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委托投资情况下判定受益所有人公告的解读

发布日期:2014-04-28    浏览次数:1

  我局曾于2009年和2012年分别发布了《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如何理解和认定税收协定中“受益所有人”的通知》(国税函[2009]601号)和《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认定税收协定中“受益所有人”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2年第30号),在这两个文件的基础上,本公告对委托投资情况下受益所有人的判定做了进一步的详细规定。现对本公告主要内容解读如下:

  一、 相比其他投资方式,委托投资最大的特点是什么?

  本公告所指的委托投资是指非居民将自己拥有的资金直接委托给境外专业机构,由境外专业机构向居民企业进行股权或债权投资的情况。相比其他投资方式,委托投资最大的特点是应由非居民取得投资收益并承担投资风险,境外专业机构一般仅就其提供的委托投资服务收取服务费或佣金,但不承担投资风险。

  二、 投资链条上除非居民以外的各方收取的费用或取得的报酬与投资收益有关的情况应如何处理?

  委托投资情况下,投资链条上除非居民以外的各方收取的费用或取得的报酬一般与投资收益无关,但如其费用或报酬与投资收益有关,则该部分费用或报酬不得享受税收协定待遇。非居民可就其取得的投资收益部分申请享受协定待遇,进而按照本公告规定对其受益所有人身份进行判定。

  三、 税务机关作出的受益所有人身份判定能否更改?

  在非居民向税务机关提交资料后,税务机关可通过信息交换向协定缔约对方主管当局核实其资料是否真实准确。如通过信息交换或其他方式发现非居民提供的资料与事实不符,非居民本不应当享受协定待遇的,税务机关有权对原认定结果作出更改,并按照征管法和国税发[2009]124号文的规定处理。

  四、 申请受益所有人身份的非居民需要提供很多资料供税务机关审核,如何能减轻非居民纳税人和税务机关的负担?

  本公告规定,符合协定股息或利息条款免税待遇规定的非居民,其就同一架构、相同的投资链条各方、相同的投资合同或协议取得的投资所得,可在三年内免于向同一主管税务机关重复提交受益所有人的申请,以减轻非居民纳税人和税务机关的负担。但是,如果与非居民受益所有人身份相关的信息发生变化,非居民应及时通知主管税务机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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