内蒙古出台小贷贴息资金管理新政

发布日期:2014-04-04    浏览次数:2

  近日,自治区财政厅、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中国人民银行呼和浩特中心支行转发了财政部、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中国人民银行《关于加强小额担保贷款财政贴息资金管理的通知》(财经〔2013〕84号),并做出补充规定。

  一是对符合84号文件规定范围内的个人微利项目小额担保贷款由财政部门给予全额贴息,贴息资金中央财政负担75%,地方负担的25%。地方负担25%部分由自治区、盟市、旗县共同负担,负担比例为自治区负担10%,盟市旗县负担15%,盟市旗县分别负担的比例由盟市自行确定。二是当年新招用符合小额担保贷款申请条件的人员达到企业现有在职职工总数30%以上、并与其签订1年以上用工合同的劳动密集型小企业小额担保贷款,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公布的同期限贷款基准利率的50%给予贴息,贴息资金中央财政和地方财政各承担一半。地方负担的25%部分由自治区、盟市、旗县共同负担,负担比例为自治区负担10%,盟市旗县负担15%,盟市旗县分别负担的比例由盟市自行确定。三是对超出84号文件规定范围及贴息项目申请的小额担保贷款,执行自治区现行的小额担保贷款贴息政策,贴息资金全部由同级财政自行负担。四是自治区小额担保贷款发放额度统一执行84号文件规定,即高校毕业生最高贷款额度10万元,妇女最高贷款额度8万元,其他符合条件的人员最高贷款额度5万元,劳动密集型小企业最高贷款额度200万元,对合伙经营和组织起来就业的,妇女最高人均贷款额度为10万元。五是各级小额担保贷款担保基金的筹集及放大比例严格按照84号文件规定执行,即小额担保贷款担保基金由地方财政部门筹集,所需资金从一般预算中安排。其他专项资金或者财政专户资金不得作为担保基金的资金来源。小额担保贷款责任余额不得超过担保基金银行存款余额的5倍。六是各级财政、就业、妇联、人民银行、经办金融机构等部门严格按照84文件及以上补充规定,共同做好本地区小额担保贷款的组织实施工作,进一步加强小额担保贷款发放审核确认工作。对84号文件规定范围外的小额担保贷款发放及贴息资金要实行分离管理,分账核算。 七是各级财政部门要加大对小额担保贷款财政贴息申请的审核确认力度,进一步加强本地区小额担保贷款财政贴息资金及担保基金管理工作,及时报送小额担保贷款财政贴息情况表及年度清算材料,及时拨付贴息资金,确保财政贴息资金规范使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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