省农委关于申报国家和省级农民合作社示范社的通知

发布日期:2014-04-17    浏览次数:1

各市(州)农委,贵安新区农水局,仁怀市、威宁县农牧局:

  为深入推进农民合作社示范社建设,全面提升农民合作社发展质量和水平,农业部下发《关于开展国家农民合作社示范社申报工作的通知》(农经发〔2014〕2号),决定开展国家示范社评定工作。经省农委研究,本次组织全省200家合作社申报国家和省级示范社,除专家评审通过取得国家示范社的外,其它合作社均为省级示范社。现将申报评定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申报条件和名额分配

  (一)申报国家和省级示范社的农民合作社原则上应是市(州)级合作社示范社,符合《国家农民专业合作社示范社评定及监测暂行办法》(农经发〔2013〕10号,以下简称《评定办法》)规定的标准。对于从事农资、农机、植保、灌排等服务和林业生产经营的农民合作社,申报标准可以适当放宽。

  (二)申报国家和省级农民用水合作示范社应符合以下条件:

  1、具备法人资格。有具体的章程,在民政或工商部门登记注册,取得社团或农民专业合作社法人资格;

  2、规模较大。农民用水户200户以上,管理有效灌溉面积1000亩以上;

  3、管理制度比较健全。有明确的财务管理、灌溉管理、工程管理、水费征收和使用管理等制度;

  4、组织运转基本正常。管理目标任务明确,管理人员责任心强,措施得到有效落实,资金、经营管理规范,用水、经费使用公开透明;

  5、管理成效比较明显。在工程维护、分水配水、水费计收等方面成效明显,农业用水秩序良好,得到用水户、当地政府和水利部门的充分肯定。

  (三)各市(州)具体名额分配见附件1。各市(州)申报示范社要兼顾产业分布和农业园区,对《评定办法》明确规定的生产经营粮棉油、菜篮子产品等重要农产品和提供有关服务的农民合作社予以适当倾斜。

  二、申报程序

  国家示范社的申报程序严格按照《评定办法》执行。

  (一)符合申报条件的农民合作社向所在地的县级农业行政主管部门提出书面申请(见附件5);

  (二)县级农业部门会同水利、林业、供销社等部门和单位,负责对申报材料进行真实性审查,征求发改、财政、税务、工商、银行业监管等部门意见后,以县级农业部门文件报市(州)农委。

  (三)市(州)农委会同其他业务主管部门进行复核后,报省农委。市(州)严格按照分配的名额等额推荐,不得超报。

  三、申报材料及时间

  (一)市(州)农委正式推荐文件,《省级和国家农民合作社示范社申报名单汇总表》(见附件2),《省级和全国农民用水合作组织示范组织申报名单汇总表》(见附件3),《×××市州申报省级和国家农民合作社示范社及用水示范组织总体情况说明》(见附件4);

  (二)证明已征求当地有关部门意见的相关材料(会议纪要、会签文件等);

  (三)省级和国家农民合作社示范社申报书(见附件5);

  (四)市州级示范社证明文件。

  以上材料纸质版(2份)及电子版请于2014年4月25日前上报。

  四、有关要求

  (一)申报单位要如实提供有关材料,不得弄虚作假。如存在舞弊行为,一经查实,取消申报资格。

  (二)各级农业部门要切实负起责任,加强沟通协调,建立与有关部门和单位的会商机制,认真做好申报材料真实性审查、复核和推荐等工作。

  (三)要严格工作程序,坚持公开公平公正,遵守有关法律法规和党的纪律,认真执行评定工作纪律。

  联系人:石姝霞

  联系电话:0851-5280558

  邮  箱:shishuxia2@163.com

   2014年4月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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