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各市县农经部门要积极做好省级农业龙头企业的推荐申报工作,本着“优中选优”的原则,推荐本地最有实力、最有优势、最有特色、最有前景的农业企业申报,并对申报企业所报送材料的真实性进行审查,做出审查意见,报市县政府同意盖章后正式行文报省农业厅。
二、申报企业应提供如下材料:
(一)申报省级龙头企业申请书。
企业发展农业产业化情况介绍(2000字左右),主要内容为企业组织形式、经营产品、企业规模等基本情况;企业的经济效益、发展情况;采取的产业化经营模式,与农户的联结方式,带动基地和农民情况;公司发展前景等。企业发展农业产业化情况介绍材料必须以电子版形式发至联系人的邮箱。
(二)海南省龙头企业申报表。申报企业应认真填写海南省龙头企业申报表,并经市县政府出具同意意见和盖章,申报表做为申请书的附件。
(三)资产和财务状况审计报告书。企业须提供经省农业厅选聘的会计师事务所出具的前一个年度审计报告原件,会计师事务所出具的审计结论应为无保留意见的审计结论。
(四)信用证明。申报企业须提供银行信用评级机构提供的信用等级证明,没有银行借款的企业应提供基本户开户行出具的的信用证明。应付账款达到资产总额30%的,应提供主要债权人出具的信用情况说明。
(五)带动农户证明。与农民合作社或农户签订的生产或购销合同复印件,与当地农民签订的就业合同复印件,或者市县农业部门出具的企业与农户建立利益关系、带动农户增收的证明,要写明具体的带动方式、利益机制和分别带动农户的数量,并附上农户姓名、电话、所在村名的通讯录。
(六)企业所在地市县级税务部门出具的企业上二个年度纳税情况证明、社保部门出具的企业上二个年度企业职工缴纳的各项社会劳动保险费证明。
(七)农业质检部门或其他法定监管部门出具的近2年内产品质量安全情况证明。
(八)土地承包、租赁合同或权属证书复印件。
(九)畜牧养殖、农产品加工等排污企业须提供环保行政主管部门出具的达标排放证明。
(十)农产品原产地证明、无公害证书、绿色食品证书或有机食品证书复印件(需提供一项以上)
(十一)企业取得的各种证书复印件,可根据情况据实提供:
1、省著名商标证书、国家驰名商标证明文件复印件;
2、省名牌产品、中国名牌产品证书复印件;
3、企业质量管理体系认证、职业安全与卫生管理体系认证等复印件;
4、专利证书复印件;
5、商标注册证复印件;
6、科技成果等其他荣誉称号证书复印件。
以上所列第一至第十项为必须提供的材料,第十一项所列资料按实际情况提供。凡是复印、复制的材料均需盖企业公章,以确认复印件、复制件与原件一致。申报企业要如实提供有关材料,不得弄虚作假。如经查实有舞弊行为,将取消龙头企业申报资格。
三、严格申报程序。申报企业在市县注册的公司,报经所在市县农业(农经)行政主管部门审查,经市(县)政府同意,由农业(农经)行政主管部门正式行文将材料上报省农业厅;在海南省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注册的公司,由企业基地或市场所在地市县上报。如果在多个市县有基地、工厂、市场的企业,可由主要基地、工厂、市场所在地的市县上报。
四、实行申报时间经常化,全年可以报送申报材料。
联系人:李儒才,联系电话:65338100,电子邮:OOKK65362961@163.com。
二○一四年四月二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