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市、县、自治县农业(农林、农科)局(农委)、洋浦经发局、农经总站(中心),各农业龙头企业:
为贯彻十八届三中全会的改革精神,落实《国务院关于支持农业产业化龙头企业发展的意见》(国发〔2012〕10号),促进省级农业龙头企业的认定和运行监测工作制度化和规范化,省农业厅对2012年发布的《海南省农业龙头企业认定和运行监测管理暂行办法》(琼农字〔2012〕105号)进行修改,现将修改后的文件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各市县有关农业部门在农业龙头企业申报和运行监测工作中,要严格按照新的规定和标准,认真履行审查职责,做好龙头企业的管理工作。
海南省农业厅
2014年4月3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