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印发《江西省农村文化建设专项资金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发布日期:2014-04-11    浏览次数:1

各市、县财政局:

  为进一步支持全省农村公共文化事业发展,根据财政部《中央补助地方农村文化建设专项资金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财教〔2013〕25号)文件精神,结合我省实际,修订了《江西省农村文化建设专项资金管理暂行办法》。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执行中如有问题,请及时反映,以便进一步完善。

  特此通知。

  江西省财政厅

  2014年1月6日

  江西省农村文化建设专项资金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进一步建立和完善公共文化服务体系,保障农村公共文化活动开展,丰富广大农民群众精神文化生活,根据中央和省有关要求,设立江西省农村文化建设专项资金(以下简称专项资金)。为切实加强专项资金管理,充分发挥专项资金使用效益,特制订本办法。

  第二条专项资金由各级财政设立,用于支持农村公共文化事业发展,保障基层农村群众基本文化权益,是解决农村开展各类文化活动、体育活动及保障农家书屋运行和信息资源共享工程等所需的资金。资金来源为中央和省补助农村文化建设专项资金和市、县各级政府预算安排的财政专项资金。

  第三条专项资金管理和使用坚持上级补助、分级负责、合理安排、专款专用的原则。

  第四条专项资金实行定额补助和因素分配相结合的分配方法。

  第五条专项资金管理和使用应当接受财政、审计等部门的监督检查。

  第二章支出范围和补助标准

  第六条专项资金包括补助资金和奖励资金。

  一、补助资金

  包括中央、省、市、县农村文化建设专项资金,主要用于补助以行政村为单位的文化设施维护和开展文体活动等的支出;以乡镇(农林垦殖场、开发区)为单位开展文体活动等的支出。

  (一)以行政村为单位开展的活动,按每行政村1万元标准补助。资金分担方式为:赣州市由中央和省财政按8:2的比例负担;其他地方按中央、省、县(市、区)财政5:2:3比例负担。

  具体补助标准和开支范围:

  1、全国文化信息资源共享工程村级基层服务点补助标准为每村每年2000元,主要用于运行维护和开展文化宣传培训等支出。

  2、农家书屋补助标准为每村每年2000元,主要用于出版物补充及更新支出。包括图书、报刊、音像制品和电子出版物的补充及更新。

  其中的1400元指标列县,资金留设区市,用于设区市按照“由省新闻出版局统一确定采购、配送单位及出版物种类。出版物种类在国家新闻出版总局制定的《农家书屋重点出版物推荐目录》列入的品种和数量比例不低于50%”的要求统一采购图书、音像制品和电子出版物进行配送;其余的600元由各市、县(市、区)因地制宜自行采购公开发行的、符合当地群众需求的报刊和杂志。

  3、农村电影放映活动补助标准为平均200元1场(每场包括1个故事片、2个科教片),每年2400元。按照每村每年12场均衡放映。

  4、农村文化活动补助标准为每村每年2400元;农村体育活动补助标准为平均200元1场,每年1200元。主要用于行政村自行组织开展各类文化体育活动支出。

  (二)以乡镇(农林垦殖场、开发区)为单位开展的活动,省财政根据乡镇个数等因素,将资金额度分配到各县(市、区),由各县(市、区)根据当地实际情况,将补助资金安排到各乡镇;省财政根据农林垦殖场、开发区个数及人口数等因素,将资金额度安排到各设区市本级,由各设区市根据当地实际情况,将补助资金安排到各农林垦殖场、开发区;省级文艺演出团体赴乡村演出资金由省财政另行下达。

  具体补助标准和开支范围:

  1.以乡镇为单位开展的活动

  (1)购买市、县级文艺演出团体的文艺演出,每年不少于4场,每场演出时间不少于2小时。其中市级文艺演出团体平均每场补助4000元;县级文艺演出团体平均每场补助3000元;省级文艺演出团体每年赴乡村演出活动由省级文化行政主管部门另行组织。

  (2)组织开展群众性文体活动,每年不少于2次。

  2.以农林垦殖场、开发区为单位开展的活动

  (1)购买市、县级文艺演出团体的文艺演出,每年不少于3场,每场演出时间不得少于2小时;补助标准与乡镇的相同。

  (2)组织开展群众性文体活动,每年不少于2次。

  (三)义务教育学校放映电影,补助标准为平均每场200元,每年800元。每学年放映4场。

  各市、县(市、区)可因地制宜适度调整上述农村文化活动开展所需资金的补助标准,但必须保证上级下达资金总额和各类活动次数不减少。所需资金超出部分由各市、县(市、区)自行负担。

  二、奖励资金

  奖励资金以设区市为单位按因素法进行分配。除安排全省性农村公共文化建设支出外,省财政将依据以下因素将奖励资金分配到各设区市,由设区市统筹用于市、县(市、区)农村公共文化建设支出。具体因素和权重如下:

  (一)自然因素(权重20%):

  1、农村人口(10%);

  2、行政村数量(10%)。

  (二)投入因素(权重40%):

  1、公共财政文化体育与传媒支出水平,指设区市公共财政文化体育与传媒支出占该市公共财政支出的比例(15%);

  2、公共财政文化体育与传媒支出增长率,指设区市公共财政文化体育与传媒支出比上年增长比例(15%);

  3、各市、县(市、区)应负担资金安排情况(10%)。

  (三)工作因素(权重30%):

  1、文化信息资源共享工程村级基层服务点年均服务人次(6%);

  2、行政村年均电影公益放映场次(6%);

  3、农家书屋出版物年均补充及更新数量(6%);

  4、行政村年均组织开展活动、举办文化类培训班及讲座次数(6%);

  5、行政村年均组织开展体育活动次数(6%)。

  (四)管理因素(权重10%):

  考核各地农村获得省级以上奖励情况、村级公共文化服务设施运行管理机制是否科学合理、农村文化建设各项财政资金管理制度是否健全、监督机制是否到位、上报材料是否及时、数据是否准确,是否存在违规问题等。

  奖励资金主要用于支持发展农村特色文化;保护农村优秀传统民间文化;培养农村基层文化队伍;丰富农民群众文化生活。

  第三章管理与使用

  第七条各市、县(市、区)财政部门应当会同相关主管部门完善专项资金管理和使用有关规定,按照“村级申报、乡镇初审、县级审核拨付”的方法,确保专款专用。

  第八条专项资金的分配和使用应当符合本办法规定,做到分配合理、使用规范,不得用于办公场所建设、乡镇(农林垦殖场、开发区)、学校和村委会办公经费等超出规定范围的其他支出,不得用于平衡预算、不得截留、挪用。

  第九条专项资金支付按照财政国库集中支付管理制度规定执行。

  第十条资金按下达渠道进行拨付。即乡镇、学校开展活动在县级报账;农林垦殖场、开发区开展活动在市级报账。各市、县报账的有关办法,由市、县(市、区)根据有关规定和要求,结合当地实际情况,自行研究制定。

  第十一条各市、县(市、区)财政部门按季与同级文化(广电、新闻出版)行政主管部门结算农村文化建设专项资金使用情况,及时拨付资金。为保证活动及时开展,各市、县(市、区)可以采取先预拨部分资金、然后再结算的方式进行管理。

  第十二条各乡镇、农林垦殖场和开发区于每年1月底之前按上年度上级分配的资金额度编制本辖区年度文化活动方案,报设区市或县文化、广电主管部门审定后执行。若上级财政当年下达资金数额有调整的,活动方案可进行相应调整。

  第十三条参加农村文化建设活动的各种所有制的文艺演出团体必须取得营业性演出许可证。各设区市文化主管部门负责对本辖区内参与农村文化建设活动的各级各类文艺团体的演出内容进行审核,对演出的节目进行择优推荐,每年初要拿出节目单,未经审核的,不得演出;各设区市电影主管部门负责影片拷贝的投放与使用情况,提出影片放映的具体安排事宜,建立电影许可凭证制度,保证演出质量。文化、电影主管部门应建立和完善文艺演出和电影放映活动网上动态监控管理体系,便于及时对各地组织的文艺演出和电影放映活动进行动态管理。

  第十四条电影放映单位报账时须同时填写国家广电总局统一制定的报表,并录入网上专项统计系统。

  第十五条各乡镇、农林垦殖场和开发区、学校要严格按照年度农村文化建设活动方案和经费预算使用专项资金,保证农村文化建设活动的顺利开展。每年上级下达的专项资金超支不补,由本级财政解决;专项资金结余转下年继续按规定用途使用。

  第四章申报与审批

  第十六条各设区市财政部门在每年报送专项资金申请报告时,应同时将上一年度专项资金分配和使用管理情况报省财政厅。各设区市财政部门应会同同级文化、广电、体育、新闻出版等相关主管部门及时做好有关数据收集整理工作,填写上年度《XXX市农村文化事业建设情况表》(详见附表1)和《XXX市农村文化建设专项资金安排情况备案表》(详见附表2),连同专项资金申请,一并于每年3月30日前以财政局正式文件报省财政厅。各市上报情况将作为省财政厅分配奖励资金的重要依据之一。逾期未报或报送不完整的,将适当核减其当年奖励资金。

  第十七条省财政厅会同省级有关主管部门,根据统计年鉴、财政决算、部门统计数据等,对设区市财政部门上报数据进行审核。

  第十八条省财政厅在收到中央财政专项资金后,将当年省级专项资金一并按照规定程序及时分配、下达各市、县(市、区)财政部门。若中央提前告之下一年度补助资金,则省财政将按照规定程序及时将省以上财政补助资金提前告之。其中:

  (一)专项资金中的奖励资金、农林垦殖场、开发区分配资金由设区市财政部门商同级相关主管部门根据本地农村文化建设情况统筹安排,不得用于抵顶基本补助标准中应由各市、县(市、区)财政负担的资金。

  (二)需要上级相关部门集中采购的,应当按照政府采购有关规定办理。

  第五章监督检查

  第十九条各市、县(市、区)财政部门应当会同同级相关主管部门建立健全专项资金监督检查和绩效评价机制。省财政厅将会同相关主管部门对专项资金管理使用情况进行检查,检查结果作为以后年度分配专项资金的重要参考依据。

  第二十条各市、县(市、区)、乡镇、农林垦殖场和开发区要将全年开展农村文化建设活动的情况和经费使用情况不定期向群众公布。

  第二十一条各市、县(市、区)、乡镇、农林垦殖场和开发区要在本辖区内公布县相关行政部门和县财政部门的举报电话,自觉接受群众监督。

  第二十二条对于违反本办法规定截留、挪用专项资金或者报送虚假材料骗取专项资金等行为,依照《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等规定追究责任。

  第六章附则

  第二十三条本办法自发文之日起施行。《江西省财政厅、江西省文化厅关于印发〈江西省农村文化建设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赣财教〔2006〕106号)同时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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