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自治区民政厅、财政厅联合下发《内蒙古自治区养老服务机构等级评定办法》(以下简称《评定办法》),旨在加强对养老服务机构的管理,维护老年人合法权益,促进全区老年人社会福利机构健康有序发展。《评定办法》对养老机构分为5 个等级,等级评定有效期为3年。其中对养老机构的规模、环境、居室、厨房餐厅、医疗康复,公共区域、规范管理、服务和运营等9个方面进行了明确。等级评定实行自愿申请的原则,养老服务机构在自评的基础上,按照属地化管理要求,向所在地旗(县、市、区)民政局提出书面申请。养老机构等级确定后,自治区民政厅、财政厅将对功能设施达到自治区级示范标准的社会力量兴办的养老机构给予运营补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