体管理手段和措施,但未设定行政许可的,起草执行性或配套的地方性法规、政府规章时,不得设定行政许可。现行地方性法规已经规定了具体管理手段和措施,但未设定行政许可的,起草执行性或配套的政府规章时,不得设定行政许可。

  15.地方性法规为实施法律、行政法规设定的行政许可作出的具体规定,以及市政府规章为实施法律、行政法规、地方性法规设定的行政许可作出的具体规定,不得增设行政许可,不得增设违反上位法的其他条件。

  16.政府规章设定的临时性行政许可,实施满一年需要继续实施的,市政府有关部门应当及时提请市人大常委会制定地方性法规;期限届满未制定地方性法规的,按程序及时提请废止临时性行政许可。

  17.规范性文件一律不得设定行政许可,不得以备案、登记、年检、监制、认定、认证、审定等形式变相设定行政许可,不得以非行政许可审批为名变相设定行政许可。

  地方性法规、政府规章、规范性文件对行政机关实施行政许可以及监督检查被许可人从事行政许可事项的活动,一律不得设定收费,也不得借实施行政许可变相收费。

  (二)规范行政许可设定程序。

  1.起草。地方性法规草案、政府规章草案拟设定行政许可的,起草单位要深入调研,采取座谈会、论证会、听证会等多种形式,广泛听取有关组织、企业和公民的意见,同时征求区县(自治县)人民政府、市政府有关部门意见。向市政府报送地方性法规草案、政府规章草案送审稿及其说明时,应当附拟设定行政许可的论证材料、各方面对拟设定行政许可的意见和意见采纳情况以及其他省(区、市)有关立法资料。

  论证材料应当包括:一是合法性论证材料。重点说明草案拟设定的行政许可符合行政许可法、其他上位法、国发〔2013〕39号文件和本通知规定的理由。二是必要性论证材料。重点说明拟设定行政许可的事项属于直接涉及国家安全、公共安全、生态环境安全、人身健康和生命财产安全,通过市场机制、行业自律、企业和个人自主决定以及其他管理方式不能有效解决问题,以及拟设定的行政许可是解决现有问题或实现行政管理目的有效手段的理由。三是合理性论证材料。重点评估实施该行政许可对全市经济社会可能产生的影响,说明实施该行政许可的预期效果。

  2.审查论证。市政府法制办应当对地方性法规草案、政府规章草案拟设定的行政许可进行严格的审查论证,并征求市编办、市政府有关部门以及区县(自治县)人民政府的意见;将地方性法规草案、政府规章草案通过市政府公众信息网、法制信息网等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时,公开征求意见的材料应当就拟设定行政许可的合法性、必要性、合理性作重点说明。

  市编办对起草单位提出的拟设行政许可意见进行审查,对是否确需通过行政许可方式实施管理、是否有其他替代方式、是否符合行政体制改革和职能转变的基本方向、是否符合行政审批制度改革的原则和要求、是否会造成与其他机构的职责交叉、事中事后监管措施是否配套等提出审核意见。

  经研究论证,认为拟设定的行政许可不符合行政许可法、其他上位法、国发〔2013〕39号文件和本通知规定或设定理由不充分的,不得设定行政许可。有关情况在地方性法规草案、政府规章草案说明中予以说明,与地方性法规草案、政府规章草案一并报市政府审议。

  三、加强对设定行政许可的监督

  (一)信息公开。

  各区县(自治县)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要制定本地本部门负责实施的行政许可目录并向社会公布,目录要列明行政许可设立的依据、实施机关、程序、条件、期限、收费等情况。行政许可目录要报市编办备案。

  (二)评估评价。

  建立行政许可评价制度,对我市已经设立的行政许可进行评价。市政府行政许可实施部门应每3年对其负责实施的行政许可实施情况进行评价,并将评价意见告知该行政许可的设定机关。要畅通渠道,鼓励公民、法人或他组织就行政许可的设定和实施提出意见建议。没有达到预期效果、不适应经济社会发展要求、不符合行政体制改革方向的行政许可,有关部门应当及时提出修改或废止建议。

  (三)备案审查。

  市政府法制办要加强对规范性文件的备案审查,对违法设定行政许可、增设行政许可条件,以备案、登记、年检、监制、认定、认证、审定、认可、同意等形式变相设定行政许可,以非行政许可审批名义变相设定行政许可或违法设定行政许可收费的,要按照规定的程序严格处理、坚决纠正。

  (四)责任追究。

  对违法设定行政许可、增设行政许可条件,违法实施行政许可,以及不依法履行监督职责或监督不力、造成严重后果的,有关机关要依法严格追究有关部门和人员的责任。

  重庆市人民政府

  2014年2月25日

分享到: 收藏本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