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成都市房屋装修、改造和维修加固管理办法》解读文本

发布日期:2014-04-23    浏览次数:5

  为贯彻实施《成都市房屋使用安全管理条例》(以下简称《条例》),保障城乡房屋使用安全,加强对本市房屋装修、改造和维修加固的监督管理,我局以《成都市房屋使用安全管理条例》、《住宅室内装饰装修管理办法》(建设部110号令)等法规规章为依据,借鉴国内城市先进经验,并结合本市实际,出台了《成都市房屋装修、改造和维修加固管理办法》(以下简称《办法》)。

  一、制定背景

  (一)制定《办法》的意义和目的。

  随着经济社会的快速发展,我市城镇化、工业化、信息化速度的加快和房地产业的飞速发展,针对近几年来在房屋装饰装修、维修加固、改扩建等过程中大量存在的拆改主体承重结构、超过设计标准增大荷载、底层降低室内标高加层、修建屋顶花园、养鱼池和观景台等现象,《条例》明确规定了应当经房产行政主管部门批准并取得《房屋结构安全批准书》,确保房屋使用结构安全,《条例》中还进一步对应当提交的申请材料、批准机构、变更批准的程序、现场管理、竣工及监督等一系列相关制度作了规定,保障了房屋装修、改造和维修加固过程中房屋的结构安全。

  为了更好的贯彻执行《条例》,落实涉及房屋结构安全的装修、改造和维修加固的监督管理相关规定,必须以规范性文件的形式,细化监督管理职能以及工作流程,以促进工作的开展。

  (二)制定《办法》的依据和起草过程。

  我局于2011年以《成都市房屋使用安全管理条例》为依据,通过收集和研究大量资料,总结房屋装修、改造和维修加固监督管理的成功经验,结合我市实际,起草出征求意见稿。在此基础上,先后听取了各区(市)县房产行政主管部门、法律顾问单位等各方面的意见,加以进一步修改和完善,出台了《成都市房屋装修、改造和维修加固管理暂行办法》。自2012年3月1日发布以来,对规范房屋装修、改造和维修加固活动、强化房产行政主管部门的监督管理职责、明确房屋装修改造参与人的权利与义务、维护房屋公共部位安全起到了积极作用。目前该办法有效期即将届满,根据《四川省行政规范性文件制定和备案规定》、《成都市行政规范性文件管理规定》等相关规定,现重新发布。

  二、主要制度及需要说明的问题

  (一)关于适用范围。

  《办法》第二条规定“本市行政区域内,涉及房屋结构安全的装修、改造和维修加固活动适用本办法”。首先本《办法》适用的地域效力上,既考虑到城镇房屋的安全管理,也考虑到农民集中居住区房屋的安全管理;其次在适用的房屋类型上,将住宅与非住宅均纳入房屋安全管理的范畴,尤其对关系公共安全的房屋建筑的安全管理予以了高度的重视。

  (二)管理部门。

  《成都市房屋使用安全管理条例》第五条明确了市房产行政管理部门、区(市)县房产行政管理部门以及街道办事处、镇乡人民政府的监督管理职责。该条第二款规定“锦江、青羊 、金牛、武侯、成华区(含高新区及天府新区成都直管区,以下简称“五城区”)房产行政主管部门负责辖区内住宅使用安全的监督管理工作,市房屋安全管理机构负责五城区范围内其他房屋使用安全的监督管理工作;其他区(市)县房产行政主管部门按照职责分工负责辖区内房屋使用安全的监督管理工作。”

  根据《成都市人民政府关于取消和调整行政审批项目的决定》(成府发〔2013〕23号)文件,明确将“房屋装修结构安全批准书(民用非住宅)”下放区(市)县房产行政主管部门。因此,《办法》第三条规定将市房产行政主管部门非住宅监管职责委托五城区房产行政主管部门负责。

  (三)禁止及相对禁止行为。

  《办法》第四条、第五条规定了禁止任何单位和个人从事危害房屋使用安全的行为,以及实施房屋装修、改造和维修加固经批准可实施的行为。对于农村居民利用宅基地自行建造,并依法登记的自建房屋,《办法》规定应当向房屋所在定的街道办事处、镇(乡)人民政府备案。

  (四)装修、改造和维修加固的档案管理。

  《办法》规定,各区(市)县房产行政主管部门和街道办事处、镇(乡)人民政府应当按照各自职责做好辖区内房屋装修、改造和维修加固相关资料的归集、建档工作,并要于每月25日,将审批备案情况进行汇总,报送市房产行政主管部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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