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南省农业厅关于印发海南省农业龙头企业认定和运行监测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发布日期:2014-04-17    浏览次数:2

各市、县、自治县农业(农林、农科)局(农委)、洋浦经发局、农经总站(中心),各农业龙头企业:

  为贯彻十八届三中全会的改革精神,落实《国务院关于支持农业产业化龙头企业发展的意见》(国发〔2012〕10号),促进省级农业龙头企业的认定和运行监测工作制度化和规范化,省农业厅对2012年发布的《海南省农业龙头企业认定和运行监测管理暂行办法》(琼农字〔2012〕105号)进行修改,现将修改后的文件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各市县有关农业部门在农业龙头企业申报和运行监测工作中,要严格按照新的规定和标准,认真履行审查职责,做好龙头企业的管理工作。

  海南省农业厅

  2014年4月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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