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巩固和提升我省蔗糖产业,规范云南省蔗糖产业发展专项资金(以下简称专项资金)的管理,有效提高财政资金的导向和激励作用,根据《云南省人民政府关于推进蔗糖产业振兴3年行动计划的意见》(云政发〔2013〕98号)以及财政资金管理的有关规定,结合我省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专项资金,是指由省级财政预算安排,专项用于推进全省糖业发展的资金。
第三条 专项资金的使用,应符合国家和全省蔗糖产业发展的相关规划、政策和财政预算管理的有关规定,坚持公开公正、突出重点、择优扶持的原则,确保专项资金使用的规范、安全和高效。
第二章 职责分工
第四条 省工业和信息化委员会根据省政府确定的推进蔗糖产业振兴行动计划,提出年度专项资金支持方向和重点;会同省财政厅确定专项资金使用目标,对各州(市)专项资金使用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第五条 各级工业和信息化主管部门负责审查申报项目产业政策合规性、资料完整性和项目实施情况,会同同级财政部门审核、筛选、推荐扶持项目,并负责对获得专项资金支持项目的实施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各级财政部门负责审核项目承担单位财务状况和项目申报材料的完整性,会同同级工业和信息化部门审核、评选、推荐扶持项目,负责拨付专项资金,对专项资金的使用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和跟踪问效。
第六条 各州(市)、县(市、区)工业和信息化、财政部门按照职责分工,负责本行政辖区内申请专项资金扶持项目的审核推荐、竣工验收和专项资金的监督管理、跟踪问效。
第七条 专项资金的申报和使用单位,对项目申报资料的有效性、真实性、项目实施和专项资金使用等负责。
第三章 资金的支持范围和方式、标准
第八条 专项资金的支持范围主要包括:
(一)全省蔗糖产业发展规划确定的重点发展项目;
(二)有利于提高蔗糖产业集中度,提高制糖企业竞争力,促进制糖企业转型升级的新建、改建、扩建项目;
(三)延伸蔗糖产业链,提高资源综合利用效率,发展循环经济以及清洁生产项目;
(四)有利于促进蔗糖流通的电子商务、市场及物流现代化建设等项目;
(五)高产高糖甘蔗新品种研发、培育、推广以及糖料基地建设项目;
(六)省政府确定的其他补助事项。
第九条 对以下项目不予扶持:
(一)不符合项目申报条件的项目;
(二)不能形成当年投资和不具备开工建设条件的项目、停建(缓建)项目;
(三)企业内部管理不规范、存在不良信用记录和审计部门审计出现问题的项目;
(四)其它不符合专项资金支持范围和条件的项目。
第十条 专项资金采取贷款贴息、无偿补助两种方式,对单一项目最高扶持额度不超过300万元,同一年度同一企业只能申请其中一种扶持方式。
(一)贷款贴息主要扶持以银行贷款为主的项目。贷款贴息额度根据项目贷款额度及人民银行公布的同期贷款利率确定,贴息期限一般不超过2年,贴息额度不超过贷款总额的6%。
(二)无偿补助主要扶持以自筹资金为主的项目、高产高糖甘蔗新品种研发、培育、推广,以及糖料基地建设项目。无偿补助额度原则上不超过项目投资总额的10%。
第四章 资金的申报、审查和下达
第十一条 申请专项资金的单位应当具备以下资格条件:
(一)在云南省行政辖区内注册,具有独立企业法人资格的企业及其各生产单位;
(二)财务管理机构及制度健全,财务状况、会计信用和纳税信用良好,按照规定向同级财政部门报送财务报表;
(三)具有承担项目建设的能力且项目组织管理规范,在最近三年申报使用财政补贴资金的项目中无不良记录;
(四)新建项目申请专项资金的,主体工程量必须完成50%以上;
(五)其他应当具备的相关条件。
第十二条 申请专项资金的单位应当提供以下材料:
(一)申报材料真实性承诺书(附件1);
(二)云南省蔗糖产业发展专项资金项目申请表(附件2);
(三)企业履行社会责任基本情况表(附件3)
(四)经中介机构审计的上年度会计报表审计报告;
(五)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
(六)申报项目合规性的相关资料:项目核准备案文件、环保、土地、规划等部门批准文件以及其他需要进一步说明项目情况的材料(复印件);
(七)申请贷款贴息的,除提供上述材料外,还应当提供银行贷款合同、贷款借据和《银行贷款核实情况表》(附件4)。
申报文件必须陈述清晰,资料和印章齐全,列示不清或申报资料不全的申报文件不予受理。
第十三条 各州(市)工业和信息化行政主管部门、财政部门上报省工业和信息化委和省财政厅的材料包括:
(一)州(市)工业和信息化行政主管部门和财政部门联合上报的申报文件;
(二)省级财政扶持产业发展资金项目材料符合性审核情况表(附件5)
(三)云南省蔗糖产业发展专项资金扶持项目申报汇总表;
(四)根据本办法第十二条应当由申报企业或者单位提供的材料。
第十四条 专项资金的申报和下达
(一)符合专项资金申报条件和要求的企业或者单位,登陆“云南省企业申请财政扶持项目申报系统”(网址:http://116.52.249.87:7002/netrep),注册后按提示进行网络申报,并向所在县(市、区)工业和信息化行政主管部门提交申请资料;县(市、区)级工业和信息化行政主管部门会同财政部门对项目资料进行审查和实地核实,并将符合支持条件的项目向州(市)工业和信息化行政主管部门和财政部门申报;各州(市)工业和信息化行政主管部门和财政部门按照本办法有关规定对申报项目进行审查、评选、筛选、审定后,择优确定拟推荐项目联文向省工业和信息化委和省财政厅上报。
(二)省工业和信息化委和省财政厅对各州(市)申报项目进行分类、审核,提出拟安排项目名单,在网上进行7个工作日的公示。项目评审过程中可以根据需要聘请有关方面的专家对申报项目进行评审。
(三)对于经过公示无异议的项目,由省财政厅和省工业和信息化委联合下达专项资金扶持计划。省财政厅按照国库集中支付的有关规定,将资金下达给项目单位所在州(市)或者省财政直管县(市、区)财政部门,由其按照规定拨付到项目实施单位。省属单位项目资金由省财政厅直接下达给省级直管部门。
第十五条 项目单位自财政补贴资金下达之日至项目竣工(完成)验收前,应当按照属地原则或管理关系,于每年1月31日前向有关工业信息化、财政部门报告上年度财政补贴资金使用和项目实施情况。
第五章 专项资金的监督管理
第十六条 项目单位收到专项资金后,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财务管理规定进行账务处理。专项资金必须专款专用,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截留、挪用专项资金。
第十七条 工业和信息化行政主管部门应当会同财政部门按照属地原则和管理关系,对项目建设推进情况进行监督检查,督促项目单位按照申报项目内容及时组织项目实施,必要时可以委托中介机构对项目实施情况进行评估,若项目执行中出现问题,应当及时向上级部门报告。
财政部门应当会同工业和信息化行政主管部门按照属地原则和管理关系,对专项资金的管理使用情况进行跟踪问效,必要时可以委托中介机构进行监督检查。
第十八条 项目单位应当妥善保存有关原始票据及凭证等资料备查,对主管部门的专项检查,应当主动配合,并如实提供相关材料。
第十九条 项目单位应当按照下达的项目用途使用专项资金,不得擅自改变用途,项目在执行过程中因特殊原因需要变更的,需逐级上报省工业和信息化委和省财政厅同意后方可以执行。
第二十条 在专项资金申报、审核、使用、管理过程中有弄虚作假、违纪违规行为的,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收回专项资金,不再受理该单位的专项资金申请,对有关单位和责任人员依法予以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六章 附则
第二十一条 本办法由省财政厅和省工业和信息化委负责解释。
第二十二条 本办法自2014年 月 日开始实施。
附件: 1. 项目企业的申报材料真实性承诺书下载
2. 云南省蔗糖产业发展专项资金项目申请表下载
3. 企业履行社会责任基本情况表下载
4. 银行贷款核实情况表下载
5. 省级财政扶持产业发展资金项目材料符合性审核情况表下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