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加强燃气设施保护工作的公告

发布日期:2014-03-24    浏览次数:4

  近年来,我市在道路、桥梁、轨道交通、园林绿化、通信和各类地下管线改造等市政基础设施建设施工过程中,部分建设、勘察设计、施工、监理单位,没有严格执行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规范,工程管理不到位,安全意识不强,随意和野蛮施工挖断燃气管线设施事件时有发生,不仅严重影响到我市燃气设施的安全运行,也给广大市民带来不便和经济损失。按照市政府的要求,为进一步加强我市燃气设施保护工作,确保我市燃气设施的安全运行,现将有关要求公告如下:

  根据国务院《城镇燃气管理条例》第三十七条规定:“建设工程施工范围内有地下燃气管线等重要燃气设施的,建设单位应当会同施工单位与管道燃气经营者共同制定燃气设施保护方案,建设单位、施工单位应当采取相应的安全保护措施,确保燃气设施运行安全”;《兰州市城镇燃气管理条例》第三十六条规定:“在燃气管道的安全保护区域内确需进行施工或者有关作业的,建设单位应当在开工前与管道燃气经营者共同制定燃气设施保护方案并签订安全施工协议,按照相关规定采取安全保护措施”。各有关建设单位,要严格按照国家和我市有关法律法规规定,在项目前期勘察设计阶段和施工前务必与甘肃中石油昆仑燃气有限公司联系,收集燃气管线设施资料,共同制定燃气设施保护方案。甘肃中石油昆仑燃气有限公司要提供详细、准确的地下管线设施资料并派专业人员进行现场指导。对在燃气设施保护区域内未制定燃气设施保护方案的建设单位,我局将按照有关法律法规予以严肃处理。同时,欢迎广大市民和相关单位对燃气设施保护工作进行监督,对违规开挖的建设和施工单位,可向12345民情通服务热线、96777蓝焰热线和兰州市城市公用行业管理办公室8122465进行举报。

  兰州市城乡建设局

  兰州市城市公用行业管理办公室

  2014年3月2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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