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内蒙古自治区本级党政机关会议管理办法》出台

发布日期:2014-04-16    浏览次数:2

  日前,我区出台《内蒙古自治区本级党政机关会议管理办法》(以下简称《办法》),明确今后凡是邀请自治区党委常委参加的全区性会议,需报自治区党委书记批准;凡是邀请自治区副主席参加的全区性会议,需报自治区主席批准,以规范自治区党委、政府领导出席会议。

  据悉,《办法》明确自治区本级党政机关会议实行分类管理、分级审批。各单位召开会议应当坚持厉行节约、反对浪费、规范简朴、务实高效的原则,严格控制会议数量、规模和费用。同时除规定性会议外,一、二类会议会期不超过2天,三、四类会议会期不超过1天,会议报到和离会时间合计不超过2天。严格控制会议规模, 一类会议根据会议内容从严限定参会人员和工作人员数量。二类会议代表人数不超过250人,需安排住宿的代表不超过90人,工作人员控制在会议代表人数的12%以内。三类会议代表人数不超过150人,需安排住宿的代表不超过70人,工作人员控制在会议代表人数的10%以内。四类会议代表人数不超过100人,需安排住宿的人员不超过50人,工作人员控制在会议代表人数的10%以内。

  《办法》还提出,会议费用开支范围包括会议住宿费、伙食费、会议室租金、交通费、文件印刷费、医药费、视频线路租用费等。会议费由会议召开单位承担,不得向参会人员收取,不得以任何方式向下属机构、企事业单位、地方转嫁或摊派。并明确严禁各单位借会议名义组织会餐或安排宴请;严禁套取会议费设立“小金库”;严禁在会议费中列支公务接待费。同时,《办法》规定未经批准,各单位不得以公祭、历史文化、特色物产、单位成立、行政区划变更、工程奠基或者竣工等名义举办或者委托、指派其他单位举办各类节会、庆典活动,不得举办论坛、博览会、展会活动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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