内蒙古实行公务员试用制度

发布日期:2014-04-18    浏览次数:3

  为完善公务员管理机制,内蒙古实行公务员试用制度,明确规定对确定拟录用人员进行为期一年的试用,试用期满考核合格后才可以继续留用。

  据介绍,内蒙古明确要求报考明确有最低服务期限职位的人员必须和招录机关签订最低服务期协议,新录用的公务员和参公单位工作人员试用期一年,试用期间或期满不合格的将被取消录用。

  按照相关要求,内蒙古自治区级机关录用公务员,除部分特殊职位外,均从在县级及以下党政群机关(参公单位)、企事业单位、村(社区)组织及其他社会组织、经济组织等工作2年以上的高校毕业生等人员中录用;全自治区公务员考录将安排不低于招录总数15%的职位,用于定向考录服务基层期满后考核合格的高校毕业生。

  据了解,内蒙古明确规定艰苦边远的旗县等部分地区录用公务员最低服务期限为五年(含试用期),新录用公务员在服务期内不得申请调动、参加公务员考录、遴选和事业单位公开招聘,以保证艰苦边远地区公务员队伍的稳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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