沿海省(区、市)及计划单列市海洋厅(局),国家海洋局局属各单位、机关各部门,教育部部属各高等学校:
现将《海洋人才港访问学者项目管理办法(试行)》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抓好贯彻执行。
海洋人才港访问学者项目管理办法
(试行)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海洋人才港访问学者(以下简称“访问学者”)项目,是促进高校与海洋科研、业务机构交流合作,引导海洋教育发展,提升海洋人才培养质量,服务海洋强国建设的重要举措。为进一步加强此项工作,根据《国家海洋局关于海洋人才港工程的实施意见》,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的访问学者,是指从高校选派到国家海洋系统事业单位研修的优秀中青年高校教师。
第三条 访问学者项目要以服务海洋事业发展为宗旨,以促进海洋人才培养为重点,努力引导高校教师了解海洋事业发展及其对海洋人才的需求,培养适应海洋领域需要的合格人才。
第四条 访问学者项目由国家海洋局主管,负责总体组织、统筹协调和督促检查,海洋系统各单位负责接收访问学者研修安排和服务管理等工作。
第五条 本方法所称的选派单位是指各高校;接收单位是指为访问学者提供研修岗位的单位。
第二章 选派
第六条 访问学者选派计划由国家海洋局征求海洋系统各单位意见后研究制定。
第七条 访问学者人选需具备以下基本条件:具有学校正式编制的教职员工;有强烈的事业心、责任感和奉献海洋事业发展精神;一般应具有硕士以上学位;有扎实的专业基础和较好的科研能力;身体健康。
第八条 选派单位应根据国家海洋局发布的计划和本单位教师培养需求实际,按照公开公正原则,认真组织做好人选推荐工作。
第九条 国家海洋局根据选派单位报送人选情况,审定访问学者名单,协调落实接收单位。
第十条 选派单位应对访问学者进行行前教育培训,明确学习研修任务和纪律要求。
第三章 接收
第十一条 接收单位应树立大局意识,把访问学者项目作为支持推进海洋人才培养和促进海洋强国战略的重要任务,认真组织做好接收安排和管理服务工作。
第十二条 接收单位应按照注重质量、确保实效原则,根据访问学者实际情况,制定研修方案,明确研修目标,完善研修措施,切实增强研修针对性实效性。
第十三条 接收单位要安排访问学者了解本单位的科研、业务工作模式和重点任务,并统筹安排本单位学术造诣高、治学经验丰富的学术技术带头人担任指导教师,指导访问学者开展学习研修和课题研究。可将指导教师指导访问学者的工作量作为申请课题、年度考核、评优奖励的重要依据。
第四章 研修任务与待遇
第十四条 访问学者研修主要任务。
(一)全面了解接收单位的科研、业务工作模式和重点任务,学习掌握本领域本专业对人才知识、技能的实际要求。
(二)学习指导教师治学经验、教学理念和研究方法。
(三)根据指导教师安排参与有关课题研究,也可作为学术助手直接参与指导教师所在研究团队或实验室科研工作。
第十五条 研修期限为3—12个月,方式为全脱产。研修期间,选派单位不得为访问学者安排其他工作。
第十六条 接收单位根据本单位有关规定,为访问学者发放劳务费,主要用于访问学者食宿补贴,也可为指导教师发放相关补助。
第十七条 访问学者研修期间,只转组织关系,不转户口和行政、工资关系,由选派单位发放工资,仍享受选派单位同类同级人员各项福利待遇。
第十八条 访问学者研修期间取得的科研成果,由访问学者和接收单位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协商办理。
第十九条 访问学者应严格遵守接收单位有关规章制度,尊重指导教师,认真完成学习研修任务。对研修态度消极或违纪的访问学者,接收单位经报国家海洋局同意后可取消其研修资格,并通报选派单位。
第二十条 访问学者研修期满后返回原单位工作。确需延长研修期限的,经选派单位和接收单位同意,报国家海洋局备案,纳入下一批次项目予以安排。
第五章 管理与考核
第二十一条 访问学者研修期间,由选派单位和接收单位共同管理,以接收单位为主。党员访问学者编入所在接收单位党组织,参加党的组织生活。
第二十二条 访问学者研修期满应对其进行考核,考核工作由选派单位和接收单位共同负责。考核结果报国家海洋局备案。对考核合格的,由国家海洋局颁发海洋人才港访问学者证书。
第二十三条 选派单位和接收单位应加强访问学者的跟踪培养,积极为其成长和发挥作用创造条件。
第二十四条 本办法由国家海洋局负责解释。
第二十五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