川府函〔2015〕169号
乐山市人民政府:
你市《关于报批乐山市水生态文明城市建设试点实施方案的请示》(乐府〔2015〕28号)收悉。现批复如下:
一、按照《水利部关于开展第二批全国水生态文明城市建设试点工作的通知》(水资源函〔2014〕137号)、《水利部办公厅关于做好第二批水生态文明城市试点建设实施方案审查工作的通知》(办资源〔2014〕183号)要求,省政府原则同意《乐山市水生态文明城市建设试点实施方案》,试点建设范围涉及你市11个县(市、区),试点期限为2015年至2017年。
二、你市要以科学发展观为指导,坚持以水定城、以水定地、以水定人、以水定产原则,践行“尊重自然、顺应自然、保护自然”理念,着力推进水生态文明建设,积极推动经济社会发展与水资源和水环境承载能力相适应,切实解决乐山市水安全和水生态突出问题。
三、你市要按照《四川省人民政府关于实行最严格水资源管理制度的实施意见》(川府发〔2014〕31号)、《四川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实行最严格水资源管理制度考核办法的通知》(川办发〔2014〕27号)相关要求,严格落实用水总量控制、用水效率控制和水功能区限制纳污“三条红线”指标。要妥善处理河湖治理与土地利用关系,加强河湖水网构建,推进水资源配置转型与水安全保障能力提升。要强化节约用水管理,大力开展节水型社会建设。
四、你市要积极创新水生态文明建设体制机制。创新投入机制,建立政府主导、部门参与、市场推动、多元投入的投入格局,鼓励和引导社会资金参与水生态文明建设,运用经济手段促进水资源节约保护。强化水生态文明城市建设考核评价,完善评价标准和考核体系,形成合力推进水生态文明建设的工作机制。
四川省人民政府
2015年8月3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