云工信电力〔2013〕781号
各州市工信委,云南电网公司,各有关重点工业企业:
为促进我省经济平稳较快发展,确保今年各项目标任务圆满完成,省人民政府下发了《关于促进当前经济平稳较快发展的若干意见》(云政发〔2013〕109号)。按照省政府要求,我委参照去年办法,继续组织实施支持重点工业企业扩大生产超基数用电临时电价补贴奖励政策。现将工作方案的主要内容和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支持重点工业企业扩大生产超基数用电临时电价补贴奖励的工作方案
(一)纳入补贴奖励范围的企业
符合国家产业政策和环保、节能减排要求,由云南电网公司供电(含趸售)的月生产用电量超过200万千瓦时以上的重点清洁载能用电企业(纳入补贴奖励范围的企业名单详见附件)。
属于独立电网的保山市,可参照此方案组织实施。已经实施区域电价和硅电联动、电石电价联动等矿电联动政策的企业原则上不再重复享受该项补贴政策。
(二)实施补贴奖励的时间
该政策属于阶段性鼓励政策,实施时间为2013年6月1日至2013年12月31日。
(三)基数电量的核定
对2013年1月1日以前投产的企业生产装置,以企业2012年同期生产用电量为基数,6至12月每月生产用电量超过基数的部分,每千瓦时给予0.1元的补贴奖励,基本电价标准不变。
对2013年1月1日以后新投产的企业生产装置,月用电量超过200万千瓦时以上的,按其月实际生产用电量的15%,每千瓦时给予0.1元的补贴奖励。
(四)补贴奖励资金的筹集
支持重点工业扩大生产超基数用电临时电价补贴奖励资金由云南电网公司和澜沧江、金沙江干流等大型水电企业筹集,统一上交省财政厅。补贴奖励资金具体的筹集和上交办法,由我委另行下文通知。
(五)企业超基数用电的核定和补贴奖励资金的兑现
对工业企业的超基数用电按月考核、分次兑现(2013年10月底、2014年1月底分两次兑现)。每月由各州市供电局汇总当地纳入奖励名单中的工业企业生产用电量及超基数电量上报云南电网公司,云南电网公司汇总后报省工信委。省工信委审核后按照超基数电量核定补贴奖励资金,下发考核情况通知,并抄送省财政厅。省财政厅对照通知将奖励资金兑现到各工业企业。各工业企业需按时缴纳电费,逾期不缴纳电费的,补贴奖励资金暂不拨付。
二.有关事项
(一)请各州市工信委将工作方案通知到名单中的重点工业企业,落实具体事宜,鼓励企业积极扩大生产,并同实现年初下达的生产经营目标相衔接。
(二)云南电网公司要做好重点工业企业超用电量的统计工作,并于每月25日前上报我委。
(三)请各州市工信委认真做好该项工作的组织协调工作,有关情况及时上报省工信委。
附件:2013年纳入超基数用电补贴奖励的重点工业企业预选名单
省工业和信息化委
2013年8月2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