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成都市房屋使用安全管理条例》(以下简称《条例》)已于2011年10月1日起正式实施。为了切实有效的保障农村自建房屋使用安全,履行自建房屋使用安全管理职责,维护自然人、法人和其他组织的人身、财产安全,根据《条例》等政策法规的有关规定,我局出台了《成都市农村自建房屋使用安全指导意见》(以下简称《意见》)。
一、制定背景
(一)制定《意见》的意义和目的。
随着我市城乡统筹工作进一步推进,城乡房屋使用安全管理打破二元化管理模式,农村自建房屋的使用安全管理问题逐步受到重视。特别是5·12汶川特大地震的发生,由于农村自建房屋结构简陋,普遍缺乏可靠的安全保障措施,以至于造成大面积的生命财产危害。1976年唐山地震以后,城市房屋建筑及其它各类工程先后进行了抗震等房屋安全保障措施。但是,农村自建房屋使用安全无任何监管手段,大多数未进行任何安全保障措施,抗震防灾能力十分脆弱。为促进城乡统筹协调发展和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增强自建房屋使用安全能力,对预防和减轻地震及其它自然灾害,改善农民居住条件,提高其生活质量,在《条例》中明确提出了对农村自建房屋使用安全的监管。
《条例》作为成都市房屋使用安全管理依法行政的依据,规范了农村自建房屋使用过程中的检查、维护、白蚁防治、安全鉴定、维修加固、危险治理以及装修、改造管理等房屋安全管理一系列活动,并新引入了农村自建房屋使用安全协管制度,但《条例》对于自建房屋安全管理工作仅能从原则上予以规定,未能涉及具体工作的内容和要求。因此,必须通过制定相关配套文件予以明确,促进自建房屋使用安全管理工作有序开展。
(二)制定《意见》的依据和起草过程。
农村自建房屋使用安全管理工作是关注民生的具体体现。通过对自建房屋的使用安全管理,保证农村居民的生命财产安全。《意见》的制定应遵循以下原则:
1. 要始终坚持城乡统筹,共同协调发展;
2. 要预防为主、防治结合;
3. 要确保安全、节约资源;
4. 采取属地化管理。各区(市)房产行政管理部门应切实做好辖区内街道办事处、镇(乡)人民政府对自建房屋使用安全管理工作的监督、指导。
我局于2011年以《条例》为依据,收集和整理了大量国内具有立法权的城市在自建房屋使用安全方面的相关管理规定以及关于农村建筑物的抗震规定等相关文件资料,经认真研讨并结合本市房屋安全管理的实际情况,制定出台了《成都市农村自建房屋使用安全指导意见》。自实施两年以来,对规范农村自建房屋使用行为,提高农民的自建房屋使用安全意识起到了积极作用。目前该意见有效期即将届满,根据《四川省行政规范性文件制定和备案规定》、《成都市行政规范性文件管理规定》等相关规定,现重新发布。
二、主要制度及需要说明的问题
(一)关于适用范围和部门职责划分的问题。
1. 适用范围。《意见》第二条规定“本意见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内农村自建房屋使用安全监督管理和指导工作”。《意见》作为《条例》实施的配套文件,在适用范围上,将农村自行建造并依法登记的的房屋作为房屋使用安全监管对象。
2. 部门职责。《意见》依据《条例》精神,将自建房屋的监督管理工作分为两级管理指导,具体为区(市)县房产行政主管部门进行业务指导;街道办事处、镇(乡)人民政府具体负责监督管理工作。
(二)关于自建房屋使用安全管理协管制度的问题。
为了保障农村自建房屋使用安全,我市率先提出农村自建房屋协管制度,对自建房屋在实际使用中存在的安全违规行为指定专人进行协助管理。街道办事处、镇(乡)人民政府确定专业人员作为协管员,开展具体的管理工作。区(市)县房产行政主管部门对协管员进行业务指导、培训、考核。
(三)关于自建房屋装修、改造和维修加固的问题。
因自建房屋性质是农村居民利用宅基地自行建造并依法登记的房屋,其数量大、分布较散、建造年代,房屋结构性能、施工质量参差不齐,所以从实际管理的角度考虑,房屋使用安全责任人若进行装修、改造和维修加固需到所在地街道办事处、镇(乡)人民政府进行备案。
(四)关于自建房屋安全鉴定的问题。
因缺乏相应的房屋安全意识和知识,居民可能无法正确判断房屋使用中产生的各种危害及影响,《意见》要求街道办事处、政府对其房屋安全鉴定进行协助和指导,对已存在的危险情况给予建议并督促处理。
(五)关于自建房屋检查评估的问题。
当出现紧急突发事件和自然灾害时,街道办事处、镇(乡)人民政府为一级响应部门应立即展开应急排查工作。若危害严重性较大,需进一步评估的,各区、(市)县房产行政主管部门应组织进行安全评估,并提出治理措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