按:《重庆市科学技术奖励办法》(2001年制定,2010年修订,以下称2010年修订办法)实施以来,对规范我市科学技术奖励评审活动,调动我市科学技术工作的积极性和创造性发挥了重要作用。为进一步鼓励企业创新,促进我市企业发挥创新主体作用,近日市政府公布了新修订的《重庆市科学技术奖励办法》(渝府令第278号,以下简称《办法》),增加了“企业技术创新奖”类别内容。为便于社会公众广泛知晓修改内容,正确理解执行,市政府法制办、市科委联合对修改内容作出如下解读:
一、修改背景
随着科学技术的进步、经济社会的发展,企业作为市场主体的地位日趋明显,对企业创新能力的要求也越来越高。2008年科技部新修订了《国家科学技术奖励条例实施细则》(科技部第13号令),在国家科技进步奖中增加了“企业技术创新工程”奖励。上海、天津、湖北、江苏、山东等地也先后将企业技术创新作为省级科技奖励内容。2011年,市委、市政府印发的《关于实施创新驱动战略加快建设长江上游地区技术创新中心的意见》(渝委发〔2011〕36号)明确提出,对在战略性新产品、新工艺和产业关键核心技术的研发和产业化中做出重大贡献的企业予以重奖。因此,在目前的市科学技术奖励类别中增加“企业技术创新奖”,以促进我市企业创新能力。
二、修改内容
(一)企业技术创新奖对象和条件
《办法》在原有的市科学技术奖类别中增加了企业技术创新奖类别,同时相应的完善了企业技术创新奖的奖励对象和条件。顾名思义,企业技术创新奖授予的对象是在企业创新制度建设比较全面,创新能力提升显著,创新效果突出的企业,具体表现就是在战略定位与创新制度上有重大创新;在研究开发方面投入高;有独立的研发机构和团队;实现新产品开发及相关的产业关键技术、共性技术和配套技术创新;技术创新的经济、社会效益显著等。
(二)推荐要求
《办法》进一步完善了推荐市科技奖候选人或者候选项目的要求。要求推荐申报市科技奖的科技成果应当具有自主知识产权或者获得权威机构认证,并进行了公示。公示的方式包括主要公开的论文发表、科技成果展示会展示、发表标准规范、被市政府规章政策采用等。
(三)社会力量举办科学技术奖励的登记备案制度
为了进一步减少行政审批项目,转变政府职能,国务院于去年7月发布了《关于废止和修改部分行政法规的决定》(国务院令第638号),取消了社会力量设立的面向社会的科学技术奖应当向科技部门办理登记手续的规定,《办法》也相应地删除了这部分内容,以保持法制统一。
三、相关政策的查阅途径
可以通过重庆市公众信息网和市科委信息网查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