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开展资源综合利用认定工作专项检查的通知

发布日期:2014-03-26    浏览次数:2

相关区(市)县工业和信息化主管部门:

  为规范资源综合利用认定工作,加快推进循环经济发展,按照国家发改委办公厅《关于开展资源综合利用认定工作专项检查的通知》(发改办环资〔2014〕342号)和省经信委有关开展资源综合利用认定工作专项检查的工作要求,现将我市资源综合利用认定工作专项检查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检查依据

  (一)产业结构调整指导目录(2011年本)(2013年修正)。

  (二)国家发改委、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国家鼓励的资源综合利用认定管理办法》的通知(发改环资〔2006〕1864号 )。

  (三)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资源综合利用及其他产品增值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08〕156号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资源综合利用及其他产品增值税政策的补充的通知》(财税〔2009〕163号)。

  (四)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国家发改委《关于公布资源综合利用企业所得税优惠目录(2008年版)的通知》(财税〔2008〕117号 )。

  (五)国家发改委办公厅《关于印发资源综合利用电厂审核认定细化要求等工作规则的通知》(发改办环资〔2012〕584号)。

  (六)《高耗能落后机电设备(产品)淘汰目录》(第一、二、三批)。

  二、检查内容

  (一)听取区(市)县近年来资源综合利用认定工作开展情况及制度建设、规范管理、政策执行、监督检查等方面情况介绍。

  (二)检查资源综合利用企业生产经营、资源综合利用实际情况;制度建设、规范管理和执行产业政策、节能节水环保法律法规、标准等情况。

  (三)检查2012-2013年度资源综合利用企业(电厂)认定申报资料及审核意见。

  三、检查安排

  (一)企业自查。各资源综合利用企业要对照国家和省资源综合利用认定管理相关规定,认真开展自查,对存在的问题切实整改,如实填写企业资源综合利用情况自查表(附件1),并报当地工业和信息化主管部门。

  (二)市经信委成立检查组,抽调市节能监察机构人员参加,对除申报国家审核的电厂以外的本辖区内所有资源综合利用企业进行检查(检查分组及时间安排见附件5)。

  (三)交叉互查和省级抽查。根据省经信委的安排,由自贡市经信委牵头,对我市资源综合利用企业(数量不低于50%)实施异地交叉互查;由省节能监察中心牵头、相关专业专家参与组队对重点资源综合利用企业(不低于全省资源综合利用企业20%)、资源综合利用电厂认定情况进行抽查检查。具体时间和人员另行通知。

  四、有关要求

  (一)相关区(市)县工业和信息化主管部门要高度重视此次专项检查工作,加强组织领导,明确任务、及时部署、落实责任、密切配合、严格要求,安排好企业自查、检查和交叉互查工作。

  (三)检查组将深入企业生产现场,查阅相关材料,全面掌握企业生产经营、资源综合利用实际情况和落实资源综合利用认定各项规定、要求的情况,发现的问题及时反馈企业,提出整改要求或建议,按照属地管理的原则,由区(市)县督促企业落实整改。

  (四)各企业要积极配合检查,如实报告相关情况和提供相关资料。对弄虚作假或拒不配合的企业,本轮认定期满后不再予以重新认定,情节严重的将依据有关规定严肃处理。

  联系人及电话:市经济和信息化委员会环资处  尹志坚

  61886227   13908228115

  市节能监察中心  张  池

  13882238526

  电 子 邮 箱:cdjnzx@163.com

   成都市经济和信息化委员会

  2014年3月2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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