自治区建立最低生活保障工作绩效评价制度

发布日期:2014-04-15    浏览次数:2

  为进一步加强最低生活保障工作,不断提高管理服务水平和资金使用效益,切实维护困难群众基本生活权益,近日,自治区民政厅印发《内蒙古自治区最低生活保障工作绩效评价办法》,为全面客观衡量各盟市最低生活保障工作的开展情况提供了政策依据。 自治区对盟市低保绩效评价工作每年度进行一次。绩效评价指标包括组织保障、资金保障、能力建设、机制保障、标准制定、制度完善、对象管理、资金执行、机制创新、日常管理、监督检查、对象准确率、补助准确率、政策知晓率、社会满意度等15个方面。低保绩效评价工作坚持实事求是、客观公正、注重实绩、科学合理、公开透明、激励鞭策的原则,采用评分法,满分为100分,分为优秀、良好、合格、不合格四个等级。通过盟市自我评价、民政厅实地核查、综合评价及通报相结合的方式对盟市城乡低保工作给予考评。 低保工作绩效评价是将城乡低保资金分配与城乡低保管理服务工作实绩挂钩,低保工作绩效评价制度的建立,将充分调动各地做好城乡低保工作规范化精细化管理的积极性,提高资金使用效益,促进城乡低保政策贯彻落实,实现低保制度的公开、公平、公正和科学、透明,切实发挥“兜底”保障的功能,切实维护困难群众合法权益和社会公平正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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