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加强新建商品房购买环节契税、印花税的征收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契税暂行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印花税暂行条例》、《湖南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加强商品房购买环节契税管理的通知》(湘地税函〔2013〕74号)等规定,决定调整契税、印花税“先税后证”征缴环节和申报缴税方式。现就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长沙市新建商品房交易契税、印花税自缴系统自2014年1月1日起正式运行。
二、2014年1月1日起房地产开发企业不再代收代缴契税、印花税,由购房人自行到税务机关指定银行缴纳。
三、适用范围:长沙市城区范围内(不含望城区)。
四、纳税地点:长沙银行和交通银行湖南省分行在长沙市城区范围内(不含望城区)的各营业网点(不支持网银转账)。
五、缴税流程:
(一)购房人在签订新建商品房电子合同时打印契税、印花税缴款通知书,并于10日内凭缴款通知书到指定银行缴纳应缴税款。
(二)符合契税、印花税优惠政策条件的购房人在签订新建商品房电子合同10日内携带相关资料到主管税务机关契税、印花税自缴审核受理网点办理相关审核手续,再凭审核后的契税、印花税缴款通知单10日内到指定银行缴纳应缴税款。
主管税务机关契税、印花税自缴审核受理网点:长沙市天心区白沙街1号长沙市地方税务局直属局办税服务厅
联系电话:0731—85118118转6107
(三)购房人缴纳契税、印花税后应主动索取、妥善保管纳税凭证,并凭纳税凭证到市住建委办理相关房产业务。
六、房地产开发企业于2013年12月31日前代收未缴的契税、印花税应于2014年2月28日前到主管税务机关契税、印花税自缴审核受理网点申报缴纳。
特此公告。
长沙市地方税务局
2013年12月1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