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贯彻落实《成都市房屋使用安全管理条例》(以下简称《条例》),进一步规范和落实本市房屋使用安全检查评估工作,我局制定发布了《成都市房屋使用安全检查评估办法》(以下简称《办法》)。
一、制定背景
(一)制定《办法》的意义和目的。
我国现行的房屋安全管理主要分为建设和使用两个阶段,建设阶段有完整的法律法规规章及相关技术标准予以规范,其建设过程也相对较短,一般而言不会超过5年时间。对于投入使用后的房屋,国内鲜有法律法规规章予以规范,其使用过程会长达几十年、甚至上百年,如何保证投入使用后的房屋的使用安全,维护老百姓生命财产安全,及时发现房屋安全隐患,以达到预防和减少房屋安全事故发生的目的。
为加强《条例》的贯彻实施,我局制定发布了一系列配套规范性文件。《条例》中关于房屋使用安全检查评估的内容并未集中在一个章节,而是基本贯穿了整个《条例》。因此《办法》将《条例》中比较零散的房屋使用安全检查评估内容予以整合,将房屋检查评估工作具体分为三大类,即日常检查、定期检查、应急检查及评估。
(二)制定《办法》的依据和起草过程。
我局于2011年以《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事件应对法》、《成都市房屋使用安全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为依据,充分吸收国内其他城市在房屋使用安全检查评估中的先进经验及管理模式,结合我市实际,起草出初稿。在此基础上,先后听取了各区(市)县房产行政主管部门、法律顾问单位等各方面的意见,加以进一步修改和完善,出台了《成都市房屋使用安全检查评估暂行办法》。自2012年3月1日发布以来,在防止和减少房屋安全事故、应对紧急和突发应急事件等方面起到了积极作用,特别是在4·20芦山地震、7·9洪灾以及突发紧急事件发生后,各地都按照《办法》规定有效地开展了房屋安全应急检查工作,及时掌握房屋安全状况,排除险情。目前该办法有效期即将届满,根据《四川省行政规范性文件制定和备案规定》、《成都市行政规范性文件管理规定》等相关规定,现重新发布。
二、主要制度及需要说明的问题
(一)适用范围。
《办法》第二条规定“凡在成都市行政区域内合法建造房屋的日常检查、定期检查、应急检查及评估工作适用本办法。”作为《条例》实施的配套文件,《办法》在适用范围上贯彻了“统筹城乡、全域成都”的理念。
(二)职责职能。
市房产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全市房屋日常检查、定期检查工作的监督、指导,负责突发紧急事件、自然灾害发生后房屋应急检查及评估工作的组织、指导;区(市)县房产行政主管部门具体负责辖区内房屋的日常检查、定期检查管理工作,负责组织和响应突发紧急事件、自然灾害发生后房屋应急检查及评估工作;街道办事处、镇(乡)人民政府负责督促、指导自建房屋日常检查工作,并组织开展突发事件、自然灾害发生后房屋应急检查工作。政府各相关部门应当按照各自职责,开展房屋使用安全检查评估工作。
(三)安全检查评估工作的分类。
房屋建筑的客观规律是从竣工交付使用由新变旧、由旧变危的发展过程,其原因主要有三个方面,正常损耗、不可抗力、人为因素。因此,应当建立房屋使用过程中的安全检查制度。《办法》在条例框架下,将房屋使用安全检查评估工作按照工作内容、责任主体的不同分成日常检查、定期检查、应急检查及评估三大类,对这三大类分别明确了房屋使用安全责任人、房产行政主管部门、其他相关部门的检查主体地位和职责,同时规定了房屋安全检查评估工作相应资料档案的建立及报送责任。
(四)应急检查和安全评估问题。
应急检查和安全评估是不同的两种情况。当发生突发紧急事件或自然灾害时,应急检查工作由政府相关部门牵头组织实施。安全评估则是应急检查的后续工作,是针对自然灾害发生后,经应急检查发现房屋出现裂缝、变形、不均匀沉降等危险症状,确需由房屋安全鉴定专业力量对房屋作进一步评估,提出治理意见,作为保证自然人、法人和其他组织的生命财产安全的有效措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