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南省农业厅行业协会商会与行政机关脱钩试点工作方案

发布日期:2014-04-17    浏览次数:2

  为贯彻落实党的十八大、十八届三中全会精神和《国务院机构改革和职能转变方案》、《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快推进行业协会商会的改革和发展的若干意见》,根据省民政厅、省农业厅、省工业和信息化厅《关于行业协会商会与行政机关脱钩试点工作的实施方案》(简称《实施方案》),结合我省省级农业社会组织发展实际情况提出如下实施方案:

  一、指导思想

  认真贯彻落实党的十八大、十八届三中全会、省委六届五次全会精神,按照突出重点、分类指导、平稳过渡、确保效果的原则,推进行业协会商会与行政机关脱钩,加强行业管理,强化行业自律,建立行业协会商会规范发展的长效机制,使行业协会商会真正成为提供服务、反映诉求、规范行为的主体,充分发挥行业协会商会在社会建设中的积极作用。

  二、目标任务

  落实中央关于推进行业协会商会与行政机关脱钩的有关精神,推进政社分开、权责明确、依法自治的现代社会组织体制建设,加快省级农业社会组织去行政化步伐,依法独立自主开展活动,构建参与广泛、资源整合、协调顺畅、充满活力、富有成效的省级农业社会组织工作机制,努力把省级农业社会组织培育成自主办会、自主管理、自我发展的社会团体,促进社会和谐稳定。

  三、实施范围和内容

  (一)实施范围

  以省农业厅为业务主管单位的省级农业社会组织,存在以下情况的,要按照本实施方案进行脱钩:

  1、与行政机关合署办公的;

  2、与行政机关会计合账的;

  3、现职行政机关工作人员(含参照、依照公务员管理的工作人员,以下简称公职人员)兼任社会组织职务的。

  (二)实施内容

  1、机构分设。省级农业社会组织应设立独立办公场所,不得与行政机关合署办公。现合署办公的,必须在2014年6月20日前完成机构、场地与行政机关分设。

  2、人员分离。公职人员不得在社会组织兼任领导职务(正职、副职、秘书长)。已兼职的,必须在2014年6月底前,辞去社会组织职务。退出社会组织的公职人员,应配合社会组织按章程选出新的负责人,并完成相关工作移交。

  3、财务分开。省级农业社会组织不得与行政机关会计合账或实行财务集中管理。行业协会商会没有独立账户或财务由行政机关业务科、处(室)代管的,必须在2014年6月底前设立独立账户。社会组织与行政机关财产不清晰的,以2013年年度会计核算为界,必须在审计基础上,于2014年6月底前完成资产划分,明晰产权归属,建立规范的社会组织资产管理制度。

  4、职能分开。行政机关应按照有关法律法规明确社会组织职能,于2014年6月底前,将应当由社会组织行使的职能移交给社会组织,将适宜社会组织行使的行业管理职能委托给社会组织。

  四、方法步骤

  省级农业社会组织与行政机关脱钩试点工作分三个阶段进行:

  (一)准备阶段(4月上旬前)

  1、省农业厅成立试点工作小组。由王宏良副厅长任组长,农经处蒙绪儒处长任副组长,成员彭德旗,李韵培,厅组织人事处1名同志。

  2、在厅务会上组织学习《实施方案》,提出要求,全厅有关公职人员自觉退出各类社会组织兼任的领导职务,并如实填报。

  3、召开动员大会。组织省级农业社会组织开会,组织学习《实施方案》,要求省级农业社会组织按照《实施方案》的要求,对社会组织的机构场所、人员、职能和财产等方面的情况进行自查,做好调查摸底,有符合脱钩试点工作内容的社会组织在近期进行换届选举工作时,与脱钩工作结合进行。

  (二)实施阶段(5月中旬前)

  厅脱钩试点工作小组按照制定的脱钩试点工作方案,认真组织、指导省级社会组织做好脱钩试工作,切实做好政社分开、财产独立、人员分离、职能分开。

  (三)检查总结阶段(6月底前)

  6月20日前,省级农业社会组织将脱钩试点工作总结情况报厅工作小组,工作小组对脱钩试点情况进行全面检查。总结脱钩试点工作,将脱钩试点总结报送省民政厅。

  五、要求

  (一)厅所属公职人员,要自觉配合做脱钩试点工作,严格按照方案要求,在6月20日前退出所兼任的社会组织领导职务。

  (二)涉及脱钩试点工作内容的处室和单位要按照要求全面脱钩,切实做到政社分开、财产独立、人员分离、职能分开。并做好脱钩试点后的各项工作交接。

  (三)设立举报电话,接受社会各界对我厅脱钩试点工作的监督。

  2014年4月1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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