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改委发布天然气基础设施管理办法

发布日期:2014-03-21    浏览次数:2

  国家发改委周四公布《天然气基础设施建设与运营管理办法》下称《办法》,自2014年4月1日起施行,《办法》针对天然气、煤层气、页岩气和煤制气等作出了相应的规定。

  《办法》提出,天然气可实行居民用气阶梯价格、季节性差价、可中断气价等差别性价格政策。

  发改委新闻发言人李朴民今年1月曾表示,今年发改委将加快完善资源品价格的形成机制,积极推动天然气等领域改革,完善居民水、电、气等阶梯价格制度。

  另媒体报道称,3月份两会召开期间,《关于实施居民生活用气阶梯气价的指导意见》已完成并上报至国务院,有望在年内推出。水、电、气等公共资源产品价格改革的全面提速将利好供水、燃气企业,并由此传导至整个产业链。

  市场研究机构安迅思天然气行业分析师王瑞琦也曾表示,非居民用存量天然气价格最快可能在3月上调。存量气价格或按照2013年价改的调整幅度,上调不超过0.4元/方,或在0.38元/方。

  《办法》还对天然气储备提出要求。天然气销售企业应当建立天然气储备,到2020 年拥有不低于其年合同销售量10%的工作气量,以满足所供应市场的季节月调峰以及发生天然气供应中断等应急状况时的用气要求。

  同时,国家采取措施鼓励、支持企业建立天然气储备,并对天然气储备能力达到一定规模的企业,在政府服务等方面给予重点优先支持。

  另外,《办法》第七条称,国家鼓励、支持天然气基础设施先进技术和装备的研发,经验证符合要求的优先推广应用。

  《办法》第十四条规定,国家鼓励、支持天然气基础设施相互连接。相互连接应当坚持符合天然气基础设施发展规划、保证天然气基础设施运营安全、保障现有用户权益、提高天然气管道网络化水平和企业协商确定为主的原则。必要时,有关部门给予协调。

  《办法》所称天然气基础设施包括天然气输送管道、储气设施、液化天然气接收站、天然气液化设施、天然气压缩设施及相关附属设施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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