黑龙江省出台规定加强省直机关会议费管理 严控会议数量

发布日期:2014-04-28    浏览次数:6

  日前,我省印发《黑龙江省省直机关会议费管理办法》,就省直机关会议计划审批、会议费开支范围及标准、财务报销和监督问责等内容作出详细规定。省直事业单位会议费管理参照本办法执行。

  《办法》规定,省直机关实行分类管理、分级审批、定点办会、经费包干使用、财政直接支付的会议管理办法。各单位应严格控制会议数量和会期,压缩会议规模,建立健全会议审批管理制度。会议费开支实行综合定额控制。会议住宿用房以标准间为主,用餐安排自助餐或工作餐。

  《办法》要求,各单位要充分运用电视电话、网络视频等现代信息技术手段召开会议,降低会议成本,提高会议效率。不能采用电视电话、网络视频召开的会议实行定点管理。未纳入定点范围,价格低于综合定额标准的单位内部会议室、礼堂、宾馆、招待所、培训中心,可优先作为本单位或本系统会议场所。严禁各单位借会议名义组织会餐或安排宴请,严禁套取会议费设立“小金库”,严禁在会议费中列支公务接待费,严禁用会议费购买电脑、打印机、复印机等办公设备。 《办法》强调,会议原则上在单位所在地召开。因会议内容需要,必须到外地召开的,要在会议召开地定点饭店召开。禁止到党中央、国务院明令禁止的风景名胜区召开会议。会议费由会议召开单位承担,不得向参会人员另外收取,不得以任何方式向下属机构、企事业单位、地方转嫁或摊派。各单位要严格执行会议用房标准,不得安排高档套房;会议用餐一般安排自助餐,严禁提供高档菜肴,不安排宴请,不提供烟酒;会场一律不摆花草,不制作背景板,不提供水果。不得组织会议代表旅游和与会议无关的参观,严禁组织高消费娱乐、健身活动,严禁以任何名义发放纪念品,不得额外配发洗漱用品。会议费报销时应当提供会议审批文件、会议通知及实际参会人员签到表、会议服务单位提供的费用原始明细单据、电子结算单等凭证。单位财务部门要严格按规定审核会议费开支,对未列入年度会议计划,没有预算以及超范围、超标准开支的经费不予报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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