今后,内蒙古境内身份不明或无力支付医药费的患者不再“等钱救命”,将由疾病应急救助基金提供帮助。近日,自治区人民政府发布关于建立疾病应急救助制度实施意见对此进行了明确规定。
据悉,今年起,自治区将通过财政投入和社会捐助等渠道,在自治区本级和各盟市建立专门的疾病应急救助基金,对境内发生的危重疾病、需要急救但身份不明或无力支付医疗费用的患者,在医疗机构接受紧急救治所发生的医疗费用给予补助。对于基金募集,除自治区本级拨付部分外,各盟市要根据实际需求将疾病应急救助基金纳入财政预算安排,中央和自治区财政对财力困难地区给予补助。此外,鼓励社会各界对基金进行捐赠,境内企业、个体工商户、自然人捐赠的资金按规定享受所得税优惠政策。自治区规定,各级各类医疗机构必须及时、有效地对需要紧急救治的患者进行施救,严禁以任何理由拒绝、推诿或拖延救治。对紧急救治发生的费用,可按照属地原则向疾病应急救助基金申请补偿。同时,鼓励医疗机构对无负担能力患者实施费用减免政策。对身份明确、有能力负担但拒绝付费患者,疾病应急救助基金不予支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