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进一步加强安全生产应急预案管理工作的通知(黑安办发〔2014〕22号)

发布日期:2014-04-14    浏览次数:3

各市(地)、省直管县(市)政府安委办,省农垦总局、森工总局安委办:

  按照全省安全监管工作电视电话会议、全省安全生产应急管理工作视频会议精神和《生产安全事故应急预案管理办法》(国家安监总局第17号令)要求,为进一步强化对全省安全生产应急预案的监督管理,形成“横向到边、纵向到底、科学有效”的应急预案体系,保障应急救援工作高效、有序进行,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高度重视应急预案管理工作。各地要按照“分类管理、分级负责、属地为主”的原则,进一步明确政府、部门和企业应急预案管理工作的职责和任务。各级政府要切实加强本行政区域内应急预案的组织领导和综合管理工作;各部门要按照职责分工监督、指导行业领域内生产经营单位应急预案制定、培训、演练和宣传教育等工作,协调相关应急预案的衔接,对应急预案涉及的资源和保障措施的落实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二、建立健全政府、部门和企业应急联动机制。各地要充分发挥安全生产应急救援指挥中心成员单位的作用,建立由安监、公安、环保、气象、地震、交通、民政等部门参加的应急救援联席会议制度,研究、协调、解决应急预案工作涉及的实际问题,实现政府与企业、部门与企业、企业与企业之间的应急联动。

  三、生产经营单位要认真贯彻落实《生产安全事故应急预案管理办法》(国家安监总局第17号令)对安全生产事故应急预案制定、培训、演练、监督管理的相关要求,完善企业综合预案、专项预案和现场处置方案,规范应急预案管理制度。要结合企业实际,重点解决应急预案针对性不强、可操作性差、相互衔接不够、缺少现场处置方案等问题,组织开展不同层次的应急预案演练和培训,检验应急预案,磨合工作机制,使有关人员切实掌握应急预案或现场处置方案的内容和应急处置措施,切实提高企业安全生产应急管理水平。

  四、加强对应急预案编制、修订和评审工作的指导。各地要制定工作计划,有针对性地开展应急预案的编制、修订和评审工作。今年要重点对政府总体预案编制情况,部门专项预案修订情况进行一次实地审查,对企业重大危险源现场处置方案(措施)落实情况进行一次全面检查指导。同时,在组织编制、修订、评审过程中,要做好政府预案、部门预案与企业预案的有效衔接,重点做好组织机构、响应程序、指挥协调、处置方案、资源装备、救援队伍、政企演练等方面的衔接工作。

  五、开展多种形式的应急预案演练活动。各地要结合实际,采取多种形式,开展以煤矿、非煤矿山、危险化学品、冶金、建筑、交通和人员密集场所为重点的应急演练。适时组织开展应急突击检查,实地检验部门、企业的应急响应能力和政企预案联动的实际效果。每年由政府牵头组织开展的高危行业领域政企联动应急演练不得少于1次;采取“四不两直”方式,开展模拟事故实战演练不得少2次;重大危险源企业针对现场处置方案(措施)的专项演练每半年至少进行1次。演练结束后要认真总结评估,建立演练档案,及时解决出现的问题,进一步修订完善应急预案。

  六、开展应急预案专项检查。各地要在今年组织生产经营单位开展应急预案制定和修订、培训和演练、应急处置等方面的自检自查活动,同步开展应急预案落实情况的专项检查。检查的重点内容是《生产安全事故应急预案管理办法》(国家安监总局第17号令)落实情况;《黑龙江省安全生产事故应急预案管理办法》(黑政办发〔2008〕32号)的执行情况;应急预案的针对性和可操作性情况;企业员工了解掌握应急预案内容和处置程序情况;应急预案与应急资源数据库录入情况;应急预案演练、总结评估和建档情况;重大危险源现场处置方案(措施)的落实情况;企业应急预案与政府应急预案联动情况。各地要在专项检查结束后形成检查情况报告报省政府安委办。

  联 系 人:张 旭

  联系电话:0451-87010922

  黑龙江省政府安全生产委员会办公室

  2014年4月1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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