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对《青海省企业首席质量官管理办法》公开征求意见的通知

发布日期:2014-04-23    浏览次数:1

  根据青海省人民政府《关于贯彻落实国务院质量发展纲要(2011-2020年)的实施意见》(青政﹝2012〕45号)精神,结合国家质检总局关于开展首席质量官制度试点工作有关要求,我局草拟了《青海省首席质量官管理办法》,现向社会广泛征求意见,征求意见时间为4月22日至-4月30日。欢迎社会各界积极参与,如有意见或建议,请于4月30日前反馈至青海省质量技术监督局质量处。

  联系人:石彦军

  电  话:0971-6161719

  电子邮箱:qhzjjzlc@163.com

  青海省质量技术监督局

  2014年4月22日

  青海省企业首席质量官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快青海省企业首席质量官(以下简称首席质量官)队伍建设,提升企业质量管理水平,落实企业质量主体责任,促进质量强企建设,根据青海省人民政府《关于贯彻落实国务院质量发展纲要(2011-2020年)的实施意见》(青政﹝2012〕45号)精神,结合国家质检总局关于开展首席质量官制度试点工作有关要求,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首席质量官(Chief Quality Officer,CQO)是落实企业主体质量责任、对质量安全负直接责任的唯一的企业质量负责人。

  第三条 青海省质量技术监督局(以下简称省质监局)负责推行全省首席质量官制度的组织实施。建立首席质量官人才库,开展首席质量官教育培训、绩效考核、监督指导工作。

  各地质量技术监督局(以下简称各地质监局)负责本地区推行首席质量官制度的组织实施。

  第四条 鼓励规模以上企业建立首席质量官制度,设立首席质量官岗位,提供首席质量官工作平台。

  第二章  岗位要求

  第五条 担任首席质量官应当具备以下基本条件:

  (一)热爱质量工作,熟悉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及方针、政策;

  (二)坚持原则、秉公办事,敢于负责,具有良好的职业道德和敬业精神;

  (三)大专以上文化程度并取得中级及以上质量专业技术人员职业资格,或者中级以上技术职称和3年以上质量工作经历;

  (四)具有较好的沟通、协调、组织管理能力,并有一定的行政管理知识和实践经验;

  (五)省质监局组织的任职培训考核结业,并进入青海省企业首席质量官人才库;

  第六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担任首席质量官:

  (一)对重大质量安全事故负有主要责任的;

  (二)在质量岗位上,曾因故意或过失造成重大损失的;

  (三)曾利用履行职责之便谋取不正当利益的;

  (四)曾滥用职权,干预企业正常经营秩序的;

  (五)曾泄露企业秘密,损害企业或者合作伙伴合法权益的;

  (六)违反有关法律法规,受过刑事处分的。

  第七条  首席质量官应遵守以下基本行为规范:

  (一)首席质量官应当具有良好的职业操守和专业素养,及时发现并报告企业在质量管理过程中存在的问题或者隐患;

  (二)首席质量官履行职责应当保持充分的独立性,作出独立、审慎、及时的判断,主动回避与本人有利益冲突的事项;

  (三)首席质量官应当保守企业的商业秘密和合作伙伴资料秘密,不得泄露在履职过程中掌握的企业秘密或者合作伙伴信息,不得损害企业或者合作伙伴的合法权益;

  (四)首席质量官应积极参加各种义务性质量咨询服务活动和公益活动。

  第三章  权利与责任

  第八条 首席质量官受企业法人委托或授权,履行以下职责:

  (一)组织企业质量战略、计划和质量安全保障的制定与实施;

  (二)组织实施企业产品(服务)质量的监控和质量考核奖惩;

  (三)负责企业质量管理体系的建设、实施与持续改进;    (四)负责企业质量创新,推行和应用先进质量管理方法;

  (五)负责企业质量人才的培训教育和企业质量文化创建与推进;

  (六)实施质量成本管理,加强质量统计分析。

  第九条  首席质量官在企业管理中,拥有以下权利:

  (一)企业质量战略和计划的建议与实施权;

  (二)企业质量相关的经营决策权和质量活动相关经费的管理权;

  (三)企业内部质量安全“一票否决”权;

  (四)企业质量建设的绩效考核权;

  (五)企业品牌和质量文化的组织创建权。

  第十条  企业可以根据情况,赋予首席质量官相应的岗位待遇,至少应当包括以下几个方面:

  (一)享有企业领导副职的岗位待遇;

  (二)享有参加继续教育的优先待遇;

  (三)享有推荐相关部门表彰奖励的优先待遇。

  第十一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首席质量官由所在企业依照内部管理制度进行处理,触犯法律法规的,依法承担相应责任:

  (一)对企业质量管理中存在的违法违规行为或者重大风险隐患知情不报、拖延不报或者作虚假报告的;

  (二)未完成相关继续教育课程和质量工作绩效的;

  (三)未按时提供履职报告的;

  (四)年度考核不合格的。

  第四章  培训教育

  第十二条  省质监局按照国家质检总局统一部署,统一规划全省首席质量官教育培训工作。

  第十三条  首席质量官培训工作应当由国家质检总局备案的、有资质的专业机构承担。培训结业证书由承担培训任务的机构发放。

  第十四条  企业应当重视首席质量官及质量管理人才的教育培训,鼓励企业质量管理人员参加首席质量官的培训教育。

  第五章  监督管理

  第十五条 取得首席质量官培训结业证书的学员,纳入青海省首席质量官人才库管理。首席质量官应当按照要求参加继续教育。

  第十六条 企业聘任的首席质量官应当取得首席质量官培训结业证书。

  第十七条  首席质量官应当及时将聘任或者变更情况向所在地质监局备案,聘任期间每年年末向所在地质监局提交履职报告。各地质监局应当及时将备案的企业首席质量官名单上报省质监局,纳入统一管理。

  第十八条 各地质监局要加大首席质量官制度的推进力度,定期组织首席质量官开展质量攻关、管理改进和质量创新,推广首席质量官制度的经验、成果,表彰奖励优秀首席质量官。对质量成效显著的,作为推荐上级机关表彰的重要条件。

  第十九条 企业首席质量官制度应作为质量强市(州)、创建全国知名品牌示范区、申报青海省质量奖、申报青海省名牌产品以及质量信用等级评价的重要内容。

  第二十条  本办法由青海省质量技术监督局负责解释。

  第二十一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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