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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开展自治区事业单位所办企业以及行政单位未脱钩经济实体有关情况统计工作的通知

发布日期:2014-04-24    浏览次数:2

伊犁哈萨克自治州财政局,各地州市财政局,自治区各委、办、厅、局,民主党派、社会团体:

  按照财政部《行政单位国有资产管理暂行办法》(35号部令)、《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暂行办法》(36号部令)的有关要求,根据自治区财政厅《关于转发财政部〈关于印发事业单位及事业单位所办企业国有资产产权登记管理办法的通知〉的通知》(新财资管〔2014〕17号)规定,为稳步推进我区事业单位所办企业及行政单位未脱钩经济实体的产权登记管理,现将开展事业单位所办企业以及行政单位未脱钩经济实体情况统计工作相关事宜通知如下:

  一、统计范围

  (一)截止本《通知》印发之日,自治区各级各类事业单位使用国有资产(包括无形资产、科研成果等)举办或参与投资的各类企业。包括:

  1.事业单位出资设立的独资企业、控股公司和国有参股公司;

  2.事业单位出资设立的独资企业、独资公司、控股公司再出资设立的各类企业。

  3.事业单位所办的以其他形式占有、使用国有资产的企业。

  (二)截止本《通知》印发之日,自治区各级行政单位尚未脱钩的经济实体。包括:

  1.按照政策应脱钩而没有脱钩的经济实体。表现形式为行政单位使用国有资产兴办经济实体或者进行投资,资产投入到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企业之中,国有资产的产权变为企业的产权或者股权。

  2.司法监狱、劳教部门所举办的各类企业。表现形式为监狱、劳教机关直接投资或通过所属企业集团设立的各类独资企业、独资公司、控股公司、参股公司,以及独资企业、独资公司、控股公司再出资设立的各级企业。

  二、统计的内容及方式

  1.事业单位所办企业以及行政单位未脱钩经济实体的基本情况,主要包括:企业名称、企业主管单位、主管部门、企业注册资本等。

  2.自治区事业单位所办企业以及行政单位未脱钩经济实体情况统计,主要通过各单位填报《事业单位所办企业有关情况统计表》、《行政单位未脱钩经济实体情况统计表》的方式进行(详见附件)。

  三、工作要求

  规范和加强事业单位所办企业以及行政单位未脱钩经济实体国有资产管理,是健全国有资产管理体制、完善社会主义基本经济制度的必要举措,此次统计工作对明晰事业单位及所办企业产权关系,强化国有资产产权管理意识,规范和加强国有资产管理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自治区各级财政部门、自治区本级各主管部门应高度重视自治区事业单位所办企业以及行政单位未脱钩经济实体情况的信息统计工作,确保此次统计工作的顺利完成。

  (一)对各地财政部门的要求

  各地州市财政部门负责做好数据的收集汇总工作。调查统计结果由地州市财政部门汇总各县市《事业单位所办企业有关情况统计表》、《行政单位未脱钩经济实体情况统计表》打印盖章(A3幅面)后附表格电子版于2014年5月30日前报送至财政厅资产处,表格电子版数据可通过财政内网邮箱报送。本地州市无事业单位所办企业以及行政单位未脱钩经济实体的,需向财政厅提供书面报告。

  (二)对自治区本级各主管部门的要求

  自治区各主管部门要对所属事业单位所办企业以及行政单位未脱钩经济实体情况进行认真清查,全面调查了解所属单位举办企业的有关情况。调查统计结果由主管部门汇总填报《事业单位所办企业有关情况统计表》、《行政单位未脱钩经济实体情况统计表》,打印盖章(A3幅面)后附U盘或光盘存储的表格电子版数据于2014年5月20日前报送至财政厅资产处。自治区本级主管部门所属单位无事业单位所办企业以及行政单位未脱钩经济实体的,需向财政厅函告。

  (三)各地州市财政部门、自治区本级主管部门,须按时完成信息统计工作,以确保后续产权登记证发放工作的顺利进行。

  四、组织实施

  1.自治区财政厅行政事业资产处负责组织全区事业单位所办企业以及行政单位未脱钩经济实体情况调查统计总体工作。

  2.按照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统一政策、分级管理”的原则,各地州市财政局负责对本级事业单位所办企业以及行政单位未脱钩经济实体情况调查统计的组织工作,并将统计信息汇总后按时报自治区财政厅整理。

  3.自治区各主管部门应当坚持实事求是的原则,如实反映所属单位举办企业(经济实体)的实际情况,不得瞒报虚报,务必保证工作结果真实、可靠,有关数据准确无误。

  4.自治区财政厅将联合监察、审计等有关部门对单位填报的统计报表进行抽查,对于抽查工作中发现的违纪违法行为,将按照相关法律法规处理。

  注:本《通知》及附件电子版可在财政厅门户网站“财政政策公告”栏目中下载

  附件:1.《事业单位所办企业有关情况统计表》

  2.《行政单位未脱钩经济实体情况统计表》

  3.经济实体信息统计表填报说明

  4.《国民经济行业分类和代码(GB/T4754—2011)》

  (自治区本级单位另发)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财政厅

  2014年4月23日

  附件3:

  经济实体信息统计表填报说明

  1.企业名称:按照《企业法人营业执照》上登记的企业全称填写,拟设立企业按照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出具的《企业名称核准通知书》核准的名称填写。

  2.企业主管事业(行政)单位:填写企业的主管事业(行政)单位。多家事业单位共同出资的企业,由投资份额最大的事业单位作为企业主管事业单位。

  3.企业主管部门:填写企业主管行政事业单位的主管政府部门。各级政府直属事业单位是其下属事业单位的所办企业的主管部门。

  4.批准设立单位:填写批准企业成立的审批机关的全称。

  5.批准设立日期:按照批准设立本企业的文件中规定的日期填写,如无明确规定,按照该文件批准的日期填写。

  6.批准设立文号:填写批准企业成立的批复文件的文号。

  7.法定代表人:填写《企业法人营业执照》上的法定代表人。。

  8.注册号:按照《企业法人营业执照》中注册号填写。

  9.注册日期:照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批准注册登记的日期填写,应当与《企业法人营业执照》上的设立注册日期一致。如旧式营业执照中无此项目的,按照最初的注册登记日期填写。

  10.注册资本:按照《企业法人营业执照》中注册资本(或注册资金)填写,并注明金额单位。

  11.组织机构代码:按照各级技术监督部门核发的组织机构代码证书规定的9位代码填写。

  12.地址:按照《企业法人营业执照》登记地址填写。

  13.行业代码:按照国家标准《国民经济行业分类和代码》(GB/T4754—2011)小类项代码填写,与本企业经营的行业中,最近一个年度中获取经营收入或产值最多的行业一致。

  14.组织形式:按照《企业法人营业执照》中企业类型填写,如旧式营业执照中无此项目的,参考营业执照中经济性质并对照组织形式标识码表中所列组织形式填写,其中全民所有制企业对应国有企业,有限责任(国有独资)公司对应国有独资公司。

  15.企业组织形式标识码:该码标识占有、使用国有资产企业的不同组织形式,具体填写见“组织形式标识码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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